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梯协议(三方)-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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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 * 临时用梯协议业主全称A总包商全称B和C第 8 页 共 12 页本临时用梯协议(简称“协议”)于201 5 年 4 月 日,由下述各方签订:A,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公司(简称“甲方”);B,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公司(简称“乙方”)和C,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公司(简称“丙方”)。本协议项下,甲方、乙方和丙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鉴于1. 电梯(定义如下)已经安装完毕,并通过了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验收,但电梯的最终交付尚未完成;2. 由于塔吊和室外梯已经拆除,乙方需要临时使用电梯,用于工程施

2、工需要运输货物和工作人员;3. 甲方和丙方拟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将电梯提供给乙方进行临时使用。因此,各方在平等、公平和合理的原则基础上,经充分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1 电梯的临时使用1.1 指定电梯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甲方兹同意丙方将本协议附件一(指定电梯列表)所指定的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移交给乙方进行临时使用。1.2 开始临时使用电梯启用的条件必须满足:.取得政府颁发的安全检验合格证并且能保障设备安全和可靠运行无隐患。1.3 临时使用期限电梯临时使用期限起始于 2015 年 4 月 日并预计截止于 2015 年 月 . 日。若临时用梯无法于前述截止日期前截止,则乙方应提前至少三

3、十(30)天书面通知甲方和丙方预计需要延长的期限,并仅在获得甲方和丙方的书面确认后方可在前述截止日期后继续临时使用电梯。在本协议项下,“临时使用期限”指起始于 2015 年 4 月 .日至乙方终止临时使用电梯的期限。1.4 对电梯的检查在临时使用期限开始之前和结束之后,三方都应共同对电梯的各方面状况进行检查并做相应的书面记录(即附件二:临时施工用梯检查清单),该书面检查记录应由三方的授权代表签字确认。该书面检查记录应作为判定电梯临时使用期限内所发生的损害及相关费用的依据。该书面检查确认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电梯厅门、轿厢(包括轿厢门、轿厢四壁、操纵箱、按钮、地板、吊顶等)、厅外召唤

4、箱面板(包括按钮)、地坎等外观情况;(2) 整梯运行情况;(3) 现场提供的电源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4) 机房照明及清洁状况良好,防盗措施良好。1.5 临时用梯整修为了保证电梯在最终移交时处于良好状态,在临时使用期限结束之后,丙方应根据前述临时施工用梯检查清单向甲方和乙方提交电梯整修意见/方案和修理工程报价单。甲方或乙方应在报价单要求的时间内书面确认报价单并一次性付款。丙方应在收到甲方或乙方的付款后30天内安排对电梯进行整修(以下简称“临时用梯整修”);若丙方在发出上述书面告知后15天内未收到甲方或乙方对该书面告知的确认的,则视为至此电梯已经完成了最终移交,甲方和乙方认可并接受电梯当时的状

5、况。1.6 电梯的管理责任临时使用期限期间,电梯受损(因电梯本身质量原因导致的除外)和灭失的风险以及对电梯的管理责任应自临时使用期限开始之日零点起从丙方转移至乙方。在临时使用期限内发生的电梯非因本身质量原因导致的(包括对任何第三方的)损害、损失、索赔、赔偿、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且乙方应使甲方和丙方免于受到该等损害、损失、索赔、赔偿、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的任何影响。1.7 终止临时使用在临时使用期限内,如果乙方或实际使用方不当使用电梯或丙方判断设备存在安全可靠运行隐患的,丙方有权立即要求乙方和实际使用方终止电梯的临时使用。2 各方的义务和责任2.1 甲方的义务和责任除本协议其

6、他条款规定的甲方的义务和责任以外,甲方在临时使用期限内负有如下的义务和责任:(1) 协助乙方监督电梯的安全使用;(2) 发现电梯在正常使用中发生故障,但乙方不履行向丙方的通知保修义务,应立即通知丙方;(3) 配合丙方的保养及维修并提供相关便利。2.2 乙方的义务和责任除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的乙方的义务和责任以外,乙方在临时使用期限内负有如下的义务和责任:安排专职责任人对所使用电梯进行管理,对电梯使用人员进行相关的工地交底及安全培训和进行日常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同时进行有关电梯使用的书面告知并将相关记录存档。确保做到安全使用,严禁违章操作。(1) 根据丙方的要求自费对电梯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轿厢、厅

7、门、外召面板、地坎)进行保护性包装,避免在使用过程中损坏电梯,并在临时使用期限结束后负责移除该等保护性包装;(2) 负责电梯厅门口的日常清洁工作;(3) 负责承担非因电梯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修理及零部件更换费用;(4) 保证电梯机房、井道、底坑无漏水、渗水;(5) 保证电梯的用电、消防、防雷、通风、通讯等系统安全可靠;(6) 完成电梯机房的门、窗、灯、消防设施和机房的防尘;(7) 严格遵守经丙方确认的临时用梯施工使用管理细则(见本协议附件三);(8) 不得超过电梯的核载重量使用电梯;(9) 每日电梯的连续运行时间不得超过八(8)小时;(10) 对实际使用人员在使用电梯中的消防、安全、文明施工进行

