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的公司股权分割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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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件中的公司股权分割,主讲人:魏涛,一、股权的性质 股权(即股东权)是指股东基于认购公司股份或认缴公司出资而依法享有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各种民事权利的总称。 公司股权从性质上说是一种社员权,它包含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股权从内容上可分为共益权与自益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只能是其中的财产权、自益权部分,而不可能是非财产权、共益权部分。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东只能是该名义股东一个人,而相应的股权中的财产权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权部分,当然是分割的对象,但对于共益权部分或者说股权能否整体分割,还要取决

2、于其他股东的意志,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夫妻双方有权平均分配股权。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非股东一方配偶能否成为股东是不确定的,但对股权中的财产权部分则享有均等的权利。,二、股权的归属认定,1、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据此,对于婚前一方依法取得的股权,应认定为个人财产,除非享有婚前个人股权的一方通过夫妻财产的约定,将婚前个人股权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夫或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此时,夫或妻一方不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用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或婚后约定为个人的财产出资购买公司股份或认缴公司出资。这种情况只是个人财产价值形态的变化,不是财产所有

3、权的转化。因此,该股权仍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归一方所有。 以上形式拥有的股权,获取(婚后)的红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司法解释三第5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3、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或依法继承、受赠的股权(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 4、婚前取得股权的股东,在婚后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公司增资扩股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司法解释三第5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财产。 以上是对公司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大致认定。,三、两类公司股权分割形式,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离婚诉讼中的一个重要事项。 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那么夫妻离婚时必然要对其中的股权进行分割。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5、问题的解释(二) (以下简称解释(二) ) 第16 条对离婚时夫妻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之分割作了针对性的规定,但该条规定尚不全面,以下四个方面需要解决。,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一、夫妻一方所持股权的分割,二、夫妻双方所持股权的分割,三、“夫妻公司”股权的分割,四、一人公司股权的分割,(一)夫妻一方所持股权的分割,1、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而持有股权的分割。 解释(二) 第16 条规定了夫妻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而另一方并不是该公司股东时该股权的分割办法。该条规定有两个特点: 第一,完全在现行公司法的规则框架内进行规定,并没有产生任何突破公司法现行规则的新规则; 第

6、二,纯粹针对离婚时夫妻双方就该股权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达成一致意见这种情况而设立。,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

7、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解释(二) 第16 条仅对离婚时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这种情形作了规定,但如果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那么法院该如何处理? 解释(二) 没有给出解决的办法!,夫妻双方对一方持有的股权进行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有两种可能: 第一,在股份转让份额问题上,双方都不想要股权或者双方都想要股权; 第二,在转让价格问题上,双方无法达成合意。,第一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均不想要股权。对于这种情况,首先要看股权有无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的可能,如果可以转让出去那么可以

8、就出售股权获得的价金进行分配;如果无人愿意受让股权,那么就只能均分股权。如果两人出让的股权部分由他人受让,那么已出售部分获得的价金由夫妻双方均等分配,剩余的股权如果双方仍然都不想拥有,那么同样由双方均等持有。,第一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均想要股权,可以由双方就股权归属进行竞价,由出价高的一方(暂定) 获得股权,另外一方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协商成功,那么这种情形属于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可直接适用解释(二) 第16 条的规定。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愿意采取竞价方式,即认准了某一个目标,即便再高的补偿也不动摇,那么只能由法官裁决平分股权。当然,在这里,由法官裁决“分得”一般股权的非股东配偶

9、方,其对一半股权的享有只是暂定的享有,这种由法官裁决的平分还必须经过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即解释(二) 第16 条规定的程序。因为法官裁决的平分只是一种强行的、拟制的合意,还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非股东一方配偶才能终局性地取得股东资格。,对于第二种情况,就转让价格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由夫妻双方约定由第三方机构评估,从而确定补偿金额。在进行股权分割时,对股权的公平估价非常重要,因为一般来说,非股东配偶都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他(她) 对于公司的经营状况无从了解,另一方面他(她) 对股东配偶所持的股权也无法掌控。 总之,由于非股东配偶在股权利益分割的过程中与股东配偶处于信息不对称、力量不对称的弱势地

