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合同综合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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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保险合同,教学目的和要求本章在阐述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保险合同要素的基础上,分析了保险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终止的过程。保险合同是保险学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学生全面掌握本章的内容,为以后保险实务知识的学习铺垫必要的基础。 教学重点和难点 保险合同的特征和要素、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教学方法和手段 课堂讲授、案例分析、设疑法。,主要内容,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分类 第二节 保险合同种类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一、保险合同的概念,我国保险法第10条的定义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

2、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1、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 2、内容是关于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 的特征,附和性合同,双务合同,射幸合同,最大诚信合同,有偿性合同,要式合同,一、保险合同的分类,(一)按保险标的不同分类 (二)按保险价值确定的不同分类 (三)按风险转嫁层次分类,第二节 保险合同种类,(一)按保险标的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补偿性合同,给付性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证保险合同,(二)按保险价值确定的不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不 足 额 保 险 合 同,足 额 保 险 合 同,超

3、 额 保 险 合 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三)按风险转嫁层次不同,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二、 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 的书面形式,投保单,暂保单,批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六大形式,投保,更 改,保险合同形式,1、投保单(Application),投保单也称要保单,是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而向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要约。投保单经保险人作出承诺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其内容一般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地址、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坐落的地点、投保险别、保险金额、保险份数、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实践中,投保单由保险人事先印就并提供给投保人,投保人按投保单所列条款逐一填写后交给保险人,经保险人盖章后,

4、保险合同即告成立。,2、保险单(Policy),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由保险人制作,经签章后交付给投保人。,保险单具有下述法律意义:1、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 2、确立保险合同内容;3、是明确当事人双方履行 保险合同的依据;4、具有证券作用。,保险单包括以下四个部分内容:(1)声明事项; (2)保险人责任范围; (3)除外责任 ; (4)条件事项。即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享受权利时所应承担的义务。,保单的签名问题,1、保单代签名的情况是国内寿险市场的怪现象之一。 2、代签名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名;另一

5、种是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或其亲属、朋友代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名。 3、代签名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情况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知道也不同意保险;另一种是代签名符合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真实意图。 4、理赔时客户都主张代签名的保单有效,可是退保时,许多人又会利用代签名的瑕疵要求保单无效。 5、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亲笔签名有一个例外,就是父母可以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并且可以不经被保险人同意。,3、保险凭证(Certificate),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保险凭证的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只

6、是内容较为简单。,实践中只在少数几种保险业务如货物运输保险、汽车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使用,另外在团体保险中也使用保险凭证。,4、暂保单(Binder),又称临时保险单,由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暂保单的内容比较简单,暂保单的有效期一般为30天,通常在以下情况下会存在:,5、批单(Endorsement),又称为背书, 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者 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 通常在下列情况下使用,对已经印制好的标准保险单 做部分修正,如缩小或扩大 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合同订立后的有效期内 更改和调整某些保险项目,一、保险合同的主体,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

7、要素,(1)投保人,我国保险法第10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 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 并不以自然人为限,法人和其它组织也可以成为投保人。,投保人应具备的条件,投保人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投保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交付保险费,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2)保险人 保险人专门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保险人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作为保险人,要具备法定资格 保险公司须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汽车保险的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订立汽车保险合同,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造成汽车本身损失

8、及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人应具备的条件,保险人要具备法定资格,保险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需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地下保单问题,异地投保,异地展业,可以吗?,允许吗?,(1)被保险人,我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 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 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应具备的条件,被保险人须是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被保险人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相等关系。 在汽车保险中,投保人以自己的车辆投保,投保人同时也就是被保险人。 2)投保人与被保险

9、人的不相等关系。 投保人以他人的车辆投保,保险合同一经成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属两者。,案 例 分 析,某年11月,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为她本人及丈夫投保了某 险种,年缴保费2947元,保险金额7万元,被保险人分别是 A女士和她的丈夫。次年9月21日,A女士的丈夫因哮喘病急 性发作在家中去世,按照保险合同规定,A女士作为受益人 可以获得7万元保险金。于是,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向保险 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审核,发现以A女士丈夫 为被保险人的这份保单中,A女士丈夫的名字是由A女士代签 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保险合同无 效,不予给付身故保险金,并退还了保单项下的全部保险费。

