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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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特点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规范之中,是指导各种民事行为、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根本原则。2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跟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只是反映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如自由、正义、效率等。3基本原则是强行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排除其适用。我国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1 平等 2自由 3秩序平等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平等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有规定。采纳该原则的意义如下1集中体现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平等主体之间2反映了市场经济的

2、本质要求,也是构建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3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4有利于强化对财产的平等保护,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主要包括1人格平等 2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相等3对各类民事主体的平等对待,包括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和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前者指尽可能避免对人进行分类,以对各类群体给予平等待遇。后者是指针对不同情况,要区别对待4在补救方法上,也要充分贯彻平等性。应当指出,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不等于在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当事人所享有的具体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都是一样的。意思自治原则:也称私法自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的

3、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尽管在民法各部分中强度不同,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之中,体现民法的最基本的精神。其作用和地位表现在1奠定了民法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基本地位。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导致了公法与司法的分立。私法的重要特点表现在规范的任意性,公法表现在规范的强制性。2最直接地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需求。契约自由在整个私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核心地位。通过意思自治在市场中分配资源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运作规律,私法自治即是民法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必然反映,也是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律的本质要求。3该原则表现了民事立法的认识论基础。每个民事主体

4、作为一个理性的人,都是自已利益的最佳判断这,法律赋予其广泛的行为自由,他们可以再法定的范围内自主地安排好自己的事务,不能指望有万能的立法者在立法时能对社会主体的一切行为作出圆满的安排。其内涵表现为1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2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3确立了行政机关干预与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对意思自治的限制任何意思自治都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自由。如监护职能的社会化等趋势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观念。其特点表现为1公平原则本身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

5、本原则。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间的经济利益关系。2公平原则是民事活动的目的性的评价标准。3是法官适用民法应当遵循的重要理念。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1在合同法中的运用 等价有偿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显失公平制度。2在物权法中的运用。添附制度中,相邻关系中3在侵权法中的运用 。公平责任原则,损害赔偿,损益相抵。诚实信用原则:帝王规则,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室,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诚信原则要求维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其功能1确立行为规则2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3衡平的功能4

6、解释的功能5降低交易费用和增进效率的功能。公序良俗原则,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公共秩序,是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之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指有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循的道德准则。采纳公序良俗的意义在于1弥补强行法规定的不足,作为一个弹性条款。不可能强行法对纷繁复杂的民事活动一一规定。2对私法自治进行必要的限制3弘扬社会公共道德,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4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公序良俗具有一种调节性的功能,如果在法与显示的理想之间,或者法与道德之间呈现缺口,则公序良俗原则可以填补这一缺口。第四章 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

7、事法规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民法的时间上生效 1自民事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 2颁布以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开始生效。失效 1公布之时即规定了停止生效的日期 2法律明文废止或修改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2新法优于旧法3特别法优于普通法4法律文本优先于法律解释5强行法优先于任意法法律解释民法案例思维分析的基本思维1法律关系分析法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定的生活关系,法律关系分析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分两步一:考察案件事实所涉

8、及的法律关系 首先明确争议的核心关系,围绕该核心关系还有那些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例如争议的焦点是无权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围绕该争议点可能涉及授权关系是否存在。相对人是否成立表见代理关系等“有关联的法律关系“。其次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如好意施惠关系,由当事人的私人友谊调整,不构成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及违约责任问题。再次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如是合同关系、还是侵权关系。最后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及变动二:考察法律适用。在第一步确定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的基础上,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大前提),这一过程就是逻辑三段论运用的过程。2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又称归入法、涵摄法,是指通过寻求请求权基础

9、,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其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其适用分个步骤一:判断请求的性质,即判断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给付之诉。此种方法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若非则应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二:检索可能涉及的请求权首先列举原告请求可能涉及的请求权,例如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场合,就可能涉及合同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其次确定各种请求权的类型如可分为债权的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法和身份法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法上的请求权。再次去顶请求权分析的逻辑顺序,应按合同的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

10、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当得利、侵权的请求权的先后次序进行检索。最后请求权的初步锁定。三:请求权基础的分析 :其基础可以是法律规范,也可以如合同、遗嘱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法律依据。首先找出请求权所依据的具体法律规定或依据,其次对所找的法律规范进行分类和定性。再次将该规范构成要件进行具体的分解四:归入或涵摄,即把分解的事实归入到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中去。具体来说,经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按照规范要件提取法律上的事实、将事实归入法律规范规定的要件五消极规范构成要件的检索。从反面考察请求权基础,如具备一定的抗辩是由,就会导致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六:对请求权变动状态的考察。两

11、种方法的比较德国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为唯一的分析方法,但王认为,并不能解决所有的案例。第一按照此方法,需逐项检索所涉及的请求权。繁琐,且我国无民法典,请求权体系不完善第二在某些案例中,可能并不存在请求权,如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权第三请求权基础不能解释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内在结构。如不能解释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客体在案例分析中又具有重要意义。第四,二者的思维过程也不相同。前者是先找实实在招法,后者是先从规范出发,先找出法律规范,再将事实归入其下。总之,两种分析方法是分析民法案例的基本方法,二者相互独立,又相互融合交叉,因为不可有所偏废。第五章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

12、。应注意,民事责任本身就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原有的法律关系的变异形态,而非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一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其特点在于1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实施,而非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2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3能否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或者引起何种特定的法律后果,最终都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分为事件与行为。事件,又称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1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只在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2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一定的

13、行为时在主观上并没有产生、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识,但由于法律的规定,同样会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侵害他人财产。第十六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从而能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法律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存在。具体而言,就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来说,是指意思表示已经做出,就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来说,是指表意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相对人。就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而言,是指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合致。1从性质上看,法律行为成立只是涉及当事人个人意思的问题,而法律行为的生效则意味着法律采取一定标准对意思表示做出评价或干

14、预2法律行为的成立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思,但该意思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在成立要件中很难判断,而只有在生效要件中才能加以判断。3从逻辑体系来看,区分成立与生效,将进一步区分法律行为的不成立、被撤销和无效,有助于把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分开。4在区分成立和生效概念的基础上,效力待定等法律行为的概念能够在法律行为制度中得以确立,从而有利于正确认识一些法律行为的性质。5在实践上,两者所处的阶段不同。法律行为成立是判断法律行为是否生效的前提。6在意思表示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法院通过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定法律行为的具体内容。7从法律后果上看,法律行为的不成立和无效产生的法律后

15、果是不同的。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 ,即意思表示自由以及外部表达的意思符合内心的真实意思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法律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生效要件的规定,当然,许多特殊法律行为也可能有一些特殊的生效要件,如技术引进合同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生效。欠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1效力待定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件使之确定的法律行为。是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无代理权人因无权代理而从事的法律行为,无处分权人因无权处分而从事的法律行为。从行为角度看,效力确定两类,1真正权利人行使追认权,对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进行事后追认2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从而使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从事件角度看,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会因特定事件的出现而补正其效力。如无权处分行为中,无权处分人通过继承,受遗赠等方式取得了所有权或处分权,则该无权处分行为有效。2无效的民事行为,指示虽然已经成立,但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应当被宣告无效的民事行为。特点具有违法性,需国家干预,具有不得履行性,自始无效。比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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