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对监理从业人员的具体要求--基本能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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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对监理从业人员的具体要求基本能力要求(监理培训的意义) 一、我国监理行业的发展情况简介监理的名词概念的由来:从国外(日本)泊来语;我国从1998年开始推行建设监理制,十余年来,建设监理制度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监理对象所涉及的范围基本覆盖了建设工程的各个领域。实行建设监理制,对于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我国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客观、公正的评价我国建设监理行业的现状,我们能作出这样的基本评价:第一、我国建设监理法规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体现在:各地均制定了监理队伍的市场准入规则;监理工作已经基本走上规范化轨道;初步形成了监理取费的价格体系;监理工作的范

2、围和监理对象得到进一步的明确。第二、创造了一大批优质名牌的监理工程项目。实践证明,实施监理的工程,其质量、进度、造价控制普遍得到了保证,越来越多的名牌监理工程不断涌现,监理工作的重要性得到了充分体现。第三、积累了丰富的监理工作经验。经过十多年的监理实践和经验总结,我国的许多大型监理企业都已经基本具备了监理各行、各类技术复杂的工程的能力,实践培养、锻炼和造就了一大批优秀、合格的工程监理人员。第四、建立了一支初具规模的监理队伍。过十几年的发展,监理行业不断壮大,机制不断完善,监理从业人员不断增多,取得国家执业资格的人数较前些年有很大增幅,监理所涉及的范围基本上覆盖了建设项目的各个领域。第五、监理工

3、作已经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总之,我国自推行监理制度十几年来,特别是1996年全国推行监理制度以来,建设监理业正在朝着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方向不断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监理行业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行业已经初步奠定了它在建设领域项目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并在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然而,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它在短短的十几年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方面的问题,这些业内问题的存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制约了监理行业发展。有些问题比如:业主行为的不规范以及监理取费偏低等方面,靠行业自身的自律、约束是无法解决的,只有建立和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相应的政府监督

4、机制,全社会齐抓共管,形成相应的约束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 沈阳市的监理行业的发展也同全国一样,走过了试点到全面推广的过程。88年试点,92年开始发展,到96年市政府2号令的发布,沈阳的监理行业算是正式起步。十几年来,由当初的6、7家公司发展到如今现在的规模。二、存在的主要几方面的问题:1、行业(或企业)内在问题:第一、监理企业管理效益差;第二、监理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第三、监理人员工作不到位;第四、监理服务范围太窄;第五、监理企业创新发展意识差;第六、监理队伍稳定性差。2、外在影响因素:第一、市场不规范,无序竞争,压价现象严重,业主违规行为普遍;第二、监理的社会地位未能引起业主与

5、承包商的重视;第三、一些地区监理企业过多过滥,行业管理较差;第四、市场存在不正当竞争压价的问题,因此,即便国家出台了新的监理取费标准,仍然的不到正常的落实,许多地方项目由于业主方的违规操作,执行起来仍然存在一定难度。正是以上这些原因,使得监理行业本身没有足够的发展空间,监理企业后劲不足,导致人才流失等等,这些均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理企业的发展,制约了行业的发展。三、主要问题的表现及成因分析: 根据对上面存在问题的分析,我们把这些问题综合归纳为如下几大方面并对其问题的产生及原因进行说明:1、关于监理工作不到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项目监理机构组织不健全,监理人员的数量、专业、素质不能满足需要,施工现

6、场监督管理不得力;应检的项目未检;应签认项目未签认;需要旁站的未旁站。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市场竞争机制不健全;二是监理人员的自身素质不高,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致使工程质量难以控制;三是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较少,专业不配套,监理员的数量、质量不适应现场旁站的需要;四是缺乏科学合理的监理人员配置标准,不少监理企业根据监理取费的情况确定人员和设施的配置方案,进场监理人员数量和层次往往不能满足实施监理工作的需要;五是一些监理人员缺乏责任感和职业道德;六是监理工作不规范,制定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缺乏针对性,难以有效的指导现场监理工作的实施。2、关于监理取费普遍偏低的问题:由于监理取费的偏低

7、,致使许多监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企业缺乏发展后劲,员工势必看不到良好的前景,高层次、高素质人才必然留不住。这种现象在我国加入WTO之后的几年内会更加突出,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3、关于监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监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是指我们目前的监理队伍的整体层次达不到要求。这其中主要体现在如下的几个方面:第一,监理工程师队伍的知识结构不合理;第二,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数量和质量满足不了监理工作需要;第三,一些企业的监理人员缺乏现场实践经验,处理监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力不从心;第四、技术、业务知识的更新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第五,就是我们国家目前在监理工程

8、师任职资格的界定上也存在一些缺陷,造成目前的“能够通过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缺乏实践经验,甚至不会干,而有实践经验的人员,往往又没有能力取得职业资格”的这样一种现状。我们说,监理工程师是一种复合型的管理人才,而我国目前的监理人员主要是来自勘查设计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基建管理部门以及施工企业。这当中,应当以来自勘查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监理人员占整个监理人员队伍的大多数。这些部门的人员由于在知识结构方面缺乏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因而在实践中不能有效的发挥组织、协调、管理的作用,所以,难以取得监理工作成效。我国虽然已建立了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培养了一批注册监理工程师,但正如上面所

