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宣传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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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洗钱宣传资料之二反洗钱知识一点通第一部分 混淆黑白洗钱活动就在身边1、什么是洗钱?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洗钱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犯罪行为。比如,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账户、购买有价证券、转移资金等。2、“黑钱”主要来自哪些犯罪活动?所有因犯罪活动获得的收入都是“黑钱”,将这些“黑钱”存入金融机构、进行投资产生的收益,也是“黑钱”。特别是,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与“洗钱”有关的七类严重的“上游犯罪”,分别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在我国,清洗

2、这七类上游犯罪的“黑钱”,要按洗钱罪论处,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其他洗钱行将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或其他相关条款论处。3、洗钱活动有哪些途径或方式?常见的洗钱途径或方式有: 通过境内外银行账户过渡,使非法资金进入金融体系; 通过地下钱庄,实现犯罪所得的跨境转移; 利用现金交易和发达的经济环境,掩盖洗钱行为; 利用别人的账户提现,切断洗钱线索; 利用网上银行等各种金融服务,避免引起银行关注; 设立空壳公司,作为非法资金的“中转站”; 通过买卖股票、基金保险或设立企业等各种投资活动,将非法资金合法化; 通过购买彩票进行洗钱; 通过购买房产进行洗钱; 通过珠宝古董

3、交易和虚假拍卖进行洗钱。 4、谁是洗钱活动的受害者洗钱为犯罪活动转移和掩饰非法资金,使不法分子达到占有非法资金的目的,从而帮助、刺激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洗钱活动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国家肌体,导致社会不公平。洗钱活动造成资金流动的无规律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竟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动作和公平竟争。洗钱活动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和运营风险。洗钱活动与恐怖活动相结合,还会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并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形成巨大威胁。 第二部分 正本清源反洗钱工作旗帜鲜明1、谁是我国反

4、洗钱工作的监管者?根据我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主要监督管理者;同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负责某一方面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2、为什么金融机构是反洗钱的第一道防线?洗钱行为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放置,即把非法资金投入经济体系,这主要在金融机构完成;二是离析阶段,即通过复杂的交易,使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变得模糊,非法资金的性质得以掩饰,而金融机构正是提供各种交易服务的机构;三是归并阶段,即被清洗的资金以所谓合法的形式被使用。洗钱行为的三阶段特点表明,金融机构作为资金融通、转移、运用的中转站和集散地,客观上容易成为洗钱活动的渠道。然而,

5、随着金融服务智能化的发展,任何通过金融机构进行洗钱的活动都会留下蛛丝马迹。因此,金融机构是监测和打击洗钱活动的第一道防线。 3、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是否会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不会侵犯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为了在反洗钱工作中合理、有效地保护金融机构客户信息,我国反洗钱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二是对反洗钱信息的用途作出了严格限制,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6、,同时规定司法机关依照反洗钱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三是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作为我国统一的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保存机构,避免因反洗钱信息分散而侵犯金融机构客户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4、不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能否受到反洗钱监测?当然会。从趋势看,洗钱活动正逐步向非金融机构渗透。根据我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反洗钱监测范围将不断拓展,除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外,还将逐步覆盖其他易被洗钱分子利用的

7、非金融机构。这些非金融机构包括: 房地产销售机构; 贵金属和珠宝交易商; 拍卖行; 典当行;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上述非金融机构或涉及个人大额交易,或为客户组织、管理金融事务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代理客户交易以及向金融机构推荐客户,极有可能被犯罪集团或犯罪分子利用。因此,它们的专业人员对发现洗钱的蛛丝马迹可以起到关键作用。 第三部分 天网恢恢洗钱分子终尝恶果1、不务正业的木材公司2001年底,汪某与区某相识,汪某在明知区某从事毒品犯罪并企图将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入的情况下,于2002年8月帮助区某以520万元港币(贩毒所得)购得广州某木材公司60%的股权,挂名出任该公司董事长。此后,区某

8、以经营木材为名,采取账目亏损的手段,将所获毒品犯罪所得转为公司经营收益。2004年3月5日,当地人民法院以洗钱罪判外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的奔驰越野汽车。 评析:通过创办或入股企业将“黑钱”转化为合法收入是洗钱的常见形式。 2、腰缠万贯的海外亲戚 2002年8月至2004年4月,蔡某将在菲律宾制造和贩卖毒品所得的赃款陆续通过菲律宾的地下钱庄汇入我国境内地下钱庄。在蔡某的指使下,其叔甲、其堂弟乙分别以各自名义在银行开设个人账户,并将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的赃款存入上述账户。事后,甲和乙将大部分赃款转出,用于买汽车等。2005年5月9日,当地人民法院以

