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基本规范(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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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质监局”)工作管理,提高履职能力,提升监管水平,更好的服务地方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制订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四川省内所有县(区、市)质监局。第三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牢把握新形势下质监工作面临的任务和挑战,以质量为中心,以安全为底线,以履职尽责为基本要求,以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服务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为根本目标,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贯彻好、落实好省、市(州)质

2、监局和当地党委、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第四条 切实转变观念,进一步积极探索适应本地区经济发展现状和质监发展水平的监管模式和工作方式,不断增强服务科学发展,服务企业,服务民生的意识和能力,改进工作作风。各股室和所属单位要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要规范和简化办事程序,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第五条 四川省、市(州)质监局负责本规范实施情况的考核。第二章 综合监管第六条 制定辖区内重点工业产品及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日常巡查计划,按计划开展巡查,确保巡查对象持续保持获证的必备条件和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一

3、)检查企业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二)检查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增加了生产线、生产厂点,是否有违反产业政策的情况,若发生变化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重新核查和检验;(三)检查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变化,若发生变化是否及时报告质监部门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四)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原辅材料购买、使用台帐,是否对原辅材料、零部件进行质量把关,进货验收记录制度是否有效运行,使用的原辅材料属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是否取得生产许可;(五)检查企业对有毒、有害、易燃物质的控

4、制管理情况;(六)检查企业是否建有产品生产台帐,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是否对未出厂产品进行质量把关,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是否齐全完整;推动企业建立质量关键控制点管理制度,做好日常记录;(七)检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省质监局备案;(八)检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生产假冒伪劣行为、是否对质监部门实地核查和上次巡查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项目进行整改;(九)检查企业未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重点产品,确定关键控制点,加强日常监管。第七条 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计量监督管理制度,重点对与国民经济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医疗卫生、水、电、气、通信

5、等商品及服务进行计量监督。(一)组织实施国家相关量值溯源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计量检定的规定;(二)建立本行政区域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数据库,完成强制检定工作任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建立本行政区域依法管理计量器具数据库,依法实施监督、检定或校准工作;(四)按计量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服务业计量管理及行政执法;(五)对重点耗能单位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开展监督检查;(六)向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反馈本行政区域计量工作信息。第八条 承担辖区内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受理登记工作,开展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一)企业是否执行己废止的国家标准、行业

6、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 (二)企业是否执行未备案或者到期未复审的企业产品标准;(三)企业是否无标准生产或者未按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生产;(四)企业是否伪造或者冒用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第九条 严格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管,严防区域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在省人大条例颁布之前仍按原有规定执行。(一)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生产品种和加工方式是否在许可范围之内;(二)进货验收制度执行情况(采购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是否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明文件,是否建立健全进货台帐;是否对供货者不能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

7、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自检或委托检验;采购的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情况;是否对不合格原辅料及半成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合理处理,并完善处理记录);(三)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情况(厂区环境、加工场所及设施的卫生状况是否符合要求,企业日常卫生自查记录是否完善;厂区布局和工艺流程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和原辅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现象;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工作是否有效实施,并健全记录;投料记录是否详实健全,投料记录包括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使用数量和比例;使用食

8、品添加剂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关键质量控制点的确定是否合理及控制记录是否详实);(四)食品销售台帐情况(销售的每批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记录);(五)不合格食品召回记录情况(企业主动召回或监管部门责令召回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批号、数量、生产日期、召回原因;召回产品的处理情况记录;不合格食品的追溯和责任追究;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报告情况);(六)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情况(是否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是否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是否患有法律法规禁止的

9、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七)委托加工食品有关规定落实情况(委托双方在质监部门的备案材料,含营业执照、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等;委托加工食品的标识是否标注被委托方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双方的名称、地址;被委托方是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委托加工食品是否全部交由委托方销售);(八)投诉登记台帐及处理记录情况(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投诉内容、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九)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情况(根据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通则和企业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核实企业是否保持获证条件)。第十条 从源头加强认证认可监管,规范市场行为,指导消费和促进对外贸易。(一)宣传国

10、家的认证认可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推动有条件的企业申请认证,告诫3C认证目录内产品生产者获证后才能出厂销售;(二)获证企业是否超范围使用认证证书,是否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三)认证机构是否对获证企业进行证后监督,是否对企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进行检查;(四)3C认证产品销售者或其他经营场所的使用者是否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五)获得资质认定证书的实验室是否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检测行为是否客观公正,是否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辖区内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体系,建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特种设备台帐、档案;对辖区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气体

11、充装)、检验检测单位进行安全监察。(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档案管理情况(注册登记资料、检验报告、管理制度等);(二)设备运行情况(现场检查设备运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企业自查记录等);(三)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四)设备及安全附件等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并工作正常;(五)特种设备生产、检验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六)使用存在隐患、异常情况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七)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情况;(八)是否建立和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救援预案是否定期进行演练并有记录;(九)是否存在常压锅炉、容器承压使用或者使用“土锅炉”,自制“土特种设备”等情

12、况;(十)电梯、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气体充装站等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是否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十一)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抽查已充气气瓶上是否标注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警示和充装标签、定期检验标志,气瓶漆色是否符合规定;(十二)加强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宣传和节能知识培训的情况。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四川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做好组织机构代码的登记、宣传、应用工作,提高组织机构代码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广泛开展商品条码的宣传和咨询工作,查处违反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确保商品条码质量,积极开展物品

13、编码技术的推广应用,利用商品条码进行产品质量的跟踪和追溯管理。第十三条 对法律法规明确县级质监局有监管职能的单位和企业生产、使用列入淘汰产品目录的产品,执行节约能源法等情况的监管,按相应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四条 监督和帮助企业完善和提高产品出厂检验能力,落实出厂检验工作。(一)企业应具有专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二)检验设备、设施满足主要原辅材料验收检验及产品出厂检验的要求;(三)检验设备按规定进行了检定/校验,检验人员上岗培训合格;(四)产品出厂进行检验并有完善记录,出厂产品控制程序合理。(五)对不合格品进行恰当处理,并有详实的不合格品处理记录。第十五条 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省质监局

14、统一要求进行详细记录,并按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向相关部门发出行政建议书,向企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或实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一)对生产加工有严重质量问题产品的生产行为,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立即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调查产品的流向,并责令召回已流入市场的产品;(二)发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苗头性质量问题的,及时形成书面报告,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和当地政府汇报;(三)对无相关证照、没有合法资质从事生产加工的,对违反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四)对违法行为属初次,且不会

15、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质量管理中的漏洞、产品标识存在的问题,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书面责令限期改正;(五)对企业存在的问题,监管人员能够帮助解决的及时帮助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联系有关单位帮助解决,或者介绍解决途经等;(六)对上次监督检查产品不合格的,应再次检查企业整改的有效性,内容包括企业是否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是否对在制品和库存成品进行清理,是否召回已售出的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是否查明不合格问题产生的原因,制定相应整改措施,是否认真实施整改措施,并对结果的有效性进行验证等;(七)检查对上次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建议书的整改落实情况,仍未整改的,继续发出责令改

16、正通知书、行政建议书,或作出行政处罚,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第三章 行政执法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外,县级质监部门应当将本机关名称、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执法人员、联系方式等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通过公众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第十七条 检查生产经营场所、调阅资料、询问人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严禁非法进入公民住宅检查。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且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进行初步调查取证或者证据保全。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遇到紧急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履行法定职责,以避免损害结果的产生或者扩大。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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