10、位,因此,法律必须对非股东配偶进行特别的保护。而由第三方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虽然要耗费一定的成本,但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至少可以确保公平,这也算是一个退而求其次的办法。非股东一方请求第三方对股权进行价值评估的权利,宜由立法明确规定。,2、婚前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婚后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婚姻法解释(二)第11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股权,婚后获取的红利,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了红利之外,继续留存在公司的剩余利润转化为公司经营资本、公司法定公积金和

11、任意公积金、公司增资扩股股东优先购买的股权及配股等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这部分资产性财产不划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而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则势必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有违婚姻法的基本规定。由于这部分财产的特殊性,在分割时应充分考虑公司法人财产权、经营权及其他股东的权益,采取区别于分割夫妻其他共同财产的做法。具体分割时可比照夫或妻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股权的分割方式。,(二)夫妻双方所持股权的分割,1、 夫妻分别持有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 这种情形从本质上看与前面讨论的夫妻一方所持股权的分割情形相同。它们的区别仅仅在于,后者是单方持有,前者是双方持有;它们的共性在于,离婚时股权的分割都

12、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权与股权优先购买权。因此,离婚时夫妻分别持有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是对夫妻一方持有公司离婚时夫妻所持公司股权分割问题研究股权分割过程的再次重复。对于此种情形, 不再单独予以讨论。,2、 夫妻双方均持有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首先,夫妻二人在这家公司各自所持股权比例的大小对于夫妻财产分割而言是否重要? 在夫妻双方均持有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夫妻二人的出资比例很可能不同,但考虑到这些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投资,因此,从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意义上说,各自持股比例的大小是不重要的。除非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有权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其次,二

13、人的股权究竟应如何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就股权转让份额及价格达成一致,那么,由于双方都是同一个公司的股东,因此,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自由转让,且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其分割方式可以是:一方取得另一方的股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双方就股权转让份额和价格达不成一致意见,那么就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双方均想要获得更多的股权,而不论对方给予多少经济补偿都不退让。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夫妻双方平分他们共有的这些股权。 第二种情况是双方均不想要股权,只想获得补偿。对于这种情况,首先要看股权有无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的可能,如果可以转让出去那么可以就出售股权获得的价金进

14、行分配;如果无人愿意受让股权,那么就只能均分股权。如果两人出让的股权部分由他人受让,那么已出售部分获得的价金由夫妻双方均等分配,剩余的股权如果双方仍然都不想拥有,那么同样由双方均等持有。,第三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并没有绝对的偏好,只是对于价格和补偿达不成共识。对此,应当由双方竞价,由愿意给对方较高补偿的一方取得股权,使对方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有一方或双方不愿意竞价,那么只能按比例平分股权。,(三)“夫妻公司”股权的分割,所谓的“夫妻公司”,是指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仅有夫妻二人两个股东。显然,如果对该公司股权进行分割,那么势必要解散公司,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即分立为两个一人公司,或者变更为一个一人公司

15、。对于离婚时“夫妻公司”股权的分割,有如下几个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如何看待“夫妻公司”中有关出资比例的约定? 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夫妻持股比例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对该公司财产归属的约定。很多地方法院的法官也认为,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换言之,不论工商登记中关于夫妻持股比例约定如何,该公司的资产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其次,应该坚持怎样的分割原则? 夫妻公司”资产的分割应当坚持如下两项原则:第一,等额共有。即公司资产由夫妻双方均等所有。第二,遵循公司解散、公司分立以及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第三,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关于“夫妻公司”股权具体的分割程序和办法,则

16、应当根据是否达成合意而分别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那么可能会有如下情形: 第一,如果双方协议继续共同经营,那么应当明确各自的持股比例,并履行股份变动的相关手续,对公司不予解散或分立,而是继续经营。 第二,如果夫妻双方合意决定解散公司,那么应遵循公司解散的相关规定,主要是进行清算,偿还债务,最后就剩余资产进行平均分配。 第三,如果双方协议分立公司或变更公司,即新设立两个一人公司或其中一方转让股份而将公司变更为一人公司,那么应当分别满足公司分立与一人公司设立两类程序。 第四,将公司整体出让。(如果变成一人公司应注意公司法特别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分割方案不能协商一致,那么可能会出现以下四种情形: 第一,双方均不愿意再持有股权,此时,应当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之后解散。 第二,双方对于分得股权或经济补偿无偏好,但不愿意再与对方共同经营,此时,应当由双方就股权的经济补偿进行竞价,由出价高者取得股权,出价低者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原公司变更为一人公司。当然,对于一人公司的出资限制等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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