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合同法》期末考试答案(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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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财产关系2.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A.赠与合同3.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 A.债务人承担4.合同的转让就是合同的()。 A.主体的变更5.违约责任的确定是指当事人()。B.表示要承担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采取积极措施补救合同损失和应对方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6.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D.五分之一7.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累计()不交租金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关系。C.6个月 8.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任务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的权利有()。 A.可以解除合同9.

2、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 C.必须是书面的10.货运合同的货物()。 C.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属性或者合理的损耗减少的,承运人不负责赔偿 二、多项选择题(共10道试题,共20分。)1.不影响合同成立的原因有()。 C.当事人对合同的次要条款未达成协议 D.当事人对合同的非必要条款未达成协议 E.当事人对主要条款已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2.可以撤销合同的机构有()。 C.人民法院 D.合同仲裁机关3.下列合同关于履行地点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不作为债务的履行地应是债权人的所在的 B.不动产权的转移,应在不动产权利登记机关所在地履行 C.给付货币的合同,应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D.修缮房屋,应在

3、房屋所在地履行 E.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 A.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 B.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 D.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 E.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5.从世界各国的规定看,特种买卖主要包括()。 A.买回 B.试验买卖(又称试用买卖) C.房屋买卖 D.易货交易 E.招标投标买卖6.在权利质押中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A.汇票 B.存款单 C.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D.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 E.依法可

4、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7.承揽合同的种类有()。 A.加工合同 B.定作合同 C.修理合同 D.复制合同 E.检验合同8.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A.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民事主体 B.其保管的对象是动产 D.为诺成、双务合同 E.为有偿、不要式合同9.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 A.合同履行完毕 B.合同有效期届满 C.完成受托事务 D.履行已不可能10.居间合同的特征有() A.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B.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 C.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 D.居间合同具有非要式性 E.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电大合同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

5、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4、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6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7、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

6、、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8、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9、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10、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11、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12、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7、13、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14、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15、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16、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17、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18、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19、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20、不可抗力:指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不能预见、不能克

8、服、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21、合同解释: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22、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3、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24、运输合同: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25、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

9、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26、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27、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28、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29、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30、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31、强制缔约: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10、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3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3、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34、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35、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36、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

11、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37、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38、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39、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40、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1、赔偿损失: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2、预期违约: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

12、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43、代位权: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促使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44、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45、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46、先履行抗辩权

13、: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47、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48、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49、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

14、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50、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51、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52、(合同)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53、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54、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

15、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55、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56、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57、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58、侵权责任: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 59、法律责任竞合: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0、法律管辖竞合: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合同关系时,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由特别法规范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特别法规范没有具体规定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的规定。 61、买卖合同: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受买人,受买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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