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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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袁州区土地批后监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项目落地率、土地利用率,促进集约节约、合理和高效利用土地,切实加强对开发利用土地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对取得农用地转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后使用土地及临时用地行为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土地批后监管)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批后监管,是指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对农用地转用到供地和建设

2、用地单位或者土地使用者(以下统称建设用地单位)自建设项目开工到竣工使用土地的行为,重点对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执行、土地审批、土地供应、项目用地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全过程检查、验收的管理活动,切实预防和防止未批即用、批而未征、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等现象的发生。 第三条 土地批后监管原则。坚持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依法查处、有错必纠、责罚相当。 第四条 土地批后监管工作实施联合管理机制。由区政府负责牵头组织全区土地批后监管工作,成立土地批后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 国土局、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委、监察局、工商局、袁州医药工业园管委会、袁州新城管委会、乡镇、街道(场)组成,下设土地批后监管领导小组办

3、公室,办公室设国土局,工作人员由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建设用地的供前、供中、供后的服务、管理和监督工作,促使土地批后监管到位。第五条 土地批后监管内容国土部门主要负责:建设用地单位是否按用地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规定的动工期限使用土地,是否存在闲置土地;是否按照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土地用途进行土地的利用、开发和经营;有无少批多占、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是否抵押土地使用权。 建设部门主要负责: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是否按照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土地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容积率、建筑系数等规划指标和开发条件进行项目建设;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

4、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方面是否符合建设用地指标规定的要求。 建设用地所属管理单位主要负责:工业项目或个人用地投资额;是否违规转让、出租;移址用地的现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单位是否有无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含税费)。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对土地批后监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土地批后监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预防行政过错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 土地批后监管职责 (一)应把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列入建设项目用地批后跟踪管理日常动态巡查工作中;(二)应明确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责任人。批后监管责任人应与建设用地单位联系,并告知建设用地单位应履行的义务:按文件规定要求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

5、地使用租赁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执行进行土地批后监管的义务;(三)要根据用地批文,对建设用地进行实地放样、埋设界桩,并建立相应建设用地监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用地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四)应按照要求进行跟踪管理,如实填写用地信息及跟踪管理卡。批后监管责任人发现建设用地单位在项目建设中有违反土地、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应当场责令其停止,及时对建设用地单位的行为作出处理意见,并送达到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的手中,并及时上报土地批后监管领导小组。 第七条 土地批后监管依据以农用地转用批文、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

6、地批准书、建设用地各部门审批图件以及技术规范为查验,保证监管行为合法、公正、客观。 第八条 土地批后监管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建立和完善建设用地监管程序规范; (二)利用信息卡,快速反映和查验建设用地使用情况; (三)利用卫星遥感,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动态监测; (四)按规定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 (五)加大日常巡查的范围和密度,组织开展定期检查。 第九条 土地批后监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查验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查验建设用地单位提供与查验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必要的情况说明; (三)对建设项目用地或者施工现场进行查验和实地测量,并询问有关人员; (四)持执

7、法证件现场要求被查验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五)送达整改通知书,责令被查验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六)按规定提出立案调查意见,实施行政处罚; (七)组织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 第十条 建设用地单位和施工管理人员应当配合和接受土地批后监管部门对建设用地有关证明文件的查验,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资料。 第十一条 建立土地批后监管联系制度。 建设用地单位领取用地批准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到土地批后监管部门填写建设用地监管联系单,约定查验阶段及查验内容。 土地批后监管部门按照约定需要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检查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建设用地单位。 现场查验后应当作好查验记录,并由双

8、方经办人签字。 第十二条 建立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移交制度。 建设用地各职能审批部门应当在建设用地单位领取批准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发证的复印件农用地转用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和相关图件移交土地批后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 建立土地批后监管定期巡查制度。及时准确掌握建设项目土地的使用情况,按照早发现、早制止,减少土地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土地批后监管部门应当深入现场,详细记录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情况,填写建设用地监管巡查记录。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建设用地单位下达建设用地查验整改通知书。 建设用地监管巡查记录及其相关资料是核发建设用地监管验收合格证明的

9、重要依据和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单位取得手续后,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预审,查验以下主要内容: (一)复核建设用地单位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二)征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全面落实; (三)经审批取得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是否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四)使用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当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否按规定支付; (五)建设场地的位置、边界线是否与审批部门核定的用地界线相符; (六)是否按照审批的拆迁范围(含界外处理地),将建设用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全部拆除完毕; (七)建筑占地是否超出用地范围。 第十五条 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巡

10、查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用地拨地界桩是否保留完好,有无违反农用地转用批文、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地范围; (二)建设项目的施工是否超过批准的建设工期; (三)建设项目的施工符合合同约定的容积率、建筑系数等规划指标和开发条件进行项目建设; (四)查验是否按照规定悬挂建设用地批准书、建筑施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建立建设项目用地验收制度。 建设用地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30日内,应当向土地批后监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验收。土地批后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项目用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经查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建设用地项目出具

11、建设用地验收合格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用地项目出具建设用地查验整改通知书。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用地验收完成后,土地批后监管部门应当保存以下文件资料: (一)建设用地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监管联系单;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供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契税完税证明、涉及现土地使用者对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补偿的应提供支付土地补偿费的相关票据; (七)地籍图及界址点坐标成果; (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批准的总平面图; (九)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12、 (十)房产测量数据及电子成果; (十一)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第(四)项至第(十)项材料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留存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并在空白处加盖“与正本核对无误”专用章。 第十七条 建立土地批后监管会审制度。 土地批后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重大疑难案件,违规案件进行研究会审,及时了解掌握违法违规案件的基本情况,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处理措施。制定相关政策规范建设项目用地行为。会审会每月一次或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土地批后监管实施网络化管理。土地批后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建设用地监管联系单、建设用地监管巡查记录等相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录入监管需要的信息,

13、确保建设项目进入建设用地监管程序。 第十九条 违反土地批后监管办法的处理措施 (一)以征、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1年未动工建设的,向项目单位征收每年每亩4000元(待拟)的土地闲置费;闲置两年未动工的,依法无偿收回; (二)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或已经动工开发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1/3的,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含出让金)不足25的,且未经市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止建设连续满1年的,向土地受让人征收土地闲置费:工业用地按出让金的15(待拟)收取,经营性用地和其他用地按20(待拟)

14、收取。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前(1)、(2)两项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要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三)在出让期限内未按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建设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重新调整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限定时间自行拆除,按原批准用途进行建设,并予以处罚; (四)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擅自提高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经依法批准后,须按有关规定补缴出让金,并处罚款; (五)未按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前两款除外),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处罚款; (六)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七)建设用地单位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没收违法所得; (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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