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盗窃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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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盗窃罪分析之我见摘 要:盗窃犯罪发案数量大,影响面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但易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而且还容易引发暴力犯罪案件,造成人身伤亡,虽然盗窃本身并不具有暴力因素,但当盗窃作案被发觉、被追捕的时候,盗窃犯罪分子往往为抗拒抓捕、隐藏赃物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丧心病狂地杀伤或杀死他人以求脱逃,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本文主要介绍了盗窃罪的概念、中国古代盗窃罪的产生、成立及处罚以及我国关于盗窃罪本质的学说。介绍了盗窃罪的对象,对财物进行了概述和分类,并介绍了盗窃罪的保护法益和学说发展趋势。关键词:盗窃罪;占有;对象;保护法益前 言:现代刑事法治在现代化法治国

2、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而刑事法律学科也相应地为国家所重视,成为公认的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发展、繁荣最为显著的主要法学学科领域之一。在新世纪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刑事法学需要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以更为充分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盗窃法规在刑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起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值得我们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其中盗窃罪的概念与盗窃对象更是值得我们研究和进一步认识的。左传转述周公所言:“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盗窃罪可谓是刑事司法领域最为普通、最为常见的犯罪,也是最古老的一种犯罪形态。人类社会自从有了财产的私有制,有了物质生活条件的剩余,就出现了盗窃犯罪。历代的统治阶级,

3、为了稳定社会、维持统治,总是把盗窃犯罪当作打击的重点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今天,盗窃罪仍然是最为普遍的犯罪现象,在各级人民法院所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刑法修正案八当中,对盗窃罪相关刑罚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解决了一些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但是由于盗窃犯罪的具体情况极为复杂,新型盗窃行为层出不穷,盗窃罪相关司法实践仍然存在着众多疑难,这也是刑法学者们关注的重点,由于不同的盗窃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差别巨大,主客观要件高度复杂性,因此,刑法学理论衍生出了博大精深的盗窃罪相关理论,由于从事司法实践工作,笔者对盗窃罪的相关理论问题也颇有兴趣。在对盗窃罪相关理论的研习中,笔者发现,

4、我国刑法理论对盗窃罪概念的界定,并不能涵盖所有的盗窃犯罪行为,也无法有效地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界限,而盗窃罪的概念是盗窃罪理论中的基础,如果盗窃罪的概念不准确、不科学,那么,盗窃罪理论就会建立在错误的逻辑基础之上,对盗窃罪的其他相关问题的研究也可能会得出错误的结论,还可能导致盗窃罪理论和其他刑法理论的混淆。因此,深入研究盗窃罪的概念是非常必要的。因此,笔者从盗窃罪的概念研究着手,对该罪概念中的争议问题展开理论探讨,希望其对刑法理论的完善和司法实践能有所裨益。一、盗窃罪概述根据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

5、窃的行为。具有以下构成特征:(一)犯罪客体特征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通常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经济价值性。因为没有经济价值的物品,难以称为“财物”,另外,我国刑法基本上是以被盗窃财物的经济价值大小来衡量盗窃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二是法定排除性。如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虽然行为人可能出于窃取财物的目的,但由于盗窃的对象是特定对象,因此,应以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论处。(二)犯罪客观特征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一是取财行为必须具备秘密性。秘密窃取是指实施盗窃行为的行为人

6、采取隐秘的、自认为不为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所知的方法将财物取走;二是把握“数额较大”的含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为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治安状况,在前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三是把握“多次盗窃”的含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条规定,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正,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同样以盗

7、窃罪论处。(三)犯罪主体特征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根据1997年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盗窃罪主体的责任年龄一律为已满16周岁,对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不管其盗窃数额是否达到巨大以上,均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根据现行刑法和盗窃罪法条的规定,单位不能构成盗窃罪的主体。(四)犯罪主观特征盗窃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通过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一是主观故意内容。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危害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或者主观上自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秘密的,客

8、观上是否为他人所知,则不影响盗窃行为成立。二是对非法占有的认识。行为人无论为自己、为他人,还是为集体盗窃了数额较大的财物或是多次盗窃了公私财物,盗窃后无论是据为己有、转送他人、交集体或者变卖、毁弃,都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他人的物所有权。但行为人误将他人财物认为是自己的而占用,或明知是他人财物不问自取,用后立即归还的,均不属于盗窃行为,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中国古代盗窃罪的产生、成立及处罚盗窃罪是我国最为古老的罪名之一。在上古三代时期,没有盗窃之称,盗窃称为轰宄。1轰宄和盗窃,词异而义同。广雅?释诂四:“轰宄,盗窃也。”2到了奴隶制社会就出现了有关盗窃罪的严格规定。周礼?秋官

9、?掌戳:“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刑盗于市。”古刑义与杀相通。“刑盗于市”,就是对于盗窃,在市内执行死刑,借以示众,以资惩戒。可见,在奴隶社会对盗窃罪的惩罚是非常严厉的。战国时期魏国文侯相李悝所著的法经中首次明文规定了盗窃罪。李悝认为“王者之致,莫急于盗贼”,3故将盗放于法经六篇之首,可见,对于盗窃在立法上是何等重要。法经重视治盗的立法思想,对其后的刑事立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秦律继续奉行李悝法经所提出的刑法思想,严厉打击盗窃犯罪。一是严惩盗窃封建地主阶级土地和财产的犯罪。秦律规定:“盗徒封,赎耐。”就是私自移动田界要处赎耐之刑。二是对共同盗窃的处罚极为严厉。秦律规定“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

