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检验鉴定业务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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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篇 检验鉴定业务法律法规第十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第一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概述一、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的确立与完善二、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体系三、 商检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四、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管理体制(一) 国家质检总局(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三) 检验机构(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验机构五、 法定检验(一) 法定检验的基本原则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二) 法定检验的范围

2、1 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三) 法定检验的内容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1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数量、重量检验的范围。2 数量、重量的检验项目衡器鉴重水尺计重容器计重:分别有船舱计重、岸罐计重、槽罐计重三种方式流量计重3 数量、重量检验方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衡器鉴重的方式包括全部衡重、抽样衡重、监督衡重和抽查复衡。(四) 法定检验的方式1 批批检验方式(逐批检验方式)2 抽

3、批检验方式(监督检验方式)3 免予检验方式(免予法定检验方式)(五) 法定检验的依据1 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2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3 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法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二节 进口商品检验一、 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的程序(一) 报检:报检范围、报检主体、报检地点和报检凭证(二) 检验:申请检验、检验时间、检验地点、检验方法(三) 出证:入境货物通关单、检验证书和其他证书、凭单及证单(四) 对不合格进口商品的处理二、 残损鉴定三、 装运前检验四、 对进口机动车辆的检验第三节 出口商品检验一、 出口商品检验的程序(一) 报检:报检范围、报检主体、报检地点和报检凭证(二) 检验:检验时

4、间、检验地点、检验模式(三) 出证: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检验证书二、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1 性能鉴别2 使用鉴别三、 适载检验1 申请主体2 申请期限3 船舱适载检验4 集装箱适载检验第四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制度一、 抽查检验制度二、 出口商品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制度三、 报检管理制度四、 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具体内容见第十一章)五、 认证制度六、 验证制度七、 商检标志、封识管理制度八、 风险预警机制九、 复验制度复验,是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向作出检验结果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

5、总局申请重新检验,由受理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重新凭借出检验结论的一种制度。十、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十一、 注册登记制度1 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制度2 原产地证明申请人注册登记制度。3 进口固体废物供货商及收货人注册登记制度十二、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签管理制度十三、 样品管理制度十四、 指定检测制度十五、 进出特殊区域和边境小额贸易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十六、 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业规范第五节 法律责任一、 商检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一) 行政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 逃避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验证的行为2 销售、使用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或出口不合格商

6、品的行为3 违反报检管理规定的行为4 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的行为5 进出口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6 擅自调换检验检疫机构抽取的样品或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的行为7 违反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8 违反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9 违反进口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旧机电产品管理规定的行为10 违反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管理规定的行为11 违反适载检验管理规定的行为12 擅自调换商检标志、封识的行为13 非法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行为(二) 刑事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 逃避商检罪2. 销售

7、不安全产品罪3.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4. 伪造、变造、买卖、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二、 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一) 行政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 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2 渎职行为(二) 刑事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 商检徇私舞弊罪2 商检失职罪第十一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法律法规第一节 概述一、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概念和特征(一)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概念(二)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特征首先,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的主体是特定的,即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检验鉴定机构。其次,检验鉴定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是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

8、者外国检验鉴定机构的委托第三,检验鉴定业务的内容是提供检验鉴定服务,即接受委托,独立于买卖双方以处,第三方的身份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出具检验鉴定证书。二、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法律制度的沿革三、 出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第二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许可一、 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的主体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的实施主体是国家商检部门,即国家质检总局二、 申请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条件(一) 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1 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2 注册资本不少于相当3

9、5万美元的人民币3 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相应规模4 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5 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且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2/3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 申请设立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1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本国独立注册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合法机构2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三方身份,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3 注册资本不

10、少于35万美元4 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跨国经营能力5 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且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2/36 法律、委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许可程序(一) 申请程序中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申请投立检验鉴定机构的中资检验鉴定机构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方投资者向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中方投资者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经主

11、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提出设立申请外商独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二) 审查受理程序(三) 初审程序(四) 终审程序(五) 批准程序(六) 换证程序(七) 其他规定第三节 监督管理一、 日常检查制度二、 年度审查制度三、 从业管理制度第四节 法律责任一、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二、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行政法律责任1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质检总局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业资格2 非法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能力三、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刑事法律责任第十二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

12、度第一节 概述一、 对外贸易和对外贸易法的概念对外贸易对外贸易是指一国(或地区)同其它国家(或地区)间进行商品交换的活动。 这种国家(或地区)间的商品交换活动,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角度看是商品交换活动,从全球范围来看就是国际贸易。按照进出口商品的性质,可分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法是为了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而出现的。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2004年7月1日起实施对外贸易法二、 对外贸易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包括: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维护公平

13、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平等互利、互惠对等原则。三、 对外贸易的管理机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第二节 对外贸易经营者一、 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概念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二、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对外贸易法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三、 国营贸易企业根据对外贸易法规定,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四、 对外

14、贸易代理制度我国的对外贸易代理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接受他人的委托,依据双方委托合同的约定,在其对外贸易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委托的对外贸易业务。第三节 货物与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一、 货物、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二、 货物、技术进出口的限制和禁止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 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四)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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