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视角下的妇女权益保障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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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重视角下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关键词: 妇女权益保障法/视角/男女平等内容提要: 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从历史的视角来看,它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全面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它是一部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法;从人权的视角来看,它是一部保障妇女人权的法律;从文化的视角来看,它是一部调整男女两性社会关系,体现先进性别文化的法律;全面认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地位和作用,对于进一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男女两性全面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性别关系是最基本、最普遍的社会关系,男女两性的平等与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妇女权益保障法作

2、为调整男女两性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它在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正确认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地位、性质和作用,全面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个非常重要和紧迫的任务。本文拟从历史、法律、人权、文化等多重视角来剖析妇女权益保障法,以求能够对正确认识和全面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有所裨益。一、从历史的视角来看,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全面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它的产生是人类进步的必然要求,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和标志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专以妇女为保护对象,主要从保障妇女权利的角度来调整男女两性社会关系的法律,它既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在法律中有了关于妇女

3、权利义务的规定就产生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它是随着妇女运动的兴起和社会的不断进步而产生的。在歧视女性、以男女完全不平等为重要特征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虽然在其法律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妇女的权利或义务问题,但有关这些问题的规定是从维护当时的伦理纲常和统治秩序出发的,而没有把着眼点放在如何保护妇女的权益方面。在这种社会条件下,法律只是维护封建专制政治和封建家族统治的工具,是压迫、奴役妇女的枷锁,当然谈不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专门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更是不可能产生。即使在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由于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局限性,资本主义社会的建立并没有使妇女获得解放,男女不平等现象依然是当时社会的主流,有关歧视

4、妇女的规定仍充斥在各种法律之中,例如法国民法典,该法典一方面确立了天赋人权原则,规定了在法律上人人平等,另一方面却明确规定妇女不能享有与男性一样的权利,而是具有与未成年人、罪犯、精神病人一样的法律地位。这一阶段也没有产生现代意义上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随着妇女运动的兴起,特别是在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迫于当时妇女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作用不断增强,社会地位不断提高的客观形势,才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重视妇女的权益问题,从立法上逐步删除有关歧视女性的规定,并不断创制新的法律以保护妇女的某方面的权益,甚至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专门制定了协调男女两性社会关系、保护女性权益,反对性别歧视的专门

5、性法律。与此同时,在国际社会,联合国对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工作也日益关注,颁发了不少确认和保护妇女人权的宣言和公约,这些宣言、公约对推动各国制定保护妇女的专门法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挪威的男女平等地位法、英国的反对性别歧视法、瑞典的男女机会均等法、芬兰的男女平等法,朝鲜的男女平等权利法,都是在这种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是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制定的。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妇女权益保障法律的产生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我国的妇女立法工作从建国至今,大致经历了两个大的历史阶段:一个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以前的妇女立法;一个是改革开放至今的妇女立法。新中国成立后,为了确保

6、妇女在社会上和家庭中免受歧视,不仅完全否定和彻底废除了旧中国遗留的那些歧视、压迫、残害广大妇女的法律和司法制度,而且还及时地颁布了体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的新法律。从1949年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到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再到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它们之间虽因制定时的历史条件各异而在内容上各有不同,但在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却是一脉相承的。这一时期的妇女立法,虽然促使中国妇女的法律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就其自身而言还不够系统,在立法机制和执法机制上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并且随着“左”倾思想的泛滥,民主和法制遭受破坏和践踏,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也不可能发

7、挥其应有的作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与此相适应,我国的妇女立法也出现了崭新的局面。在改革开放初期颁布的众多法律中,都在自己调整的领域赋予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1982年颁布的宪法,再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妇女与男子法律地位上的完全平等,而且强调了对妇女权益实行特殊保护。为了落实宪法的有关规定,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同时也为了履行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义务,我国于1992年制定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通过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各项权益的全面确认,通过规定一些协调性、补

