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设备买卖合同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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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买卖合同代理词【篇一: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所接受四川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成都市金牛区b商贸部(以下简称“b商贸部”)诉a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a公司的代理人。根据今天庭审的情况,结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共法院裁判兼听参考: 一、双方一致认可没有争议的事实:a公司因承建cc项目,于2012年7月15日与b商贸部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其后,金奥商贸部从2012年7月16日起至2014年3月7日止分91批次给a公司供货的货物总价款为人民币.54元(大写:叁仟零贰拾肆万柒仟陆佰贰拾伍元伍角肆分

2、);截至2014年10月30日,b商贸部给a公司开具收据25份共收取了a公司人民币.92元(大写:贰仟贰佰柒拾玖万捌仟捌佰肆拾元零玖角贰分)。 二、双方争议的焦点:1)a公司至今尚欠b商贸部的货款本金额; 2)a公司是否存在违约;3)如果a公司违约,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4)b商贸部是否有给a公司提供发票的义务;5)b商贸部至今未给a公司提供发票的行为法院是否应依照刑诉法第108条的规定接受报案并依法移交税务局和公安经侦查处;6)b商贸部在进入辩论程序提出主张保全发生的担保费是属于诉讼费的范畴还是增加请求,程序是否合法;7)诉讼费的承担。 三、就a公司至今尚欠b商贸部的货款本金金额争议焦

3、点,本代理人认为b商贸部诉状所列主张货款本金1680万元缺乏依据,而应是人民币.85元(大写:捌佰贰拾柒万零捌佰贰拾元捌角伍分)。 具体理由鉴于双方所签钢材购销合同中就b商贸部垫款伍佰万元的给付、月结70%支付的时间及伍佰万元以外月结70%以后的30%的余额结算支付时间等均未具体约定,根据国家法定的会计核算规则和会计期间的规定,应视为b商贸部垫款伍佰万元以外部分的月结的70%在次月底前支付,垫款伍佰万元和垫款伍佰万元以外月结70%以后的30%余额,在所有供货结束后进行统一结算支付(见钢材购销合同第七条和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双方间逐月供货及付款汇算情况如下: (一)2012年 1.7月

4、b商贸部供货金额.82元; 2.8月b商贸部供货金额.31元; 4.10月b商贸部供货金额.91元,按月结70%计算,11月底前a公司应付b商贸部货款.237元,以前月度a公司欠应付款.46元, 245.529吨超期付款13天应补偿b商贸部15959.38元,a公司在11月13日支付.73元,支付后实际欠b商贸部应付款.347元,10月每吨综合单价4199.644元,欠款折合重量167.679吨; 5. 11月b商贸部供货金额.45元,按月结70%计算,12月底前a公司应付b商贸部货款.915元,以前月度a公司欠应付款.347元,167.679吨多数超期付款1天、少部分超期付款18天应补偿b商

5、贸部2571.17元,a公司在12月1日支付.6元、18日支付.87元,支付后实际欠b商贸部应付款.962元,11月每吨综合单价4159.467元,欠款折合重量233.707吨; 6. 12月b商贸部供货金额.63元,按月结70%计算,13年1月底前a公司应付b商贸部货款.341元,以前月度a公司欠应付款.962元,104.603吨超期付款14天、129.104吨超期付款28天共应补偿b商贸部25396.77元,a公司在13年1月14日支付.4元、28日支付.91元,支付后a公司实际超付b商贸部.237元。 (二)2013年 1. 1月b商贸部供货金额.75元,按月结70%计算,2月底前a公司

6、理论应付b商贸部货款.325元,2月a公司无付款,以前月度a公司超付应付款.237元,冲抵后a公司实际仍超付b商贸部.912元; 2. 2月b商贸部无供货,3月a公司无付款; 3.3月b商贸部供货金额.75元,按月结70%计算,4月底前a公司理论应付b商贸部货款.825元,以前月度a公司实际仍超付b商贸部应付款.912元,4月a公司无付款,冲抵后a公司欠b商贸部应付款.913元,3月每吨综合单价4001.772元,欠款折合重量448.444吨; 4.4月b商贸部供货金额.25元,按月结70%计算,5月底前a公司应付b商贸部货款.875元,以前月度a公司欠应付款.913元,162.604吨超期付

7、款17天应补偿b商贸部13821.34元,5月17日a公司付款.11元,付款后a公司欠b商贸部应付款.148元+.875元,4月每吨综合单价3883.073元,欠款折合重量285.84+165.343吨; 5.5月b商贸部无供货,以前月度a公司欠应付款.148元+.875元,243.82吨超期付款45天应补偿b商贸部54859.5元,a公司在6月15日支付.14元,支付后实际欠b商贸部应付款.628元+.875元,欠款折合重量42.02+165.343吨; 6. 6月b商贸部供货金额.65元,按月结70%计算,7月底前a公司应付b商贸部货款.555元,以前月度a公司欠应付款.628元+.875

