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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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五)1. 差额征税。您好,我单位在地税是差额征税计收入,从事货物代理业务,现在到国税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是销项减进项缴纳,还能差额计收入吗?期待解答!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延续使用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之外,增纳税一般纳税人均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2. 营改增前的留底税额怎么处理。我公司是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兼有物流辅助中的装卸搬运服务,前期留底税额金额较大,营改增后留底税额怎样处理?单位收取的标书费及技术培训费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请帮忙解答,谢谢!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

3、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因此,如你单位的标书服务及技术培训服务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3. 进项税抵扣。取得的运输业营改增发票怎样抵扣计算进项税,是按11%还是7%。取得的信息技术营改增发票,是按6%计算进项税吗?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有关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

4、般纳税人取得的交通运输和信息技术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1%、信息技术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3%。除铁路运输费用外,7%扣除率已经取消。4. 我是一家快递公司,具有快递业经营资质,取得国家邮政局和山东省邮政管理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按照交通运输业交营业税,被纳入营改增后,税务局要按交通运输业交增值税,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二)第四条按照“物流辅助货物运输代理”交税?答:如你公司取得国家邮政局、山东省邮政

5、管理局颁发的快递业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的经营期限内,可以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二)第四条要求,暂按“物流辅助货物运输代理”缴纳增值税。5. 应税服务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业务如何办理?试点纳税人申请汇总核算增值税,暂按照“遵循原征收方式,确保平稳过渡,收入分配不变”的原则,具体可参照以下以种情况执行。一、试点纳税人原征收营业税时,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审核批准进行总、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相关审批资料,并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暂按原方式汇总核算增值税。二、试点纳税人由总机构统一收款并开具发票的,暂由总机构汇总核算缴纳增值税。三、试点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

6、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的通知(鲁财税201230号)要求,申请汇总纳税的,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四、除上述情况外,需要进行增值税统一核算的试点纳税人,省内跨市汇总核算的,由省局审批,市内跨区县的,由市局审批。具体增值税统一核算方式,根据试点纳税人业务实际,可以采取“总机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按月预征、定期清算分配”的增值税核算方式,也可以采取“总机构统一核算应纳税额、每月按分支机销售收入分配税款”的增值税核算方式,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6.挂靠车辆征收管理问题。一、出租车挂靠的问题仍按照省局营改增政

7、策指引(一)的相关规定执行;二、货物运输企业暂按照“紧密型”、“松散型”进行分类管理:“紧密型”,即符合财税201337号文件 “由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法律责任” 的规定,由被挂靠人做为试点纳税人进行统一管理,被挂靠人按其收取的全部应税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挂靠车辆购油、维修等以被挂靠人名义取得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挂靠人购入车辆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的接受方为被挂靠公司的,且车辆按照被挂靠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其购入车辆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松散型”,即挂靠车辆与被挂靠公司无直接法律关系,系临时性业务关系,这种运营模式下,挂靠人购买车辆、购油、维修等费用均由挂靠车辆承担,被挂靠人取得挂靠人上述业务的进项税额,不能申报抵扣,也不得为挂靠车辆代开发票。被挂靠人支付应税服务费用,并取得挂靠人依法从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7.道路施救(拖车)业务是否应该纳入“营改增”范围?道路施救(拖车)业务在地税按照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暂按照物流辅助服务范围纳入管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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