8、充性、程序性、制裁性的条款,使之成为—部综合性的、系统性的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不仅是广大妇女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不仅是我国数十年妇女运动经验的光辉总结,而且是今后妇女事业发展的宏伟纲领。这部法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保证。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又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这次修改通过明确规定“实行男女

9、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明确了执法主体和政府责任,规范了妇联职责,对妇女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做了更有针对性保护,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从而使妇女权益保障法更加突出了“明确权利,重在保障”、“既有系统性,又有针对性”、“立足现实,兼顾必要和可能”的特点,使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内容和立法技术,更加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是我国妇女立法史上又一个新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以宪法为根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法规以及我国已签署的国际社会有关妇女权益问题人权约法在内的一整套

10、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对于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在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主体地位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构成。在这个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的根据。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而基本法律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法律,而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所以它是一部地位仅次于宪法的、保障妇

11、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除了与宪法相冲突而无效外,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抵触。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法地位,使其对其他法律规定有了重大突破和创新,如: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我国法律中第一次规定了生育权、隐私权;首次规定禁止性骚扰;对群体利益的保护、社会组织的职能和作用的规定等。这些突破和创新体现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基本法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中的重要作用。从理论上讲,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法律位阶和效力应当是清楚的。但实践中有些同志却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一是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法地位认识不到位,甚至否认它的基本法地位;二是没有摆正

12、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甚至强调妇女权益保障法要服从其他一般的法律;三是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不能作为执法和司法的依据,甚至以其他法律没有规定为由而不予执行。这些模糊认识严重影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作用的发挥,因此,只有充分尊重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法地位,深刻理解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法律效力,才能充分体现它的权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作用,才能在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过程中,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或者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做出一些创新性的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法地位,决定了它在我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的制定、修改和实

13、施,促进了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促进了妇女发展目标体系的建立。我国政府在1995年和2001年,先后制定了两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这是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的后续行动,也是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一个重要方面;促进了维护妇女权益的机制建设。这部法律颁布实施以来,对于提高全民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重要意义的认识,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男女平等的良好氛围,保障妇女的各项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1三、从人权的视角来看,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保障妇女人权的法律,是我国人权保障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权,作为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

14、有或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2,就其主体而言,本不应有性别之分,然而,由于历史上的男女不平等,妇女的权利长期被排斥在人权之外,妇女的人权遭受了极端的漠视和侵害,因而,在倡导保障人权,促进男女平等的今天,“妇女人权”概念的产生就有了其历史的必然性和现实的针对性。享有充分的人权,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男女平等,是广大妇女和人类长期以来追求的崇高目标;但就当今的世界来看,现代社会不仅未能使妇女实现享有充分人权这一理想,而且也未能使妇女平等地与男子分享现实的权利和利益,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依然在各个国家、各个领域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种情况的存在,不仅严重地障碍着妇女的全面发展,而且也严重地障碍着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因

15、此,要求保障妇女人权、促进男女平等已成为当今世界不可阻挡的潮流,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都纷纷采取各种措施特别是法律措施以适应。从国际社会来看,自1948年12月10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作为第一个人权问题国际文件的世界人权宣言始,人权问题一直倍受国际社会关注,妇女人权亦是其中的热点。为此国际社会通过了一系列的公约、宣言,如: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盈利使人卖淫公约、关于男女同工同酬的公约、妇女政治权利公约、己婚妇女国籍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消除对妇

16、女暴力宣言、北京宣言等,其中, 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妇女人权保障工作在国际上迈出了重要一步。其后,在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上,妇女人权概念第一次被写进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该纲领指出:“妇女和女童的人权是普遍性人权当中不可剥夺和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部分。”这个纲领确定了妇女人权在人权中的地位和意义,标志着妇女人权概念正式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和接受。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则重申了“妇女的权利就是人权”。这一系列的国际妇女人权法构成了国际人权法发展的重要部分,它对妇女人权状况的改善做出了积极贡献。3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妇女人权的体现和保障,是妇女人权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基本形式,妇女权益保障法使妇女人权获得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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