9、洗钱罪判处被告人甲有期徒刑3年,并外罚金33万元;判外被告人乙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7。5万元 评析:洗钱分子往往通过地下钱庄实现犯罪收益的跨境转移与清洗。3、邮包里的秘密 谭某是某银行客户服务部主任,2005年12月至2007年4月,谭某与其兄及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法人代表陈某串谋,利用快件渠道采取伪报品名、瞒报价格、分期邮寄中转等手段,从美国将价值人民币1112.11万元的心脏支架等医疗器械分别以323个包裹走私入境,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99.76万元。其间,谭某在直接参与走私医疗器械犯罪的同进,利用在银行工作的有利条件,采用邮政汇兑、提取现金、借他人银行卡转账、境内外对冲等手段,

10、接收和转移走私资金达1100.85万元,直接构成洗钱罪的洗钱数额为80.03万元,2007年12月7日,当地人民法院对谭某等人走私及洗钱一案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谭某犯走私和洗钱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5万元。 评析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4、中缅边境的暗流2004年以来,缅甸毒犯钏某一直在缅甸木姐等地贩毒,并多次指使妻子杨某(中国公民)和手下刘某(中国公民)帮其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假名账户,存取、划转大量贩毒所得资金,同时指使杨某和刘某以假名购买房产和汽车,涉及人民币700万元。2008年3月7日,当地人民法院对杨某、刘某涉毒洗钱案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杨某、刘某犯洗钱

11、罪,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评析金融机构在为客户办理开户等业务时,应当核查客户身体,防止被洗钱分子利用。5、贪官夫人洗钱记晏某在担任重庆某县交通局局长、县长江公路大桥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兼建设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公路建设和长江大桥以及其他桥梁建设工程的承揽、工程款拔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2226余万元。其妻傅某明知此款系晏某受贿所得,仍将其中943万元以本人或他人之名购置房产、存入银行和购买理财产品等。2008年8月1日,当地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认定被告晏某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傅

12、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反洗钱能有效地遏制贪污受贿人员清洗非法所得。第四部分 保护自己请您远离洗钱活动1、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为了防止他人盗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为了防止不法分子浑水摸鱼扰乱正常金融秩序,您到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需要配合完成以下工作:出示您的身份证件;如实填写您的身份信息,如您的姓名、年龄、职业、联系方式等;配合金融机构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您确认身份信息;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的提问。案例2005年,新加坡人罗某到上海某银行办理业务时,一直躲避银行监控镜头。银行工作人员向其询问资金用途时,罗某开始不愿回答,而后又声称是

13、在做外贸生意。之后罗某立即通过电话将其账户内资金全部转至该行另一客户陈某的账户。由于陈某账户资金交易比较大,该银行希望为陈某办一量张VIP卡,陈某欣然应允,而比时在旁的罗某立即进行了阻止。此举引起了银行怀疑,立即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了可疑交易报告。根据这一线索,当地人民银行配合警方一举破获了这起我国最大的地下钱庄案,经司法认定该案的涉案金额超过了50亿元。 2、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为成他人之美而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产生以一后果: 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可能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活动; 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 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 因他人的一正当行为而致使自

14、己声誉受损案例2008年1月,重庆警方根据举报发现一小区空房内存有巨额现金900多万元。调查发现房主为一下岗职工傅某,但傅某坚决否认自己曾经购买该房产,也不知道房内的现金是谁的。经过回忆,傅某才想起来,数月前曾把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了妹妹。进一步调查发现,傅某的妹妹正是重庆某县交通局局长的妻子,为了隐瞒其丈夫受贿所得,她借亲属的身份证件购买了多处房产进行洗钱。 3、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账户 金融账户不仅是您进行金融交易的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经济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贪官、毒贩、恐怖分子以及所有的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账户,以您良好的声誉做掩护,通过您的账户进行洗钱和恐怖活动。因此不出租出

15、借账户既是对您的权利保护,又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案例2006年7月,潘某找到杜某,说急需一批银行卡账户用于资金周转。于是杜某收集了大量身份证件,用这些身份证件在上海市某银行办理了大量个人银行卡账户,并将这些银行卡借给潘某。潘某得到银行卡后,按事先约定联系台湾诈骗犯“阿元”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为“阿元”转移其通过网上银行诈骗的赃款110多万元,并按10%的比例提成。2007年10月22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宣判,认定潘某等4名被告犯有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到2年不等。4、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犯罪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包括银行卡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逃避监管部门的监测,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也有人通过自己的账户为他人提现进行诈骗或携款潜逃。然而,法网恢恢,蔬而不漏。请您切记,账户将忠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案例2007年5月,浙江绍兴个体工商户卢某通过关系找到王某,约定由王某为其提取现金2300万元,事成后向王某支付款2%的手续费。王某通过杭州市某会计师务所冯某的银行账户为卢某提取了现金,但在扣除约定的手续费及返还卢某部分资金后,截留了其中523万元。此后,王某频繁转移、挥霍赃款,随后携款潜逃。王某携款潜逃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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