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新版)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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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资源税有关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填写本表,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开户银行及账号登记注册类型电话号码税目子目折算率或换算比计量单位计 税销售量计税销售额适用税率本 期应纳税额本 期减免税额本 期已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1234567 8=67;8=5791011=8-9-10合 计授权声明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下列资料: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2、 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字:申报人声明本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声明人签字:主管税务机关: 接收人: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填表说明:1本表为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适用于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填报(另有规定者除外)。本表包括三个附表,分别为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由开采或生产原矿类、精矿类税目的纳税人以及发生减免税事项的纳税人填写。除“本期已缴税额”需要填写外,纳税人提交附表后,本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纳税人

3、手工填写,仅需签章确认(特殊情况下需要手工先填写附表、再填写主表的例外)。2“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纳税人名称”:即税务登记证件所载纳税人的全称。“填写日期”:即纳税人申报当日日期。“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资源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3第1栏“税目”:是指规定的应税产品名称,多个税目的,可增加行次。第2栏“子目”:反映同一税目下适用税率、折算率或换算比不同的明细项目。子目名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4第3栏“折算率或换算比”:反映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或者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的比值。除煤炭折算

4、率由纳税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外,其他应税产品的折算率或换算比由当地省级财税部门确定。5第4栏“计量单位”:反映计税销售量的计量单位,如吨、立方米、千克等。6第5栏“计税销售量”:反映计征资源税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从价计征税目计税销售额对应的销售数量视为计税销售量自动导入到本栏。计税销售量即课税数量。7第6栏“计税销售额”:反映计征资源税的应税产品销售收入,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8第7栏“适用税率”:从价计征税目的适用税率为比例税率,如原油资源税率为6%,即填6%;从量计征税目的适用税率为定额税率,如某税

5、目每立方米3元,即填3。9第8栏“本期应纳税额”:反映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从价计征税目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8=67;从量计征税目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8=57。10第9栏“本期减免税额”:反映本期减免的资源税税额。如不涉及减免税事项,纳税人不需填写附表(三),系统会将其“本期减免税额”默认为0。11第10栏“本期已缴税额”:填写本期应纳税额中已经缴纳的部分。12第11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已缴税额。13. 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2年第3号)进行纳税申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原矿类

6、税目适用)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 (公章)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序号税目子目原 矿销售额精 矿销售额折算率精矿折算为原矿的销售额允许扣减的运杂费允许扣减的外购矿购进金额计 税销售额计量单位原 矿销售量精 矿销售量平均选矿比精矿换算为原矿的销售量计 税销售量123456=45789=3+6-7-81011121314=121315=11+1412345678合计填表说明: 1凡开采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的应税产品的纳税人需填写此表。原矿类税目是指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的各种应税产品品目。此表反映计税销售额、计税销售量的计算过程,并自动导入主表。表中各栏如有发生数额,

7、从价计征资源税纳税人均应如实填写;无发生数额的,应填写0。如不涉及折算,从价计征资源税纳税人应将其折算率和平均选矿比填写1;不涉及运杂费、外购矿购进金额扣减的,第7、8栏填写0。从量计征资源税纳税人只需填写原矿销售量、精矿销售量和计量单位、平均选矿比(不需要换算的,平均选矿比应填写1),系统将自动计算出计税销售量,本表第3到第9栏不需要填写。2“税目”:填写规定的应税产品名称。多个税目的,可增加行次。煤炭、原油、天然气、井矿盐、湖盐、海盐等视同原矿类税目填写本表。“子目”:同一税目适用税率、折算率不同的,作为不同的子目分行填写。子目名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

8、况确定。3第3栏“原矿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当期应税原矿产品的销售额,包括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4第4栏“精矿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当期应税精矿产品的销售额,包括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5第7栏“允许扣减的运杂费”、第8栏“允许扣减的外购矿购进金额”:填写根据资源税现行规定准予扣减的运杂费用、外购矿(即外购已税产品)购进金额。允许扣减的运杂费和允许扣减的外购矿购进金额,可按当期发生额根据有关规定扣减。当期不足扣减或未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运杂费和外购矿购进金额需要进行折算的,应按规定折算后作为允许扣减的运杂费和允许扣减的外购矿购进金额。 6第10栏“计量单位”:填写计税销售量的计量单位,如

9、吨、立方米、千克等。7本表各应税产品的销售量均包括视同销售数量,但不含外购矿的购进量。应税产品的销售量按其增值税发票等票据注明的数量填写或计算填写;发票上未注明数量的,填写与应税产品销售额相应的销售量。8除煤炭折算率由省级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外,本表中的折算率、平均选矿比均按当地省级财税部门确定的数值填写。在用市场法计算折算率时需用到平均选矿比。平均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煤炭平均选矿比的计算公式为:平均选矿比=1平均综合回收率。平均综合回收率=洗选煤数量入洗前原煤数量100%。9通过本表计算的计税销售额、计税销售量,即为主表相应栏次的计税销售额、计税销售量。资源

10、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精矿类税目适用)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 (公章)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序号税目子目原 矿销售额精 矿销售额换算比原矿换算为精矿的销售额允许扣减的运杂费允许扣减的外购矿购进金额计 税销售额计量单位原 矿销售量精 矿销售量平均选矿比原矿换算为精矿的销售量计 税销售量123456=35789=4+6-7-81011121314=111315=12+1412345678合计填表说明: 1凡开采以精矿为征税对象的应税产品的纳税人需填写此表。精矿类税目是指以精矿为征税对象的各种应税产品品目。此表反映计税销售额、计税销售量的计算过程,并自动导

11、入主表。表中各栏如有发生数额,从价计征资源税纳税人均应如实填写;无发生数额的,应填写0。如不涉及换算,从价计征资源税纳税人应将其换算比和平均选矿比填写1;不涉及运杂费、外购矿购进金额扣减的,第7、8栏填写0。从量计征资源税纳税人只需填写原矿销售量、精矿销售量和计量单位、平均选矿比(不需要换算的,平均选矿比应填写1),系统将自动计算出计税销售量,本表第3到第9栏不需要填写。2“税目”:填写规定的应税产品名称。多个税目的,可增加行次。“子目”:同一税目适用税率、换算比不同的,作为不同的子目分行填写。子目名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以金锭、原矿加工品等为征税对象的税目视同精矿类税目填写本表。金锭销售在栏次4、12填写,金原矿或金精矿销售均在栏次3、11填写(纳税人既销售自采金原矿,又销售自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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