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1新设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审批(非油气类)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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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设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审批(非油气类)办事指南一、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5.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6.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资发2000174号)7.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8.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4号)9.关于加强国家规划矿区内矿权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6号)10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11

2、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12.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13.关于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2号)1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二、审批程序(一)接收申请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探矿权申请材料。(二)材料审查主办司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探矿权申请要求的,进入下一审查程序;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充修改材料告知书或退回申请材料通知书,需要退回申请的,连同申请材料一

3、并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三)探矿权设立情况核查主办司局在审查探矿权申请符合要求后,给申请项目所在省厅(局)发探矿权受理调查函(若是涉外企业申请探矿权,还需向总参作战部发函;若是申请海域探矿权的,还需向国家海洋局发函),核实申请勘查范围内设置探矿权的相关情况。(三)受理主办司局在收到申请项目所在省(区、市)厅(局)核实回复意见后(若是涉外项目,还需军事部门的核实回复意见;申请海域探矿权的,还需国家海洋局的核实回复意见),研究决定是否受理。准予受理的,出具受理探矿权申请的通知,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探矿权申请的通知,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

4、请人。(四)、会审1编写项目情况简介主办司局在受理探矿权申请后,编写项目情况简介,送部内8个会审司局会审。2会审司局会审会审司局在收到会审项目情况简介后的5个工作日内,返回书面会审意见给主办司局。3会审意见汇总主办司局汇总各会审司局的意见,并提出审查意见,提交部探矿权会审会议审议。4会审会议审议会审会议由部领导或其委托人主持,主办司局汇报探矿权申请审查情况,由会议会议审议决定。(五)结果通知准予登记的,主办司局出具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不予登记的,主办司局出具不予登记探矿权申请的通知,连同探矿权申请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六)颁发勘查许可证1探矿

5、权申请人按要求完成了相关要求的事项,并缴纳探矿权登记费、使用费以及价款后,主办司局将收费通知单交政务大厅,政务大厅与财务司联系,领取缴费发票;2政务大厅从财务司领取缴费发票后,通知主办司局印制勘查许可证,同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领取勘查许可证;3政务大厅将勘查许可证和发票交探矿权申请人,同时将探矿权申请人的领取勘查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交主办司局备案。(七)备案、公告1.主办司局将探矿权登记项目备案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项目所在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2.主办司局负责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进行公告。(八)资料归档主办司局将批复后的全套材料整理归档。三、申请材料要件(一)新设探矿权申请材料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

6、,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2.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3. 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1份);4. 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1份);5. 勘查合同或勘查计划(原件,1份);6. 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原件,1份);7. 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2份);8. 交通位置图(1份);9. 电子报盘(1份);10. 涉外项目还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公司合同、章程(复印件,1份);11. 协议出让项目,还应提交协议出让的相关文件。(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材料1.探矿权变更、延

7、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1份);2.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3. 勘查许可证(原件);4. 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1份);5. 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复印件,1份);6. 勘查合同或勘查计划(原件或复印件,1份);7. 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原件,1份);8. 交通位置图(1份);9. 地质勘查年度报告(原件或复印件,1份);10. 勘查工作阶段性地质总结报告(原件,1份);11. 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2份);12. 涉外项目还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公司合

8、同、章程(复印件,1份);13. 协议出让项目,还应提交协议出让的相关文件。四、审批时限自受理探矿权申请之日起至签发之日止,时间为40个工作日。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在审查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或对有关情况做出进一步说明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之内。五、收费依据和标准(一)探矿权登记费标准:对受理的每个探矿权申请项目收取登记费100元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二)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三)探矿权价款标准:根据探矿权价款评估备案结果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解决党委自身和基层党支部存在的的突出问题,发挥各村、社区、机关单位党支部在当前城市征迁、园区建设、招商引资、服务群众、维护稳定的作用,我镇党委高度重视,制定了切合临淮实际的活动实施方案,按照中央规定的活动步骤和要求扎实有效的开展了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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