10、左趾,又黥以为城旦。”4三是罪及他人。秦律规定:“盗及诸它罪,同居所当坐。”即盗窃及其他类似犯罪,同居之人应当负连带刑事责任。四是严惩执法犯法者。秦律规定,逮捕盗贼的官职“害盗”、“求盗”,如执法犯法,进行盗窃,按从重情节加罪。汉代承袭了秦朝关于惩治盗窃的规定,加重了对盗窃罪的惩罚。据汉书?肖望之传载,“盗与受财,杀人均属不赦之罪。”把盗窃与杀人相提并论,对盗窃罪处罚很严。另外,汉朝公然允许官僚、地主将有盗窃嫌疑的人私自杀害。汉律规定,对于无故侵入他人室宅庐舍、车船,其中或有盗窃嫌疑的,立时格杀,无罪。5魏晋南北朝基本沿用了汉律的盗窃罪规定,但有一些新的发展变化:一是法律形式上有一些变化。魏律

11、十八篇增加了劫掠律。晋律把盗律改称盗劫律。北魏律把盗窃规定在盗劫律中。北周律将贼盗律分为劫盗与贼叛两篇,改北魏律的盗劫为劫盗。劫盗是专门对盗窃罪的规定。北齐律将盗律、贼律合为一篇,称为贼盗律。二是内容上有一些发展变化。晋代司法官张斐在对晋律所作的律注中说:“取非其物谓之盗。”6“加威势下手取财谓强盗。”7这是在中国刑法史上首次初步阐述盗窃罪与抢劫罪两个概念的区别。隋朝以北齐律为基础进行调整、修改、制定开皇律十二篇五百条,盗窃罪规定在贼盗篇中。唐代有关盗窃罪的规定主要是贼盗律,它也是盗窃罪立法史上第一次达到完备的程度。一是对强盗与窃盗有了明确区分。唐律疏义?贼盗律对强盗注:“谓以威若力而取其财,

12、先强后盗,先盗后强等,若与人药酒及食,使狂乱取财,亦是。”对窃盗注:“窃盗人财,谓潜行隐面而取。”前者是公开暴力强取财物,后者是秘密窃取财物。二是规定了盗窃发生地行政长官负连带罪。唐律规定,凡在州、县、乡、里境内,有一人为盗或留一盗者,里正笞五十,三人加一等,州、县官也根据具体情况处笞刑或徒二年。三是唐律废除了盗窃罪死刑。唐律规定,“诸窃盗,不得财笞五十;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五匹加一等,五十匹加流刑。”四是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处理盗窃犯罪的法律制度。如计赃论罪、平赃、共同盗窃、监守自盗、盗窃的加重与减轻、既遂与未遂、盗窃连续犯以及“律比窃盗”等的盗窃处罚,在唐律中都一一作了规定。宋

13、朝的盗窃罪主要规定在宋刑统“贼盗律”和“敕”中。宋朝加重了对盗窃罪的处罚。宋刑统中规定:“窃盗赃满五贯、文足陌,处死。”可见,宋代对盗窃犯罪的惩罚程度极重。元朝对盗窃罪规定在盗贼篇中,恢复了肉刑。元朝诏令规定:“强盗皆死,盗死马者劓,盗驴骡者黥额;再犯劓,盗羊豕者墨项,再犯黥,三犯劓,劓后再犯者死,盗诸物者照其数估价。”8明朝的法律是以唐宋法律为基础制定的,主要有大明律和明大诰。大明律取消了肉刑,但对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仍规定了极其严厉的刑罚。“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9明律中还规定对共同盗窃犯罪中的帮助犯不作为时进行处罚,“凡有人从仓库中出仓库直属

14、官攒斗级库子不觉盗者,减五等,罪止杖一百;故纵者,各与盗同罪”。10清朝的法律制度脱胎于明律,对盗窃罪的规定比明律还要严厉,清律常将“江洋大盗”与谋反大逆相提并论,首犯凌迟处死,从犯常赦不原。对爬城行劫的罪犯及京城、大兴、宛平二县境内的劫盗犯,地方官可以不向朝廷奏报即“就地正法”。11对盗窃犯判处流刑的,除枷、杖之外,还要在盗窃犯面上刺“盗窃”二字,然后发配边远恶地。三、我国关于盗窃罪本质的学说及重构(一)所有权说的提出和缺陷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各种不同存在方式和表现形式的新型财产不断涌现并得到人们的认可,对盗窃罪本质的传统界定提出了挑战所有权说也称本权说,该学说认为盗窃罪侵犯的本质只是他人

15、对其财物的所有权,包括租赁权、质权等相关权利。所有权关系是财物在法律上最为重要的属性。所有权说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主张:一是侵犯所有权人间接占有,而处在占有权人直接占有下的财物仍然构成对所有权人所有权的侵犯。12二是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成立盗窃罪。13在持所有权说观点的学者眼中,刑法条文中的“公私财物”的完整解读应为公私所有的财物,且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排除在外。三是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对其中任何一项权能的侵犯都构成对所有权的侵犯。14所有权说在处理窃取他人占有下的本人财物行为时,能够很好的说明在所有权人未实施索赔行为时不构成盗窃罪。但在所有权人事后进行索赔的情形下,所有权说一般通过将他人占有下的财物拟制为他人所有,进而转化为侵犯他人所有的财物的行为。15对此,所有权说并不能够完美的进行阐述。(二)占有说的提出与修正占有说的观点主要借鉴了日本刑法学理论,作为本权说的一种替代而产生。该学说针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所衍生的财产关系,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所有与占有相分离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为了安定社会经济秩序,有必要将占有作为一项独立的学说来发展。占有说认为,盗窃罪保护的本质是财物事实上的占有状态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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