9、说,这些人当中,还有相当一大部分监理工程师实际工作能力较差,且满足不了现场施工管理的需要,即便是这样,目前从全国整个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人数的比例来看,其数量还远远不能满足开展监理工作的需要。另外,目前我国对监理人员的培训、考试工作也存在需要斟酌之处,特别是大专院校的专业设置上还没有那所院校将其作为主导专业去设置,同时,正如同在上面谈到的,在考试上的确也存在“重理论、轻实践、重资历、轻业绩”的弊端,这样,势必造成我们目前的监理人员队伍的整体层次低,综合素质低的现状。4、关于业主行为不规范的问题: 业主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应该时是当前整个建设市场中急待解决的主要问题,而这个问题仅仅靠行业自律是远远

10、不够的。众所周知的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项目业主是工程项目的建设主体,有着整个项目的决定权,在某种程度上,政府部门都不能强行进行干预,更何况行业自身的微薄之力呢?5、关于监理企业缺乏市场主体地位的问题:监理企业缺乏市场主体地位的问题,有其内在的因素和外在的因素。从外在因素来讲,那就是监理行业本身在建设市场中受重视程度不够,或根本受不到重视。近些年来,由于政府监督机构职能的转变,监理企业好像是在地位上得到了确定,但殊不知这种地位在实质上仅是表面上的事。有一句话现在仍在业内流传:“监理企业既是业主的挡箭牌,又是施工企业的挡箭牌”。工程干好了,工程不出问题,功劳是业主方的,是施工企业的;工程一旦出

11、了事,特别是出了安全方面的事故,监理会首当其冲,政府部门的主管领导会首先喊出:“监理都干什么去了”等等,领导定了调子,监理就要承担责任。我们不是说监理不应该承担责任,但要看监理究竟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都对监理企业应该承担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但为什么一出事在承担责任上监理就要首当其冲呢?根本的问题就是监理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真正的认可,换句话来说,作为四大主体之一的监理企业在受重视的程度上远远没有得到应有的地位。所以,我们说,监理企业的确缺乏相应的市场主体地位。那么,从内在因素来分析,一些监理企业目前仍未完全脱离母体,缺乏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实

12、体地位,不能作为完全的独立法人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因此,经营的利润还要无偿上交,企业没有积累能力,难以求得自我发展,势必更加缺乏市场竞争能力,更为重要的是他也就不具备独立承担监理责任的能力。当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监理企业通过转制、改制,最终与母体脱钩,成为名副其实的独立法人,这种情况会得到相应改变。6、关于政府监督管理缺乏力度的问题:这方面的问题在整个建设市场中反映最为强烈。主要表现在:第一,监理工作没有专职部门甚至没有专职人员负责,或者这种负责仅仅停留于表面上;第二,一些违规的市场监理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处理,特别是如何约束业主方行为;第三,许多政府部门的主管问题,大多下放到

13、协会,完全依靠行业协会去自律,而政府部门缺少有效的监督管理。四、对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1、应熟悉有关工程建设和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合同和职责:监理工程师工作应以有关工程建设和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合同为依据。因而,监理人员上岗前,监理企业应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国家、地方、行业、企业所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和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管理制度,熟悉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有关合同法规和监理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主要应熟悉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旁站监理等以及监理企业的有关管理制度,这是做好监理工作的首要条件。监理企业应组织监理工程师参加有关合同方面知

14、识的培训学习,使每位监理工程师对合同都能有所了解;特别是项目监理部应该组织全体监理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监理合同和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合同,明确而清醒的认识到合同中所赋予自身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在监理工作中既要全面履行合同赋予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又要正确行使监理委托合同中赋予自身的权利,以合同为依据处理问题。监理人员也只有熟悉了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了合同中规定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才能合理地运用自身掌握地专业技能,谨慎、勤勉地为业主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地服务,公正维护各方地合法利益。2、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良好地职业道德,谨慎、勤勉地为业主服务,为工程服务这是一个监理工程师自身素质的重要方面,同时

15、也是全社会对监理工程师监理工作的必然要求。监理企业应该加强对监理工程师这方面素质的教育与培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热爱监理事业,自觉维护监理企业的荣誉和形象;坚持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等。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分别从对社会和职业的责任、能力、正直性、公证性、对他人的公正这5个问题计14个方面,规定了监理工程师的道德行为准则,可供我国的监理工程师学习参考。3、对监理工作要具有前瞻性监理工作

16、是监理工程师依靠自己的专业监管工程建设的实施,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服务。这种服务工作应具有前瞻性,以预防为主,重在事前、事中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应明确并熟悉监理工作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有关质量检验与控制的技术法规文件等。3.2 工程开工前应审查承包商的管理体系文件,使之能满足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并具有可操作性,有保证体系良好运行的具体措施。3.3 认真阅图,参加本专业的设计交底,组织施工图会审,了解本专业工程特点和设计意图,工程关键部位的施工方法、质量要求,以督促承包商安图施工;同时对发现图纸中的存在的设计错误或漏设,应通过业主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将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消灭在施工前萌芽中。3.4 开工前应对承包商的资源配置及施工现场条件进行检查确认,严把开工关;对影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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