8、培训并进行监督管理;(11) 不得使用电梯运送垃圾和未密闭封装的液态、潮湿物品;(12) 发现电梯在正常使用中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通知丙方;(13) 配合丙方的保养及维修并提供相关便利。2.3 丙方的义务和责任除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的丙方的义务和责任以外,丙方在临时使用期限内负有如下的义务和责任:(1) 安排专业人员对上述设备进行每15天一次例行维保检查,并视情况进行调整、检修、润滑,以维持电梯安全运行;(2) 妥善保管开梯钥匙,不将开梯钥匙交给任何第三方;(3) 确保电梯轿箱控制面板应于非营运时间内关闭并上锁;(4) 每次维保工作完成后,应请乙方的代表在列明保养内容和保养情况的记录或报告书上签认

9、;(5) 如发现电梯工作的环境(如电源参数、温度、湿度)不利于电梯正常工作时,应立即与甲方和乙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丙方在判断电梯存在安全可靠运行隐患的情况下,适用本协议第1.6条的规定。(6) 听取乙方对电梯运行状况的反映,对不正常的运行状况,应做认真分析与纠正;(7) 提供24小时全天候的紧急故障处理服务。发生一般故障处理时,丙方应在接到甲方或乙方通知后240分钟内赶到现场;当电梯发生如困人等紧急事故时,丙方应在接到甲方或乙方通知后120分钟内赶到现场处理。(8) 配件更换服务:丙方对配件提供全年24小时供应服务,并且免费送货上门。在维保过程中丙方发现自然磨损需更换的配件(不包括马达

10、、钢丝绳、扶手带、照明、装潢及客户自行加装的外围设备),应主动进行更换;由于甲方/乙方原因或者使用不当导致的配件损坏,在甲方或乙方书面同意后,丙方应及时更换,甲方或乙方须在丙方报价单约定的付款期限内付款到丙方账户内,否则丙方有权拆除已更换的配件。(9) 政府年检协助及新法规标准告知:丙方负责协助电扶梯的政府年检工作,政府电梯年检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法律规定发生改变时,丙方将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并为甲方/乙方进行此安全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相关人工、材料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3 付款方式3.1 设备及安装余款鉴于电梯已经实际安装完毕,甲方和/或乙方应于本协议文首的签署日后

11、的7日内向丙方支付该电梯的设备及安装余款。3.2 人工/维保费临时用梯付款方式为预付费(即本协议签订后需每次先行支付人工/维保费),每台电梯每月的维保费为 5000 元(简称“人工/维保费”)。丙方于每月二十日之前向乙方寄送下个月度的人工/维保费发票,乙方应自收到该等发票后十(10)日内向丙方支付人工/维保费。如果发生乙方就电梯的非自身质量原因要求丙方提供修理服务的(如电梯进水、外力损坏等),丙方需及时向乙方提供届时执行的修理收费标准(配件/人工费用)并有权按照该收费标准另行收取修理费用(简称“修理费”)。丙方于每月末向乙方寄送当月已发生修理费的发票,乙方应自收到该等发票后十(10)日内向丙方

12、支付修理费。以上,甲方将在乙/丙双方意见分歧时给予公证。3.3 临时用梯整修费乙方应在丙方发出临时用梯整修的修理工程报价单后7天内书面确认报价单并一次性向丙方支付整修费用(也可以另行与丙方签订电梯修理工程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丙方进行支付)。3.4 配件费在临时使用期限内,如果发生乙方就电梯的非自身质量原因要求丙方提供修理服务的(如电梯进水、外力损坏等),丙方需及时向乙方提供届时执行的修理收费标准(配件费用)。丙方向乙方寄送当月已发生配件费的发票,乙方应自收到该等发票后十(10)日内向丙方支付此费用。3.5 丙方开户行及帐号开户行:帐 号: 4 违约赔偿如果任何一方(简称“违约方”)违反本协议的规

13、定,违约方应充分赔偿其他各方(简称“非违约方”)因该等违约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为避免歧义,由于电梯的实际使用方之行为导致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乙方仍需根据前述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前述赔偿并不免除非违约方根据适用法律及本协议享有的其他权利和救济。5 期限及提前终止5.1 期限本协议应自本协议文首的签署日起生效,直至本协议项下各方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后终止。5.2 提前终止一方严重违约,且违约方未能在非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后十五(15)天内对违约行为进行纠正或弥补,则受该等违约影响的非违约方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立即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前述提前终止通知送达违约方时立即终止。5.3 终止的效力本协议的提

14、前终止并不免除任何一方在终止前已经发生但尚未履行完毕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配件费、修理费等费用,拆除电梯的保护包装,向丙方返还设备维修整改等)。6 不可抗力发生对任何一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付款义务除外)的能力造成重大干扰的事件,且该等事件不能由受影响一方合理控制也不能通过勤勉努力避免(简称“不可抗力”),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恐怖活动、地震、火灾、核事故、罢工、暴动、内乱、天灾、无法获得原材料、法律变化或政府机构行为,则该等义务应在不可抗力发生期间暂停履行。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刻通知其他各方该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和详情。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尽快合理地避免和消除该等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事件终结后,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恢复履行任何暂停的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无需向其他各方承担因暂停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而使其他各方所遭受的损失。7 其他7.1 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本协议在所有方面均受中国法律管辖。所有由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引起的争议,应首先由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等争议无法在自协商开始之日起三十(30)内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相关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按仲裁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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