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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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峨山县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材料一、峨山县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文号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年9月1日国务院第228号令2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2000年11月5日国务院第295号令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1993年8月20日国务院第129号令4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1996年2月1日第18号令5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0年6月15日第2号令6广播电视行政复议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1年5月9日第5号令7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2年2月

2、1日第9号令8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2年4月30日第13号令9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缆线安全防范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2年9月22日第14号令10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4年1月1日第17号令11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4年1月1 日第21号令12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4年8月1日第25号令13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4年8月1日第26号令14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4年8月1日

3、第27号令15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4年8月10日第32号令16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4年8月10日第33号令17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4年8月20日第34号令18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4年8月10日第35号令19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4年9月10日第36号令20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4年9月20日第37号令21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4年10月11日第39号令22广

4、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4年12月15日第45号令23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5年1月10日第46号令2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统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5年3月1日第47号令25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1990年5月28日第1 号令26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1994年2月3日第11号令27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1994年2月3 日第12号令二、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一)行政许可(共七项)第一项: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节目许可证1、执法

5、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法律第 条第 款: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九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

6、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

7、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管理。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

8、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安全部备案。 此种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4)“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 负责全县卫星接收单位及个人的审查、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本县广播电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单位施工资质年审的初验工作。负责本县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执法队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0人,在职4人 。4、执法职权:审核

9、、上报审批 。5、执法责任:执法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出现行政不作为的责令整改并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出现行政侵权的按照民法通则、刑法、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项: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节目许可证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法律第 条第 款: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

10、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九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

11、)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

12、政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管理。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安全部备案。 此种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4)“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负责全县卫星

13、接收单位及个人的审查、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本县广播电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单位施工资质年审的初验工作。负责本辖区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执法队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0人,在职4人 。4、执法职权:接受审请、上报审批 。5、执法责任:执法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出现行政不作为的责令整改并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出现行政侵权的按照民法通则、刑法、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三项:有线电视台(站)许可证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法律第 条第 款: (2)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第六条: 设立和建设有线电视台,应将有线电视系统总体规划和工程技术方案,报当地县级

14、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筹建;工程建设应按规划进行。筹建完成后,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方可正式播出。(4)“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对辖区内的广播电视、有线及其它视听媒体播放传送广播电视类节目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执法队 。3、执法岗位职数: 编制0人,在职4人 。4、执法职权:接受申请,上报审批 。5、执法责任:执法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出现行政不作为的责令整改并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出现行政侵权的按照民法通则、刑法、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15、第四项:云南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法律第 条第 款: (2)云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施工管理办法第四条 全省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实行许可制度;第六条 凡申请从事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都要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按规定申办云南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其申办审批程序是: (一)在昆五华、盘龙两城区的中央和省级单位所属的施工队,可直接报省广播电视厅审批。常驻其它地区的中央和省级施工单位,由所在的地、州、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二)地、州、市级以下的施工队,向县级(含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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