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同名9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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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2一、总说明2二、会计科目3三、会计报表28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17号)36附件1: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36附件2: 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38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已作废44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2394号)50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394号)57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60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66国家

2、计委、财政部、国家审计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规定已废止70财政部关于国债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的通知(财基字1999530号)72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689号)73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75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支出管理的通知(财经字1999725号)77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78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

3、号)80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9457号)82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财基字199927号)84监察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01年9号)87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89村民建房委员会应建立村级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选聘有责任心和具有一定施工技术常识的村民作为义务巡查监督员,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和督查。161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一、总说明 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

4、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3.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账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

5、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建设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建设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4.建设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会计报表

6、由建设单位自行规定。 基层建设单位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财务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建设单位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5.建设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和主管部门。其他需要报送的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规定。 同时有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预算拨款的建设单位,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

7、并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他部门。 国内合资建设的基建项目,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他部门。各部门、各地区在汇编会计报表时,应分别汇总各自投资部分,所投资金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和各项投资支出以及各种结余资金,均按投资比例计算确定。 中央主管部门对地方项目的补助性投资,划转预算的,由地方项目统一编报会计报表;不划转预算的,仍应由中央主管部门编报会计报表。 6.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二、会计科目(一)会计科目表 序号编号资金占用类科目 1 101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2 102 设备投资 3 103 待摊投资 4 104

8、其他投资 5 111 交付使用资产 6 121 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7 201 固定资产 8 202 累计折旧 9 203 固定资产清理 10211 器材采购 11212 采购保管费 12213 库存设备 13214 库存材料 14218 材料成本差异 15219 委托加工器材 16231 限额存款 17232 银行存款 18233 现金 19241 预付备料款 20242 预付工程款 21251 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 22252 其他应收款 23253 应收票据 24261 拨付所属投资借款 25271 待处理财产损失 26281 有价证券 27301 基建拨款 28302 联营拨款

9、29303 企业债券资金 30304 基建投资借款 31305 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32306 其他借款 33311 待冲基建支出 34321 上级拨入资金 35331 应付器材款 36332 应付工程款 37341 应付工资 38342 应付福利费 39351 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 40352 其他应付款 41353 应付票据 42361 应交税金 43362 应交基建包干节余 44363 应交基建收入 45364 其他应交款 46401 留成收入 附注: 1.上列会计科目,建设单位没有业务事项的,可以不设。 2.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删下列会计科目: (1)个别大型自营建设单位,可

10、以增设“221工程施工”、“223施工管理费”、“225待摊费用”、“215低值易耗品”、“216周转材料”、“217临时设施”等有关科目,并将“库存材料”科目按照主要材料、结构件、其他材料等类别设置总账科目进行核算。 (2)经批准的停、缓建单位,可在“基建拨款”科目下设置“本年维护费拨款”明细科目。实行停、缓建维护费贷款办法的停、缓建单位,可设置“307停缓建维护费借款”科目。实行生产自立的缓建单位,可以增设“222自立生产支出”、“402自立生产收入”等科目,并在“其他借款”科目下,增设“自立生产借款”明细科目。 (3)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建设单位,可以不设“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11、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及按照合同规定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建筑工程包括: (1)各种房屋(如厂房、仓库、办公室、住宅、商店、学校、俱乐部、食堂、车库、招待所等)和建筑物(如烟囱、水塔、水池等),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消防等设备的价值及其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及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 (2)设备的基础、支柱、工作台、梯子等建筑工程,炼

12、铁炉、炼焦炉、蒸气炉等各种窑炉的砌筑工程,金属结构工程。 (3) 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设计中规定为施工而进行的工程地质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和绿化工作等。 (4)矿井开凿工程,露天矿剥离工程,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不包括生产矿山用生产费用进行的矿井、坑道的整理延伸与探矿工程),以及铁路、公路、桥梁等工程。 (5)水利工程,如水库、堤坝、灌渠等工程。 (6)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 安装工程包括: (1)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装置工程,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

13、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 (2)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体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行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行工作(投料试运行工作不包括在内)。 2.建设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程款”科目;将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扣减应付工程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上项业务,也可以合并为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和“应付工程款”科目;施工企业列入“工程价款结算账单”随同工程价款一并结算的临时设施包干费和施工机构转移费等,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范围,应分别计入其他有关投资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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