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a_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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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学试题一、简答题1、行政法的功能行政法就其实质而言,可以界定为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法。行政法主要从三个方面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其一,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其二,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其三,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滥用。2、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受到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3、公务员制度公务员制度指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依法对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进行科学管理的一种人事制度。公务员法的通过标志国家公务

2、员制度的基本形成。中国公务员制度不搞“政治中立”,不搞“两官分途”,注重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人民服务的综旨,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4、简述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具体规定在复议法6/7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也不能提出行政复议。5、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6、行政许可的性质及设定权限。性质: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其基本特点是准予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其本质主要变现为对申请

3、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的审查核实。设定权限:对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时,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

4、会制定地方性法规。7、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区别。8、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法定依据 行政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定依据;行政委托不强调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目的即可。法定方式 行政授权的方式有两大类:一是直接授权;二是间接授权。行政委托的方式较为灵活,由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法律后果 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或者是使得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的职权内容增加,或者使得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9、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10、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1

5、1、行政法的渊源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可分为:(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可分为:(1)法律解释;(2)其他规范性文件;(3)国际条约、惯例12、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的关系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在中国,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首先,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总称,而行政机关只是行政法律关系中具体当事人的称谓。其次,行政主体主要是一种行政法学概念,而行政机关主要是一个具体法律概念。再次,行政机关作为民事主体出现

6、时,并不属于行政主体。13、行政行为公定力行政行为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14、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其方式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15、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

7、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16、不作为行政行为。是“作为行政行为”的对称。即指以消极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维持现有法律状态,或者不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17、简述行政立法体制。行政立法体制是指一个国家的行政立法主体的设置及其立法权限的划分。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主体。即哪些主体可以进行行政立法。(2)权限。即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可以就哪些事项作出立法性规定。(3)效力等级。即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在国家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地位。18、行政听证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

8、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行政听证程序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19、简述行政处罚权的设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国务院部委规章,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在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20、行政指导的救济二、论述题1、行政法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2、行政法律

9、关系的特征及其内容3、请结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别于2002年、2003年举行的铁路春运价格听证会和民航客运价格调整方案听证会,分析我国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当如何完善。4、试述多元背景下公共行政主体的界定5、试述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6、正当程序的原则及其意义7、论依法行政。8、试述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9、试析行政行为的效力。10、试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四、案例分析1、某村民甲与乙宅基地相距3米,甲住的是平房,乙住在甲的南面。由于家庭人口多、住房紧张,乙打算建一栋4层的住宅楼,高约14米,如果建成后甲的住宅将几乎终年见不到阳光。但乙向城建局申请建筑许可后,城建局

10、很快批准了乙的申请。请回答:(1)城建局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不合法。违法了法定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并听取意见。本案中乙申请的建筑许可直接关系家的相邻权(采光权)。(2)甲有哪些救济途径可以申请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城建局颁发给乙的建筑许可。(3)如果最后建筑许可被有权机关撤销,乙受到的损失能否得到补救?为什么? 不同情况:乙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乙没有过错。2、张小利诉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案案情摘要原告:张小利。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

11、台分局。 第三人:田杰。1997年1月16日原告张小利与第三人田杰因债务问题发生争执。田杰用拳、掌击张小利头面部,致张小利右侧头皮0.20.2cm皮损伴头发脱落,轻度出血,左眼外轻度充血红肿,口腔内有血性分泌物。经北京市法医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复核鉴定,结论为张小利体表软组织损伤(头、左眼、口腔),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997年8月15日,丰台公安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作出了第703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给予田杰治安罚款200元的处罚,张小利对此表示不服,起诉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原告诉称:第三人田杰无理殴打我,致使胸部软组织损伤,右下肺支气管破

12、裂出血,肺挫伤、左眼视网膜震荡伤、眼底瘀血,结膜下出血,而被告丰台分局仅对其罚款200元,明显偏轻,请求法院加重对第三人的处分。被告丰台分局辩称: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法院予以维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非法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第三人殴打原告致轻微伤,对此次纠纷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受到相应的处罚。被告作为治安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违法行为依法惩处,以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根据该案的具体情节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仅对第三人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畸轻,本院应予纠

13、正。据此,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变更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1997年8月15日作出的第703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为对第三人田杰行政拘留3日(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由被告执行)。问题:(1)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的含义?(10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2)本案被告的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比例原则?(10分)违反比例原则。公安机关对第三人田某违法行为的处罚所适用的法定方式与其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

14、危害后果不相符合,属于违反适当性原则;公安机关所追求的目的明显小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制裁目的,有违法益相称性的要求,属于处罚偏轻。(3)比例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区别是什么?(10分)两者在行政法中的地位不同,比例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一切领域中,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乃至行政诉讼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方面,而行政合理性主要适用于审查行政行为的效力之司法审查。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由于二者在行政法中的地位不同,就注定了在适用范围上的区别。比例原则可以指导整个行政法领域,可以和民法的诚信原则一样被称为行政法的“帝王条款”;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在司法审查中适用,而我国在实在法规定上只有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才具有适用的可能性,其领域极为狭窄。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比例原则可以通过量化的方式,即可借助数量和质量的途径进行判断,具有较高程度的客观性和操作性;而行政合理性原则更具有抽象性的倾向,客观性较弱,在适用过程的操作性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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