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监理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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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卷 合 同 条 件第1章 合同协议书本协议由东莞市轨道一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与 (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商定并签署。鉴于业主拟修建土建工程并通过 年 月 日的中标通知接受监理单位以人民币(大写 元(: 元)(合同暂定总价),其中:不含税价(RMB: 元),税额: 。作为本监理标服务项目的监理服务所做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2.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看待:1) 补充协议(如果有);2) 本协议书;3) 合同谈判记录;4) 中标通知书;5) 价格清单;6) 合同附件;7) 合同附录;8)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2、。9) 招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及其他补充资料;10) 投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及其他补充资料;11) 相关监理规范及条例; 3.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为准。 4.考虑到业主将按下条规定付款给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此与业主立约,保证全面按合同规定完成监理服务。5.考虑到监理单位将进行本工程的监理服务,业主在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付款该监理单位。6.双方应附件中在签订廉洁协议。7.监理单位应提交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管理系统使用承诺函。 为此,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后,合同正式

3、生效。生效日期为最后一方签字的日期。工程完工及资料移交完毕缺陷责任期满后合同结束。本合同正本2份,副本20份,正本双方各执1份,副本业主执16份,监理单位执4份。业主:东莞市轨道一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地 址: 地 址: 收 款帐 号: 帐 户: 开 户银 行: 第2章 合同条款目录第1章 合同协议书2第2章 合同条款41. 总则52. 监理单位的义务、权利与责任63.业主的义务、权利和责任114.驻地监理主要工作要求及工作程序125.监理费用226.履约保函257.预付款268.支付279.违约责任2910.驻地监理办的设施

4、、设备与服务3111合同变更与终止3212.其它32第3章 合同附件34第 2 章合同条款1. 总则1.1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1.1.1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1.1.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及与本项目实施相关的必要条件。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条件的工程。1.1.1.2“业主”是指承担工程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1.1.1.3“监理单位”指为业主服务的监理方。1.1.1.4“项目监理机构”或(驻地监理部)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1.1.1.5“监理工程师(人员)

5、”是指代表监理机构对本工程实施监理的专业人员。1.1.1.6“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或实体。1.1.1.7“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施工监理工作和附加工作。1.1.1.8“日”是指任何一个昼夜的时间段。1.1.1.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1.1.1.10“当地货币”是指人民币。1.1.2 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与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条例、规章等。1.1.3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均用中文。1.2双方关系:合同段项目监理机构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必须接受和服从业主项目管理机构的

6、领导,监理单位对提供本服务的人员应经常进行检查、指导、管理及后方支持,并且对他们完成的服务承担责任。1.3资料深度:本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介绍属方案阶段,具体施工时项目工程量、工程规模、工法、工期等均可能有变化,请投标单位充分考虑。1.4服务开始:监理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后,业主将发出要求监理单位开始监理服务的通知,监理单位应在通知要求的日期立即开始履行其服务。1.5监理服务期限:监理单位的服务时间为业主发出要求开始的日期开始,工程完工及资料移交完毕缺陷责任期满后结束,计划施工工期见附件A,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附件A中所列各施工段的工期仅为计划工期,如业主因各种原因需作调整或工期延后,监理单位

7、可适当调整监理计划但这种计划调整以不影响监理服务水平为前提,并须经业主批准。业主对工期的调整,监理服务期也应作相应调整或顺延。1.6合同的终止:在本协议的服务期满和业主对监理单位费用的支付完成后终止本合同。1.7合同的修改:本合同内容(包括监理服务范围)的修改,只能以双方书面同意的方式进行。由于地铁施工过程的特殊性,业主有调整监理服务范围的权力,监理服务范围调整后,监理费用的调整按本章5.3条执行。业主保留调整场坪标高、用地面积等设计规模的权力,且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增加或减少工程时,监理单位必须服从业主调配。1.8授权代表:甲、乙双方应各指定一位高级职员作为代表,解决监理服务期间的有关问题。

8、业主的指定代表:(或合同签订以后书面明确)监理单位的指定代表:(或合同签订以后书面明确)2. 监理单位的义务、权利与责任2.1监理单位将对服务的监理合同段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全面负责。2.2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签订的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力,履行相应的职责。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赔偿。2.3及时向业主报送项目监理机构组织框图及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2.4 项目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单位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

9、,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协助业主与工程有关的外部协调。2.5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工程中,对工程质量、投资与进度进行控制工作,办理合同规定的各项手续。监理工程师在办理各种手续时,不得扣压和延误。对非工程质量问题,如果业主有明确处理意见,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办理手续。2.6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况),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议价、索赔、处理事故、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方案等及一切有关费用的问题,均需与业主共同商定,报业主批准。2.7 监理单位在业主授权下,可对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

10、,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工程师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包商工作不力,监理工程师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并上报业主。2.8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之间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承包商应按合同规定接受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全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2.9本合同工程质量实行承包商自检,社会监理、业主和政府监督的多级管理体制。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而降低质量标准或返工而造成的一切经济和工期损失,属承包商责任的由承包商承担,属监理单位责任的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单位对某一分部或分项工程的认可不影响政府监督机构或业主在事后的否定。2.10监理单位应尽一切努力

11、,高效又经济地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要求及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行业通常接受的技术和惯例、有关业主对地铁工程的相关管理规定履行服务,并遵守正确的管理和工程惯例,使用适当的先进技术和安全有效的设备、仪器、材料和方法。就与合同中服务有关的事宜,监理单位始终作为业主的忠实顾问。在与施工承包商的交往中始终支持和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力争使其服务的合同段施工监理工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其监理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2.10.1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2.10.2组织监理人员熟悉合同文件,了解施工现场,配合业主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协助业主进行施工招标;2.10.3参与交接桩和设计交底工作,审查承包商提交的复测成果

12、和施工图设计;2.10.4督促和检查承包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及安全方案;2.10.5参加业主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和组织主持常规工地例会;2.10.6按规定程序发布开(复、停)工令,批准单项工程开工报告;2.10.7审核承包商授权的常驻现场代表的资质,以及其它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质;2.10.8审查承包商工地试验室的情况和其试验的合法性,审核其人员资质; 2.10.9建立监理的检测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的频率独立开展监理的检测工作,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按要求审查承包商所申报的检测方案,配合工程质量检测部门或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 2.10.10审批承包商拟用于本

13、工程的原始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见证取样;2.10.11审查承包商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装备的性能与数量是否满足技术规范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2.10.12审查承包商实施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2.10.13审查各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资质,控制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2.10.14会同业主审批承包商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检查和督促承包商实施进度计划,核批承包商的修正计划;2.10.15要求承包商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监理程序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全面的验收、记录,并拍照存档

14、; 2.10.16主动协调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接口,并做好记录和备案;2.10.17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时,督促承包商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2.10.18发布开工、停工令,签发中间交工证书;2.10.19对已完成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2.10.20办理中期支付凭证手续,会同业主审核后签发;2.10.21办理变更手续,会同业主审核后发布变更令;2.10.22受理合同事宜,协助业主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2.10.23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2.10.24编制监理工作月报、季报和年报;2.10.25对承包商的交工申请进行评估,会同业主组织对拟交工工程的检查和验收;2.10.26在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确认交工验收和交工资料符合合同要求后签发交工证书;2.10.27督促、检查承包商按业主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2.10.28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2.10.29监督承包商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已交工工程中出现的缺陷、病害调查其原因并确定相应责任;2.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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