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继承权的丧失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9739555 上传时间:2019-09-20 格式:DOC 页数:22 大小:5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继承权的丧失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论继承权的丧失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论继承权的丧失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论继承权的丧失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论继承权的丧失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继承权的丧失》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继承权的丧失(2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目 录一、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现状1(一)继承权丧失的概念1(二)继承权丧失的分类3二、继承权丧失制度的比较立法研究5(一)德国的继承权丧失制度5(二)美国的继承权丧失制度5(三)法国的继承权丧失制度6(四)意大利的继承权丧失制度7(五)瑞士继承权的丧失制度8三、我国继承权丧失的理由9(一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10(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11(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12(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13四、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完善之立法建议14(一)增加继承权丧失的法定理由14(二)删除第四项中“情节严重”这一要件14(三)增加继承权的相对丧失15

2、参考文献:18 论继承权的丧失【内容摘要】继承权丧失制度是继承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关涉多方利益。但是目前我国的继承法丧失制度的规定过于模糊,有诸多值得商榷之处。在对比其他国家的继承权丧失制度之后,解析我国该制度的内容,完善我国的继承权丧失制度。继承法的制定目的便是规制合理的继承秩序,保护合法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利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团结,化解家庭的矛盾。【关键词】继承权丧失 遗产继承 继承权 相对丧失继承权丧失制度是继承法律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它关系到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切身利益。完善的继承权丧失制度对于调整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都将起到很大的作用。我

3、国现行的继承权丧失制度主要见于198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 第7 条和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第9 - 14 条和第28 条之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过于笼统和模糊,欠缺可操作性,学者也未有将精力投诸该问题上,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涉足不多。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在理论层面、实践层面都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一、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现状 (一)继承权丧失的概念研究继承权的丧失之前,必须厘清该制度的清晰概念。继承权的丧失在我国学界有诸多理解,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继承权的

4、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取消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刘素萍. 继承法M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 143.“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另一种观点认为继承权的丧失有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的内涵。广义上包括继承权的依法被剥夺,以及其他非继承人自己的意志所决定的原因而使继承人不该享有继承权(如被遗嘱取消继承权) 。”胡平. 婚姻家庭继承法论M . 重庆大学出版社,2000. 470.狭义上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法院取消继承人的继承权或其自然丧失继承权,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陈苇.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 . 法律出版社,2

5、002 . 436 ;上述两个观点都认为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其他违法行为而被取消其继承资格。不同之处在于第二种观点在概念的叙述上更为宽泛,把一些非由继承人自己的意志所决定的原因而丧失的继承权也归类于继承权的丧失。我认为这种广义上的理解甚为不妥。从继承权丧失制度制定的初衷来看,继承人为了获得遗产利益,采用不法的手段,进行违法的犯罪行为,不惜侵害其他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严重破坏了继承法所维护的家庭伦理秩序精神,违反了传统的道德理念,理应受到应有的谴责,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那么从法律上强行剥夺这类人的继承资格也是维护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惩戒

6、了不法行为人。另外,被继承人可以自由处分自身的财产,他们可以订立遗嘱将遗产给予任何人,不论是个人、集体还是国家。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的过程中,可能考虑到诸多因素,遗嘱可能制定很多份。那么,在最终的遗嘱确定之前,被继承人都可以另立遗嘱或更改遗嘱。那些并不因自己有违法犯罪行为而没有获得遗产的人完全是由于被继承人行使自由处分自身财产的权利所致。这种情况应该称之为“继承权的消失”较为妥当。所以,继承权的丧失应该仅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取消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而不应该包括因为被继承人行使财产的自由处分权没有获得遗产的情况。 (二)继承权丧失的分类对于

7、继承权丧失的种类,因继承权丧失的程序和方式不同,可将其分为当然丧失和非当然丧失;根据继承权丧失后可否因一定事由的出现而再行恢复,可将其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 1、当然丧失和非当然丧失依继承权丧失的程序和方式不同,继承权的丧失可分为当然丧失和非当然丧失。当然丧失是指,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一旦发生,不须经过任何程序,继承人的继承权便当然、自动地丧失。非当然丧失是指,法定事由发生后,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不当然、自动地丧失,须采用一定形式或经过司法确认。 2、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从因某种法定事由发生后,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否终局地、无可挽回地丧失的角度,可将继承权的丧失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绝对丧失,又称为

8、终局丧失,是指某种法定事由发生后,该继承人对特定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便终局地、无可挽回地丧失, 不会因被继承人的意志而再行恢复。相对丧失,是指虽因某种法定事由的发生导致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如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时,继承权还可再行恢复,故又称为非终局丧失。二、继承权丧失制度的比较立法研究 (一)德国的继承权丧失制度德国民法典第2339 条明确规定, 在法定继承情形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继承人即丧失继承权: ( 1)故意和违法杀害或企图杀害被继承人, 或者将被继承人置于无法设立或撤销死因处分之境况直至其死亡者; ( 2) 故意和违法地阻止被继承人设立或撤销死因处分者; ( 3) 以恶

