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之保险的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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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补偿性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Company Logo,2003年1月1日,王木将其所有的丰田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一年,保险金额30万元。2003年4月9日,被保险人将该车出卖给张光并移转占有。买卖合同约定:张光当日向王木支付20万元,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再补足余款。张光迟迟未办理过户手续,2003年4月23日保险车辆与他车相撞,损失15万元。张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张光不是被保险人为由拒赔。王木遂以被保险人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补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车辆所

2、有权未发生转移,王木对车辆具有保险利益,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木承担补偿责任。,,Company Logo,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insurance interest)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应符合: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表现为利害关系:经济利益 3、保险利益为客观上已经存在的确定利益 4、保险利益可以用货币表示,,Company Logo,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防止赌博 2、减少道德风险

3、 3、便于衡量损失,,Company Logo,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三、 各种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要求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2抵押权人与质权人的保险利益。 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的保险利益。 4合同关系人。 5经营者对合法的预期利益有保险利益。 6知识产权人的保险利益,,Company Logo,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三、 各种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要求 (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两种观点:利害关系论(英美);同意或承认论(日德) 我国: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 1、本人 2、配偶、子女

4、、父母 3、前项之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的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 4、除前项规定之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Company Logo,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三、 各种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要求 (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在法律上所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保险。 (四)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权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建立合同关系,,Company Logo,请同学们思考并回答:,1、保险利益原则规定的是_和 _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保险利益从本质上说是某种( )。 A.经济利益

5、B.物质利益 C.精神利益 D.财产利益 3、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某人欲将新近购买的一辆走私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而保险公司拒保。这说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是( )。 A.确定的利益 B.合法的利益 C.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D.保险公司认可的利益,,Company Logo,案例: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 问该游客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

6、会蒙受经济损失。 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Company Logo,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四、 保险利益存在时间的要求 (一)财产保险: 一般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要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而当损失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二)人身保险: 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在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给付时,则不必追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我国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二条,,Compa

7、ny Logo,案例分析:金泰戈尔是否应得到赔偿?,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一座楼房经营,为预防经营风险,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将此楼房在中国保险公司投保500万元。 中国静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于是,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一年的保险金。9个月后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结束租赁,将楼房退还给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300万元。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静安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 结合以上案例,请同学们思考: 1、该楼房可否投保? 2、中国静安保险公司是否赔

8、偿金泰戈尔?法律依据何在?,,Company Logo,张女士夫妇原本非常恩爱,却因为一些家庭琐事最终选择了分开。而因为前夫意外身故带来的一笔保险赔偿金又让这个原本就破碎的家庭再起风波。 两年前,因为性格不合等问题,张女士与丈夫施先生正式决定协议离婚。离婚后,13岁的儿子归施先生抚养。一个月前,施先生不幸在一场交通事故中意外身亡。他的去世使原本就支离破碎的家庭雪上加霜。考虑到儿子今后的生活问题,张女士决定要回儿子的抚养权。在办理抚养权转换手续时,张女士意外获悉,丈夫还有一笔2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原来,在张女士离婚前,其前夫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受益人填的是张女

9、士,根据保险合同,张女士将获得20万元的赔偿金。于是,张女士决定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赔偿金。而施先生的父亲在得知这一消息后也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这让陷入悲痛中的张女士和施先生的父亲再次翻了脸。,而保险公司在收到两份申请后,认为是一个新问题,到底该给付给谁?一时决定不下。 张女士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惟一的指定受益人,依法应由其受领保险金。施先生的父亲则认为,张女士与其儿子早已离婚,张女士对施先生没有保险利益,无权领取保险金,自己是儿子的继承人,故保险金应由其受领。张女士告诉记者,前夫的父亲一直坚持不同意她作为受益人来领取这笔赔偿金,“他坚持这20万元应该作为我前夫的遗产由他来继承,

10、最多因为我抚养儿子而分给我一半,如果全部给我的话,他就要起诉我。” 问:张女士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 保险公司最后给出的答复是,这20万元的保险理赔金应该给予张女士,原因是离婚后,施先生并未更改保单受益人。,案例分析:离婚后的保险金风波,,Company Logo,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

11、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受益人是最终直接收益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费: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投保人按约定方式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Company Logo,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utmost good faith)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第二章 保险的

12、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保险标的的风险信息的不对称 保险条款的信息不对称,,Company Logo,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Company Logo,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之一:告知,告知(Disclosure)是指投保人把有关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这里的“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受某一风险起影响作用的事实。,无需告知的重要事实 可以认为众人皆知的法律常识。 保险人理应知道的常识。 风险减少的事实。 保单明示保证条款规定的内容; 保险人能够从投保人提供的情况中发现的事实. 保险人表示不要知道的事实,重要事实

13、告知的内容 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申请投保时:投保标的风险情况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保险标的风险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满续保时,将有关不同于前期的风险情况向保险人申报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索赔时,申报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上和利害关系 对保险人 合同订立时:合同条款和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或保险事故发生后,如实履行给付或赔偿,,Company Logo,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之一:告知,告知的形式: 无限告知:没有确定性的规定,而是只要事实上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或情况(法国、比利时及英美法系的国家) 询问告知:投保人只对保

14、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多数国家都采取此方式) 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应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投保人不管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须承担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从而保险责任终止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Company Logo,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之一:告知,案例的思

15、考 2001年8月6日,马某向北京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人寿保险18万元,受益人为丈夫李某。8月15日,受益人李某报案称:8月7日晚,马某在一河中游泳时溺水死亡,同时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 马某与李某是高中同学,他俩高考落榜后于四年前来京结婚,婚后感情不好,一直未育。马某不会游泳。事发后,马家人有异议,此案经刑警队调查,在传讯李某后未予立案。经查证投保单,上面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签字栏系李某所签。李某开始不承认在投保书上代签名的事实,后在笔迹鉴定书面前不得不承认。 保险公司以“代签名”合同无效为理由拒绝支付保险金,受益人李某不服,以“业务员未说明代签名规定”未由,向法院起诉。最后经法院判决:驳回受益人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定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所交保险费。,,Company Logo,案例讨论: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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