10、 一个签名的疏漏居然导致了7万元权益的丧失。,被保险人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未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请求权由其继承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保险金请求要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行使;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行使。,(2)受益人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受益人的成立应

11、具备的条件是: 受益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受益人必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受益人,我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课 堂 问 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关系可以如何组合?,?,受益人的法律特征,法律资格问题; 受益人的产生; 受益人的人数; 受益人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生前又未指定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此时,保险金应按继承法的规定分配。 受益人的变更; 受益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前后有两个妻子 的受益人身份认定

12、案,一、案情介绍 1998年5月,赵大大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在填写投保单时,作为被保险人的赵大大在投保险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内只填写了“妻子”两个字。 2000年6月,赵大大回家乡探亲途中遇车祸死亡。保险事故发生后,由谁来领取20万元保险金在被保险人的两个“妻子”之间产生争执。被保险人赵大大怎么会有两个妻子?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通过了解方知原委:原来,1998年5月赵大大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其妻为崔翠翠;一年以后赵与崔离婚,2000年春节,赵大大又与蔡彩彩结为夫妻。,案例1,正是由于被保险人赵大大在投保险单上的受益人栏内只注明“妻子”,而未具体写上名字,故而他的两

13、个“妻子”崔翠翠和蔡彩彩各持己见,认为自己才是有权提出申领保险金请求的那个“妻子”:崔翠翠的理由是,在前夫赵大大投保时,她与赵大大还未离婚,夫妻关系并未解除,投保险单上的“妻子”,当然指的是她;而蔡彩彩对此反驳说,赵大大死亡时,“妻子”已不再是崔翠翠,她才是赵大大名正言顺的妻子。不仅如此,蔡彩彩在提出索赔时还向保险公司提供了被保险人赵大大生前交给她的保险单正本和其他有关材料。 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面对被保险人两个“妻子”各自以受益人身份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挠起了头皮:该付给谁呢?,二、问题思考,1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应具备哪些要件?什么人可以成为受益人?受益人具有什么样的法律资格? 2受益人有

14、哪几种类型?不同类型受益人的受益权各有什么特点? 3受益人的确定方式有哪些?为了避免在合同的受益人问题上产生争议,确定受益人时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4你认为,本案的被保险人赵大大前后的两个“妻子”中,究竟谁才应该是他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遗嘱变更指定受益人是否有效争议案,一、案情介绍 数年前,居民董文甫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指定其儿子董飞熊为受益人。2001年1月,董文甫因病身故,他儿子董飞熊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经过审核确认了董飞熊的受益人身份后,同意把保险金支付给他。 不料,就在保险公司即将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董飞熊支付死亡保险金时,被

15、保险人董文甫的女儿董飞燕找上门来,也向保险公司提出申领这笔保险金的要求,理由是她持有父亲生前所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上写有:“本人身故后全部保险金归女儿董飞燕所有。”保险公司仔细审验了遗嘱,确认这份遗嘱是立在寿险保险单生效之后的。,案例2,为此,围绕这份寿险合同的保险金究竟是应该给付保险单所指定的受益人董飞熊,还是给付被保险人生前所立遗嘱变更的董飞燕,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各抒己见,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二、问题思考,1遗嘱是一种怎样的法律行为?遗嘱有效的法律条件有哪些? 2采用立遗嘱的方式变更寿险保险单指定的受益人是否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3你认为,本案中的被保险人董文甫死亡后,保险公司是

16、应该把保险金给付原保险单上指定的受益人董飞熊,还是给付由被保险人作为遗嘱人通过遗嘱所变更的受益人董飞燕?,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给付案,一、案情介绍 某小镇居民高某于1998年6月向某家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56万元,高某指定其母为受益人。同年高某与沈某结婚,11月高母病故。1999年4月高某因心肌梗塞身亡,此时沈某已有5个月的身孕。 高某死亡后,高父与沈某为谁应当领取保险金之事发生了争吵。,案例3,二、问题思考,1、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受益权由谁行使? 2、导致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消灭有哪些原因?在哪些情况下,保险金应作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 3、本案中的保险金如果作为遗产,那些人有权参与分割?,父亲失手打死儿子能否享受收益权争议案,一、案情介绍 1999年2月长春市某厂职工郑某因其子考试不及格而对儿子进行殴打。殴打中,其子头部正中一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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