9、意欺诈或违法胁迫促使被继承人设立或撤销死因处分者; ( 4) 针对被继承人的死因处分犯有刑法典第267 条、271 条至第274 条的罪行者。陈卫佐译注. 德国民法典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6. 667。在丧失种类方面,德国采宣告丧失主义、相对丧失主义。 (二)美国的继承权丧失制度关于美国继承权的丧失理由方面,美国对于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有相关规定,对其他行为的规定很少。对于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理由,大部分州明确规定为“重罪地并故意地杀害死者”,如果过失杀害被继承人的并不丧失继承权。同理,在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的情况下也并不丧失继承权,不具备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实施杀害行为的,也不

10、丧失继承权。 美 杰西( 杜克米尼尔, 斯担利( M ( 约翰松. 遗嘱信托遗产 M . 北京: 中信出版社, 2003. 141- 142。因此,美国的法律规定只有故意实施杀害行为并构成犯罪时才丧失继承权。此外,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也会丧失继承权。美国有些州规定了此类行为将直接导致丧失继承权。 (三)法国的继承权丧失制度 1.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法国民法典第726 条规定, 下列之人无继承资格: ( 1) 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或者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未遂, 作为正犯或共犯被判处重罪之刑罚的; ( 2) 因故意对被继承人实施殴打或暴力行为, 致其死亡但无致死亡之意图, 作为正犯或共犯被判处

11、重罪之刑罚的。该法典第727 条规定, 下列之人得宣告无继承资格: ( 1) 因故意致被继承人死亡, 或者致其死亡未遂,作为正犯或共犯被判处轻罪之刑罚的;( 2) 因故意对被继承人实施殴打或暴力行为, 致其死亡但无致死亡之意图, 作为正犯或共犯被判处轻罪之刑罚的;( 3) 因在针对被继承人的重罪刑事诉讼中作伪证被判刑的;( 4) 在可以有作为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危险的情况下故意不作为, 对侵犯被继承人人身并引起其死亡的重罪或轻罪不加阻止而被判刑的;( 5) 对被继承人( 生前) 进行诽谤, 致使被继承人因受到诽谤之事实而被判处刑事处罚, 而行为人因此诽谤罪而被判刑的;因实施第1 项与第2 项

12、所指行为的人, 虽因当事人死亡, 公诉未能进行或者消灭, 亦可宣告其无继承资格。2在丧失的种类方面发生该法典第726 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之一的, 将导致继承权当然丧失,是为当然丧失; 发生该法典第727 条规定,丧失继承资格,法国又采相对丧失主义。 (四)意大利的继承权丧失制度在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方面,意大利民法典第463 条规定, 下列无继承资格之人不得参加继承:( 1) 故意杀害或者试图杀害被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的配偶、卑亲属或者尊亲属的。( 2) 伤害被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的配偶、卑亲属或者尊亲属, 根据刑法的规定应按杀人罪论处的。( 3) 在刑事诉讼中因指控被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的配偶、卑亲

13、属或者尊亲属犯有应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被判诬陷罪的; 或者在刑事诉讼中作伪证证明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的配偶、卑亲属或者尊亲属犯有所指控的罪行, 而被判作伪证的。( 4) 欺诈或者胁迫被继承人撤销或修改遗嘱的; 或者阻止被继承人撤销或修改遗嘱的。( 5) 销毁、隐匿、伪造遗嘱的。( 6) 制作假遗嘱的或者明知是假遗嘱仍加以使用的。费安玲, 丁玫译. 意大利民法典 M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133.在继承权丧失的种类方面,意大利采当然丧失主义和绝对丧失主义。 (五)瑞士继承权的丧失制度在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方面,瑞士民法典第540 条第1 款规定, 下

14、列人, 无资格为继承人或依遗嘱取得任何物: ( 1) 故意违法致被继承人死亡, 或有此企图之虞的。( 2) 故意并违法使被继承人陷入无遗嘱处分能力状态的。( 3) 采用欺诈、暴力等手段, 促使或阻止被继承人订立或撤销遗嘱的。( 4) 在被继承人无法重新订立遗嘱的情况下, 故意并违法销毁遗嘱或使遗嘱无效的。殷生根, 王燕译. 瑞士民法典 M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148.在继承权丧失的种类方面,瑞士采当然丧失主义和相对丧失主义。另有日本、俄罗斯等国均对继承权丧失制度予以规定,研究这些国家的该制度,可以很好地从比较法的角度深入剖析,为我国该制度的完善提供合理的建议。三、我国

15、继承权丧失的理由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从上述法条来看,我国继承权的丧失包含四种情况: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对于这一理由学界争议较大。主要体现在这几个问题上:第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否要求必须既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笔者赞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意见。因为故意杀害行为对社会危害大,即便未遂也说明其主观恶性很大,不应该在此区分既遂和未遂。第二,该情形是否适用于无行为能力人、紧急避险、正当防卫、执行公务以及大义灭亲等行为。国外有相关规定认为无行为能力人、紧急避险、正当防卫、执行公务以及大义灭亲等行为不适用于该情形。英国、法国和美国大部分州一般都要求继承人的杀害行为必须构成犯罪,并被判处刑罚。但瑞士、德国、意大利等国并不要求杀人者被判处刑罚;我国学界也有诸多不同见解。笔者认为对于无行为能力人、紧急避险、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