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经2017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教育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优良品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必须依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四条 处理违反纪律的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实施纪律处分应当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事实为依据,与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12个月期限纪律处分期限:(一)警告,6个月;(二)严重警告,8个月;(三)记过,10个月;(四)留校察看,12个月对在纪律处分期限内没有违纪行为并有悔改表现者,可以按期解除处分,解除处分由学生本人申请,经评议后由学校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对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对处分期间无悔改表现者,由学校作出延长处分的决定,延长期限一般为6个月对留校察看期间有构成警告以上违纪处分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七条 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行为者,视情形分别处理如下: (一)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 策划、组织、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唆使、煽动他人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二)组织、带头闹事,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散布违法言论或信息,煽动闹事或制造混乱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其处罚情况分别处理如下:(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有伤害他人、寻衅滋事、参与打架斗殴等行为者,视情节分别处理如下: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或行为挑逗、侮辱、威胁他人,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引起事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结伙斗殴的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为首者或动手殴打的主要责任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七)怂恿、策划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八)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九)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造成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十)先动手打人者,从重处分;持械打人者,从重处分;邀约校内、外人员寻衅滋事、打人、斗殴者,加重处分;对被打人、证人进行威胁、要挟、敲诈勒索、报复者,加重处分;(十一)知情人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十二)凡打架斗殴,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肇事者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它必要费用;拒绝或者不按时交纳上述费用者加重处分;肇事责任人为两人以上,由学校保卫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人的赔偿份额;(十三)本条所称“轻微伤”、“轻伤”、“重伤”均由法医鉴定部门作出结论,法医鉴定费用由肇事方承担。
第十一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按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考试违规处理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缺课或离校(擅自离校,连续天数中扣除规定的节假日,每天按4学时计算,实际学时超过此数时,按实际学时计算),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三条 以偷窃、勒索、诈骗、冒领等不正当手段和途径侵占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令其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一)涉案价值4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二)涉案价值400元至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三)涉案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有胁迫、威逼、诱骗、抢夺等情节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五)在校期间多次作案者,按累计涉案价值适用以上条款,并根据情节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六)明知赃物而购买或提供销赃窝赃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七)偷窃印章、重要公文、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四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规定赔偿外,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二)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4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在校园、学生生活园区内打麻将者,除收缴麻将外,给予警告处分;再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十六条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赌资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一)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为赌博提供赌具、赌场、赌资等条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屡次参与赌博者或赌博活动的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者,分别处理如下:(一)传播、散布不健康或有害于团结的言论,或造谣、诬陷、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涂写污秽语言,勾画污秽图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在校园、学生生活园区等公共场所观看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传播、复制、贩卖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或学生生活园区内行为不文明,经劝阻无效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四)以低级下流语言、动作调戏、侮辱、挑逗异性者,或强行追逐异性谈恋爱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五)偷窥、偷拍或传播他人隐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六)有陪酒、陪舞等不良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七)在学生宿舍男女同床者,或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八)发生非婚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九)参与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它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侵犯学校和他人正当权益行为,造成一定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分别处理如下:(一)在校园、学生生活园区内酗酒滋事,或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违反学校用电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因违章用电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罚; (三)在学生宿舍使用电炉、热得快、电饭煲、煤炉、酒精炉、液化气炉等燃器具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火警、火灾等事故者,加重处罚;(四)在学生宿舍违章使用蜡烛等具有重大隐患的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罚;(五)在学生宿舍饲养宠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六)阻碍、干扰学校管理工作人员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情节较轻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八)在学校内保存携带管制及危险物品,或向楼下乱扔东西,或乱烧杂物等妨碍公共安全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九)故意损毁学校党政部门发布的公告、通知标牌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十)学生在接受学校调查时知情不报或故意作伪证或有串供行为,妨碍学校调查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十一)学生在宿舍楼道治安值班不到位而造成治安责任事故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十二)学生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外租房住宿或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十三)学生擅自出租、出借学生宿舍或床位,或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十四)寒、暑假期间不听从学校住宿安排和管理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十五)故意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进行网络攻击、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或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实施破坏性操作等危害网络安全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网络上非法使用他人信息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十六)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给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伪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者,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十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保密规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 在校园内从事未经批准的经商活动,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第二十二条 在校内或跨校建立、参加非法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十三条 在校内或跨校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不听从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或跨校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十五条 累计受到3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如再有违纪现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六条 已受纪律处分或在待处分期间再次违纪者,加重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有数种违纪行为者,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基础上加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其他有本办法中未具体列举的违反校园管理制度、扰乱校园正常秩序行为者,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或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执行第四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和程序第二十八条 实施纪律处分必须有证据证明,以事实为根据,以本办法为准则,定性准确,处分适当,行文规范以下各项均为有效证据:(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