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吴兆兵律师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长青...》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吴兆兵律师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长青...(2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吴兆兵律师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长青石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中心,律师简介 吴兆兵律师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合伙律师,本所“长青石”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中心负责人。 自1999年起在深圳从事律师职业。 自2010年起,一直担任深圳书城”深圳晚八点“生活教室”法律公益讲座的主讲嘉宾,已举办十多场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公益讲座。 曾受邀参加深圳卫视“法观天下”节目,座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一 司法解释物质化、婚姻法倒退了吗?,1、认清婚姻法发展的趋势。 你是你,我是我。 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 我的婚姻我做主。 2、了解婚姻法与司法解释的区别 3、正确态度:学
2、习、掌握、运用,二 夫妻间房产产权如何界定,是否损害了女性权利?,1、婚姻中,房产产权的确认 婚前房: 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房: 婚后购房: 赠与房: 父母出资买房: 父母房改房: 单方出售共同房产:,2、离婚时共同所有的房产分割的原则: 一竞价(双方都要) 二评估作价(一方要房) 三拍卖(双方不要)。,三、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是个人财产吗?,1、我国婚姻法定财产制的内容: 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法定特有财产制相结合(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婚后所得共同所有) 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3、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范围: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2、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属于个人财产的范围:孳息和自然增值。包括: 利息 租金 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其他收益,四、离婚后发现新的财产可以请求分割吗?,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可请求分割。 离婚时,一方依法继承的遗产尚未实际分割,可在离婚后待遗产实际分割后另行起诉。,五、配偶一方挥霍财产,
4、另一方在婚内可以请求分割财产吗?,两类特殊情况下可以请求分割: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六、吵架期间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有效吗?,1、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离婚未成,协议没有生效。 2、夫妻间借款协议,有效。,七、精神病患者遭配偶虐待,怎么办?,两步走: 1、先变更监护关系; 2、再提起离婚诉讼。,八、为维护财产权及名誉可以拒绝做亲子鉴定吗?,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另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不
5、存在。 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另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确认亲子关系。,九 男方可以因中止怀孕向女方索赔吗?,不能索赔; 可请求离婚,十、小三条款被删除,是否意味对小三行为的放纵?,对婚外同居的行为的救济手段: 追究刑事责任:重婚罪; 损害赔偿:婚姻法; 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十一、可以以结婚登记本人未到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登记吗?,1、婚姻无效情形: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2、可撤销的婚姻:受胁迫结婚。 3、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十二你对我不仁我对你不义的情形下,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吗?,1、无过错方离婚请求损害赔偿情形: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互有过错的:不支持其损害赔偿请求。,联系方式,吴兆兵律师 电话:0755-61391688 传真:0755-61391689 手机:13502828764 邮箱: 博客:http:/ 长青石 微博: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