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考点精粹外商投资企业法-海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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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g400 小法考点精粹外商投资企业法 海商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六、外商投资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1设立设立的禁止性情形、设立的申请、审批机关、审批的时间规定、登记机关、营业执照的签发1.2组织形式: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3注册资本与出资(可考性50%)中外方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场地使用权。(对外国合营者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出资的条件要求、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条件要求、对场地出资的规定)出资期限:合同规定一次缴清的,合营各方应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规定分期缴清的,各方的第一期出资一般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

2、资额的15%,并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一方逾期缴资的,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1.4组织机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监督机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1设立设立的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与材料、审批机关、审批的时间规定、登记机关、营业执照的签发2.2组织形式(可考性50%)具有法人资格的为有限公司,不具法人资格的是合伙关系2.3投资与合作条件,出资方式灵活,可约定。2.4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可考性50%)组织机构具有灵活性,管理形式多样化:(1)董事会制;(2)联合管理制;(3)委托管理制不

3、同组织形式对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的灵活要求 外资企业法3.1设立设立的禁止性规定,设立程序3.2组织形式(可考性50%)原则上为有限公司,经批准也可为其他责任形式,即合伙和独资企业3.3出资方式和缴资期限(可考性50%)对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要求,对出资期限的要求,逾期缴资的后果3.4外资企业的用地用地解决方式: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或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核后予以安排3.5经营管理物资购买方面的管理规定、产品购销方面的管理规定、财务会计方面的管理规定、职工与劳动方面的管理规定七、海 商 法 船舶与船员1.1船舶船舶不包括:军事船、政府公务船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1.2船舶国籍:国籍登

4、记所在国,必须悬挂国旗。1.3船舶所有权:可为自然人、法人和国家所有,所有权取得、转让和消灭均须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转让所有权应签订书面合同。1.4船舶担保物权(可考性50%)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以及船舶留置权的定义和优先顺序。1.5船员船员的概念、船长的职责。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考性50%)2.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2.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责任、货物的交付2.3提单物权凭证(可考性50%)提单的概念、法律特征、性质、种类、签发、内容和转让,详细掌握!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1.1承运人的权利和责任(可考性50%)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基本责任及责任基础、承运人责

5、任的免除和减轻、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实际承运人的责任1.2旅客的权利与义务1.3旅客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2年,但要分具体情况有所不同,详见海商法 船舶租用合同(可考性80%)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及其区别。 船舶碰撞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原则: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诉讼时效与法律适用。 海难救助(可考性80%)6.1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6.2救助合同种类、订立、变更,救助方的义务6.3救助报酬确定救助报酬应考虑的因素,救助报酬的减少与取消、承担与分配,担保的提供与救助款项的先行支付。 共同海损(可考性80%)7.1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7.2共同海

6、损的成立要件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海上危险必须真实,共同海损的措施是有意的、合理的和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是必须的和直接的。7.3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主要是掌握牺牲和费用给子的范围认定7.4理算 海事诉讼概念海事诉讼的管辖(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 海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 海事证据保全) 海事担保海事诉讼中的送达海事诉讼审判程序(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特别规定 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特别规定 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经 济 法I 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历届考试试题看,本法的重点非常突出。从1994年至今7年来共考了约15道题,其中有13道题集中于法典的第2章

7、“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说,本章的每一个条文(第515条)都被考过1次或1次以上,个别法条甚至已被考过4次以上。除本章之外,第1章中的第2条也是重点法条,曾被考过2次。1 1竞争原则(1)自愿、平等、公平。(2)诚实信用。(3)尊重并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12限制竞争行为(可考性80%)所谓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相关市场主体利用自己的各种优势妨碍、阻止、排除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公平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有以下四种:(1)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3)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4)招投标中的串通投标行为14不正当竞

8、争行为(可考性80%)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与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竞争的行为。具体有以下7种:(1)欺骗性交易行为具体有以下几类: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认的行为。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2)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相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人员以财务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9、。(3)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使公众知道的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反不当竞争法的第9条做了规定。(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是利用非法的手段获取、使用、披露其他经营者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

10、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5)低价倾销行为低价倾销,是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但下列行为除外: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将到的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而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常用的一种促进消费的手段。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售,只是禁止一些不当的有奖销售。依反不当竞争法13条及有关规章规定,下列行为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1有奖实际无奖,或者对奖项内容做虚假表示;2让内定人员中奖;3将设有标志的商品,奖券不与同类商品

11、同时投放;4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额超过5000元;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促销质次价高的商品;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7)诋毁商誉行为诋毁商誉,是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1.5监督检查(1)监督检查部门反不当竞争法中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其他部门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物价部门等。(2)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16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被侵害经营者造成损害,应承担损害

12、赔偿责任。对此应当注意:1、 侵害的经营者有权赔偿,此条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所有违反行为的造成的损失。2赔偿额的计算:A应当赔偿被侵害的经营者因此受到的损失;B被侵害经营者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而获得的利润。注意这是在前一项不能适用时才适用。C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反不当竞争法中主要责任形式,依据该法,行政责任形式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等。需要注意:公用企业或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要有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管理行政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

13、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3)刑事责任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侵权行为,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拍 卖 法拍卖法分值不高,这部分内容比较琐碎,但并不深奥。重点是拍卖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以及拍卖程序和拍卖规则。结合法条掌握重点内容即可。21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有以下一些特点:(1)通过中间人即拍卖人进行。(2)公开竞价。(3)现场成交。22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3拍卖业的管理部门国务院负责

14、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同时,拍卖行业协会作为拍卖业的自律组织,依照拍卖法和行业协会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24拍卖当事人(可考性50%)拍卖当事人有:拍卖人,拍卖师,委托人,竞买人与买受人。(1)拍卖人设立拍卖企业必须具有下列条件:1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3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从业人员,包括拍卖师及其他工作人员;4符合拍卖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5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6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7法律、行政

15、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果是从事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在注册资本和从业人员资格方面还有特殊要求:1有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2有具有文物拍卖专门知识的人员。(2)拍卖师拍卖师是主持拍卖活动的自然人,拍卖师应当具备条件为:1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2 在拍卖企业工作2年以上;3 品行良好;4依法取得拍卖资格证书。不得出任拍卖师的情形:1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5年的;(注意5年的期限)2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注意:是故意犯罪)(3)委托人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民作委托人,应该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委托人享有的权利。2.委托人负有的义务。(4)竞买人与买受人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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