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公务员统计年报工作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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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3 年公务员统计年报指标体系、统计方法和填报要求一、2013 年公务员统计年报表修订情况1、增设部分统计指标,一是配合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的实施,在公务员增加、减少和交流统计中增加“ 公开遴选”指标。二是配合即将颁布实施的20132017 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在公务员“培训渠道” 中新增“ 部门(行业)培训机构”、 “高等学校 ”、“网络学院” 等指标。三是反映工作新内容、新情况,在“ 录用”统计中增加“往届 毕业生”指标,在公务员减少统计中增加“被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录用”指标。2、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指标分组进行调整。将公务员年龄指标分组由 6 个区间进一步细分为 8 个区

2、间,将“55 岁及以上”细分为“55 岁至 59 岁” 、“60 岁及以上” ,“35 岁 及以下”细分为“31 岁至 35 岁 ”、“30 岁及以下” , 涉及公务员统计基本情况表、晋升表、交流表等 12 张子表。同时,将公务员的“培训时间”由按“时间 段” 统计改为按“学时 ”统计 。3、按照精简通用原则,规范表式。为便于汇总、比较、校核,对公务员统计表主栏进行调整,将交流、考核、奖惩、培 训等 4 张子表统一为覆盖全部公务员职级序列的2通用主栏。此外,还对逻辑校核关系、指标解释作了优化调整。二、公务员统计工作的分工(一)概述公务员统计工作实行各级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人事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

3、机制。1、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的分工: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务员统计数据的汇总,并具体负责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党委直属和部门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地方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政府机关公务员及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2、按工作隶属关系汇总上报: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按照分工对统计数据进行逐级汇总,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共同审核后,分别报送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各厅局级统计汇总单位按统计隶属关系分别将统计汇总数据报送

4、至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 (详见全国公务员年度统计工作分工示意图)3中央组织部 国家公务员局中央机关,全国人大、政协,高法、高检、民主党派总部和全国工商联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 省区市、兵团党委组织部 省区市、兵团人社厅(局)、公务员局国家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 国务院直属参公事业单位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市地州盟党委组织部 市地州盟人事部门 省区市直属行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 省区市政府直属参公事业单位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省区市直属六类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省区市直属参公群团机关、省区市党委直属参公事业单位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县市区旗党委组织部 县市区旗人事部门 市地州盟直属行政机关

5、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 市地州盟政府直属参公事业单位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市地州盟直属六类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市地州盟直属参公群团机关、市地州盟党委直属参公事业单位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县市区旗直属参公群团机关、县市区旗党委直属参公事业单位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 县市区旗直属六类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 县市区旗直属行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 县市区旗政府直属参公事业单位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乡(镇)全国公务员年度统计工作分工示意图中央参公群团机关、中央直属参公事业单位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4(二)特别提示1.分工原则(1)公务员原则上由其行政关系所在单位负责统计。(2)出现特殊情况,须请示上

6、级汇总单位,避免重统、漏统。如:已正式到新单位任职,但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群团关系等均尚未划转仍在原单位的,应当由新单位负责统计,但须及时与其原单位做好沟通衔接,避免重复统计。2.关于多重身份人员(1)援藏、援疆、援青、对口支援、扶贫、挂职锻炼人员、派 驻外交机构人员由行政关系所在单位负责统计,派出期间未免去原职务的,按原职务统计。(2)国有企业监事会、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人员由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统计。(3)原任机关领导职务,后转任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属人大、政协不驻会人员,由其编制所在单位或行政关系所在单位负责统计。驻会的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仍分别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

7、)、政协办公厅(室)负责统计。3.关于各级领导班子成员5省、市、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分工负责统计,同时还兼任本地党政部门或所辖区域领导职务的,该部门或下辖区域不重复统计。具体分工为:各级党委、人大、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兼任政府领导班子副职的),以及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统计。在填报部门分布情况时,按照任职情况分别统计在相应栏。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正职,以及在党委、人大、政协领导班子没有兼职的政府领导班子副职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统计。在填报部门分布情况时,统计在“ 行政机关”栏。例 1:某省省委常委兼下辖某

8、市委书记,由该省省委组织部统计在“省部级副职”,部门分布情况统计在“党的机关” 栏,某市市委组织部不重复 统计。例 2:某省检察院检察长,由该省省委组织部统计在“省部 级副职”,部门分布情况统计在“ 检察机关” 栏。例 3:某地级市的市委副书记、市长,由该市人事部门统计在“厅局级正职”,部门分布情况统计在“行政机关”栏。例 4:某地级市的市委常委、副市长,由该市市委组织部统计在“厅局级副职”,部门分布情况统计在“党的机6关”栏。例 5:某地级市的市委常委兼市公安局长,由该市市委组织部统计在“厅局级副职”,部门分布情况统计在“党的机关” 栏,而公安局不再统计。例 6:某地级市的政府副市长兼市公安