8、元,42.02吨超期付款71天、165.343吨超期付款41天共应补偿b商贸部48812.41元,a公司在7月11日支付.05元,支付后实际欠b商贸部应付款.42元,6月每吨综合单价3782.566元,欠款折合重量71.993吨; 7. 7月b商贸部供货金额.25元,按月结70%计算,8月底前a公司应付b商贸部货款.768元,以前月度a公司欠应付款.42元,a公司在8月无付款,8月底实际欠b商贸部应付款.42元+.768元,7月每吨综合单价3549.737元,欠款折合重量71.993吨+74.392吨; 8. 8月b商贸部供货金额.95元,按月结70%计算,9月底前a公司应付b商贸部货款.46

9、5元,以前月度a公司欠应付款.42元+.768元,71.993吨超期付款39天、74.392吨超期付款9天共应补偿b商贸部17746.24元,a公司在9月9日支付.47元,支付后a公司实际超付b商贸部应付款.345元; 9. 9月b商贸部供货金额.75元,按月结70%计算,10月底前a公司应付b商贸部货款.925元,以前月度a公司超付b商贸部应付款.345元,a公司在10月无付款,冲抵后10月底a公司实际欠b商贸部应付款.58元,9月每吨综合单价3691.655元,欠款折合重量107.689吨;10. 10月b商贸部供货金额.9元,按月结70%计算,7月底前a公司应付b商贸部货款.73元,以前

10、月度a公司欠应付款.58元,107.689吨超期付款11天应补偿b商贸部5922.895元,a公司在11月11日支付.23元,支付后a公司实际超付b商贸部应付款.025元; 11. 11月b商贸部供货金额.9元,按月结70%计算,12月底前a公司应付b商贸部货款.93元,以前月度a公司超付b商贸部应付款.025元,a公司在12月15日支付.97元、12月28日支付.18元,支付后a公司实际超付b商贸部应付款.245元; 12. 12月b商贸部供货金额.5元,按月结70%计算,14年1月底前a公司应付b商贸部货款.65元,以前月度a公司超付b商贸部应付款.245元,a公司在14年1月16日支付.

11、74元、1月28日支付元,支付后a公司实际超付b商贸部应付款.335元。 (三)2014年 1. 1月b商贸部供货金额.05元,按月结70%计算,2月底前a公司应付b商贸部货款.535元,以前月度a公司超付b商贸部应付款.335元,a公司在2月无付款,冲抵后a公司实际超付b商贸部应付款.8元; 2.2月b商贸部无发货,3月a公司无付款; 3.3月b商贸部供货金额.4元,按月结70%计算,4月底前a公司应付b商贸部货款.18元,以前月度a公司超付b商贸部应付款.8元,a公司在4月无付款,冲抵后a公司实际超付b商贸部应付款.62元; 4.3月7日后b商贸部未再供货,双方理应在4月进行一次全面【篇二

12、:买卖合同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二审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经过庭审调查,我们结合本案事实情况和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卖方*货交承运人*,完成交付,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货运途中的风险也随之转由买方*承担。 (一)买卖双方无书面合同,应按法律规定确定“交付地点”。 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现对“交付”有争议,应按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

13、运人以交给买受人”,确定“交付地点”,即“货交承运人即完成交付”。 (二)卖方*货交承运人*,履行了“交付”义务。 买方*在庭审答辩中,承认第三人*是此次货运的承运人,因此,注有“货运协议”的书面凭证,证明卖方*履行了“交付”义务。该书面凭证是第三人*在收到卖方*交运的货物后给其出具的收货凭证,这也是上面为何只有第三人*签字的原因。 (三)从买方付运费看,承运合同的主体双方实际是买方*和承运人*。 此次交易运费由买方*承担,第三人*庭审予以证明,而且这也符合货运行业的交易习惯。因此,承运合同的主体双方是买方*和承运人*。(四)货交承运人后,货物所有权和风险都随之转移给买方。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

14、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在本案中,自卖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运输时,该批货物的所有权就依法转由买方*享有;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该批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都应由买方*承担。 二、买方*作为货物所有权人明知案外人*扣押其货物,依法应向其追要货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经二审庭审调查,第三人*在货物被案外人*扣押的第一时间,就电话通知了买方*。并且买方*也让第三人*及时报警,并派人赶到荥阳与

15、案外人*调解此事。最终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买方作为货物所有权人本应起诉实际侵权人*解决此事,但买方自知理亏,便滥用诉权,讹诈卖方*。 综上所述,买方*滥用诉权,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影响了卖方*的正常生活,望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买方*的一审诉讼请求,判其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以维护卖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达到定纷止争的社会效果。 *的委托代理人: 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 郭超 律师 2011年3月11日【篇三:买卖合同纠纷 代理词】 买卖合同纠纷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原告成都道道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道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结合庭审情况,依据事实与法律,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谨供法院参考。 第一部分:本诉部分 一、被告应当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元。 1、我公司销售的变压器是严格按照我公司发送给被告方的图纸进行生产的,被告方在收到我方发送的图纸后并未提出任何异议。 被告于2011年10月22日发来的“溪洛渡电站图纸”,原告于2011年10月25日,对该图纸进行了报价,并将报价发送至原告指定邮箱地址: hnyyb2008163. com,报价金额为.55元,但双方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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