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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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题演练【案例1】2007年2月,美国的甲公司拟收购境内乙公司60的股权,乙公司将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甲、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丙公司继承。(2)甲公司收购乙公司60股权的价款为1200万美元。甲公司应当自丙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600万美元,其余价款在2年内付清。(3)丙公司成立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2000万美元拟增加至3000万美元,丙公司的投资总额拟订为10000万美元。(4)丙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

2、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乙公司委派2名。合资企业的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5)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测算:甲公司在中国彩扩、洗像行业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2,本次并购完成后,甲公司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将达到28。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丙公司继承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股权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丙公司的投资总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丙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在并购中应履行何种义务?并说明理由。【案例1答案】(1) 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丙公司继承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 (2)甲公司股权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

4、,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3)丙公司的投资总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4)丙公司的组织机构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5)由于甲公司并购前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超过20%,并购完成后,甲公司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将超过25%,因此,甲公司应当在对外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案例2】2007年3月,美国乙公司拟收购境内甲公司60的股权,甲公司变更为中外合

5、资经营企业(下称“丙公司”)。双方拟订的收购方案的有关要点如下:(1)改组前的甲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甲企业拟将6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款为450万美元;乙公司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后半年内向甲企业支付250万美元,余款在2年内付清。(2)丙公司成立后注册资本增加至1300万美元,投资总额拟为3300万美元。(3)丙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经营期满后,丙公司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甲企业所有。在乙公司投资回收完毕之前,丙公司的收益按甲企业20、乙公司80的比例进行分配。乙公司投资回收完毕后,甲企业与乙公司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乙

6、公司向甲企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2)丙公司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安排是否符合规定? (3)丙公司的收益分配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2 答案】 (1)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在本题中,乙公司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收购价款的比例低于60%,而且总期限超过了1年

7、。 (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安排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在本题中,丙公司投资总额为3300万美元,未超过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的3倍。(注:原题中丙公司成立后注册资本增加至1200万美元) (3)丙公司的收益分配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只能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外国投资者不能提前回收投资。 【案例3】2007年3月1日,某会计师事务所受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营企业)的委托,对该企业2006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为其出具审计报告。该会计师事务所指派的注册会计师进驻合营企业之后,了解到以下情况:1、合

8、营企业系由香港的甲公司与内地的乙公司共同出资并于2005年9月30日正式注册成立的公司。双方签订的合营合同规定: (1)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11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5;乙公司出资9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5。(2)甲公司以收购乙公司所属一家全资子公司(下称“丙企业”)的资产折合60万美元,另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20万美元出资;乙公司以厂房折合8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10万美元出资。(3)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分二期进行,即自合营企业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合营各方必须将除货币资金之外的其他出资投入合营企业;其余的货币资金则应于2006年9月30日之前缴付完毕。

9、 (4)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5)合营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乙公司委派2名。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签订合营合同的同时,亦签订了一份收购协议,该协议规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所属丙企业的资产,并将该资产作为其出资投入合营企业;收购价款总额为60万美元,甲公司自合营企业正式注册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24万美元在1年内付清。该协议规定的付款方式已经过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 2、合营企业成立之后,合营各方按照合资合同的规定,履行了第一期出资义务。在履行第二期出资义务时,甲公司则由乙公司作担保向银行

10、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乙公司则由其母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1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甲公司依照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于2005年12月28日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24万美元的收购价款尚未支付。 3、在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组织机构进行管理,甲公司在合营企业中行使决策权。截至2006年12月31日,合营企业税后可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60万元。4、2007年2月,甲公司拟将其在合营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美国的丁公司,乙公司已表示同意。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合营各方两期缴付出资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规定的支付收购价款

11、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在合营企业中行使决策权?为什么? (4)如果对截至2006年12月31日合营企业税后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 甲公司和乙公司各应分配多少万元?(保留小数点后1位数) (5)如果甲公司将在合营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丁公司,应履行何种法律手续? 【案例3答案】(1)合资各方第一期缴付出资的行为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缴清;合资各方第一期缴付的出资额均超过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符合缴付期限的规定。在第二期缴付出资时,甲公司的缴付行为不符合规

12、定,乙公司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合资各方不得以他方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作担保,甲公司以乙公司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作为担保违反了该规定。(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中规定的支付收购价格的方式符合规定。依照有关规定,外方投资者以收购国内企业资产用于出资的,应自外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但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并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3)甲公司现时不应在合资企业中行使决策权。尽管合资合同规定甲公司出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55%,并且甲方委派了3名董事并由其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但是,依照有关规定

13、,投资各方应按实际缴付的投资额行使决策权,控股投资者以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投资的,在其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甲公司和乙公司在第一期出资认缴完毕之后,甲公司货币缴付出资为30万美元,至2006年12月28日,加上甲公司支付的收购资产的购买金,也仅为66万美元,而乙公司实际缴付80万美元。在第二期出资认缴完毕后,甲公司即使加上不符规定缴付的出资,也仅为86万美元,而乙公司则实际缴付90万美元。故甲公司不应取得合资企业的决策权。(4)如果对截止2007年12月31日的合资企业税后可分配利益进行分配,并不考虑加权平均因素,如果甲第二期出资20万没有到位,甲公司应分配人民币36066/(

14、90+66)=152.3万元,乙公司应分配人民币=36090/(90+66)=207.69万元。如果甲用其他的出资替换了不合格的20万出资,甲公司应分配人民币=36086/(90+86)=175.9万元,乙公司应分配人民币=36090/(90+86)=184.1万元。(5)甲公司将在合资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丁公司,应办理以下法律手续:申请出资额转让;董事会审查决定;报告原审批机构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案例4】国内某商贸集团公司与韩国某投资公司拟合资兴建一座大型游乐场。双方在原先草签的协议基础上签订了正式的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有:投资总额4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中,中

15、方拟出资160万美元,韩方拟出资40万美元。注册资金分期缴纳,第一期中方缴纳30万美元,韩方缴纳5万美元,双方均应该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6个月内缴清。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5人,合营各方协商确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中方人员担任。另外,合营企业合同没有约定合营期限。根据以上事实,分析说明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1) 韩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2)注册资本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3)韩方第一次出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4)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任命是否符合规定?(5)合营合同没有约定经营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案例4答案】(1)韩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在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本题中,该中外合资企业中,韩方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为20%(40/200),低于这一标准,因而韩方应追加投资。(2)注册资本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法律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3)韩方第一次出资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分期出资的,双方第一期出资必须不少于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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