9、局长,由该市人事部门统计在“厅局级副职”,部门分布情况统计在“行政机关” 栏,而公安局不再统计。例 7:某地级市的副市长(在党委、人大、政协班子没有兼职),由该市人事部门统计在“厅 局级副职” ,部门分布情况统计在“行政机关”栏。例 8:某地级市的市委常委兼下辖某县县委书记,由该市市委组织部统计在“厅局级副职 ”,部门分布情况统计在“ 党的机关”栏,而某县不再统计。4.关于乡(镇)机关公务员由乡(镇)机关分两套报表填报,并按统计分工分别报上级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部门汇总。两套表的具体统计范围如下:(1)报上级党委组织部的报表:统计乡(镇)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专职党委委员,以及人大主

10、席、副主席。部门分布情况分别统计在“ 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栏。个别乡(镇)存在其他党委、人大专职工作人员,经7请示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后,也可统计在本表,注意避免重复统计。(2)报上级政府人事部门的报表:上述人员范围以外的乡(镇)机关公务员。部门分布情况均统计在“行政机关”栏。5.关于派出机构人员(1)省、市、县垂直管理部门和设派出机构的单位派驻各地的公务员由所在单位负责统计,垂直管理部门和派出单位负责汇总上报,隶属层次按垂直管理部门和派出单位的层次填报,而不是按所在单位层次填报。例 1:山东省工商局负责全省工商系统公务员统计,填报在“ 省、区、市”层次相关表、栏。例 2:某县法院负责其

11、派驻乡(镇)法庭的公务员统计。(2)各级政府派出机构的公务员各级政府派出机构的公务员,由派出机构填报,由政府人事部门汇总。例 1:城市街道办事处属上级政府派出机构,由街道办事处填报,由上级政府人事部门汇总。部门分布情况填写在“ 行政机关”栏,隶属层次按上级政府的层次填写,而不是按照乡镇层次填写。8例 2:开发区属上级政府派出机构,由开发区填报,由上级政府人事部门汇总。部门分布情况填写在“行政机关”栏 ,隶属层次按上级政府的层次填写。三、公务员统计工作的统计范围、统计对象(一)概述公务员统计年报表分为 3 套报表:公务员统计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工作人员统计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12、工作人员统计表。公务员统计表的统计范围: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统计对象为上述统计范围内已登记的公务员和暂缓登记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工作人员统计表的统计范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统计对象为上述统计范围内已登记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暂缓登记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表的统计范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统计对象为上述统计范围内已登记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暂缓登记人员

13、。9(二)特别提示1.基本原则(1)公务员统计仅针对已登记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和暂缓登记人员。(2)暂缓登记人员主要包括: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按规定安置到公务员职位工作、尚未确定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因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而暂缓登记人员等。2.关于同一单位多类人员问:本单位为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同时下属有两家参公事业单位,如何统计?答:需要上报两套表:机关本身填一套公务员统计表,下属两家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各填一套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表,由本单位统一汇总为公务员统计表、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表各一套,一并报上级汇总单位。报

14、上级汇总单位时,两套报表的“填报单位”均为本单位。如:质检总局下属标准委、纤维委等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局机关公务员由质检总局人事司统计并填写公务员统计表;标准委、纤维委等单位各自负责本单位参照管理人员的统计并分别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表,然后报质检总局人事司汇总。质检10总局向国家公务员局上报两套表,一套公务员统计表、一套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表,填报单位均为质检总局人事司。3、关于特殊身份人员(1)聘任制公务员根据中组部、人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14 号),聘任制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聘任制公务员登记或者备案,聘任合同解除或者

15、终止,聘任人员不再具有聘任制公务员身份。聘任制公务员如果进行了登记,列入公务员统计范围。如年报表报告期(当年 12 月 31 日)前聘任合同已解除或终止,则不再列入统计范围。(2)选任制领导人员原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依照法律或有关章程经选举等方式担任领导职务、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在任期内并进行过公务员登记的,列入统计范围。任期满后退出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岗位,不再统计。(3)已免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A.领导干部因到龄 或满足提前退休条件,已免去 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仍按原职务层次统计。B.机构改革中离岗 退养目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员,11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组厅字2006 16 号)

16、, 对经组织批准在机构改革中离岗退养目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鉴于他们实际已经离开公务员工作岗位,可将这部分人员与其他在岗公务员分开进行登记,单独统计。(4)接受调查免去职务人员公务员因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已免去职务,尚未结案的,按“试用期人员及其他”进行统计,并 统计为“非领导职务”。(5)新录用公务员中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按“试用期人员及其他”进行统计。(6)因工作需要“高职低配”人员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由上一级职务转任下一级职务的,其职务层次按照转任前所任较高职务统计。(7)在机关担任职务,同时在非参公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兼任更高级别职务人员按照其在机关所任职务进行统计。(8)审判、检察机关中既有法律职务,又有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按其实际行政职级对应的职务层次统计。(9)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员12已完成职务套改的按警员职务序列统计,未完成套改的仍按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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