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重组计划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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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xxxxx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重组计划重组计划 法律文件法律文件 目目 录录 外资并购一般性公司的操作程序外资并购一般性公司的操作程序-2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投资者应向审批机关报送的文件清单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投资者应向审批机关报送的文件清单-3 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1999 年年 11 月月 1 日实施)日实施) -4 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20002000 年

2、年 9 9 月月 1 1 日实施)日实施)-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关于上市公司涉 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20012001 年年 1010 月月 8 8 日实施)日实施) -5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2003 年年 1 1 月月 1 1 日实施)日实施)-5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

3、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 总局联合发布的总局联合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2003 年年 4 4 月月 1212 日实施)日实施) -5 外资并购的税收问题外资并购的税收问题-9 外资并购一般性公司的操作程序外资并购一般性公司的操作程序 1、 签署意向书或框架协议 2、 调查、谈判 3、 对并购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4、 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 5、 签署协议 6、 目标公司产权持有人作出同意出售的决议 7、 涉及国有资产的,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8、 涉及国有资产的,报财政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同级国有

4、资产管理 部门审批 9、 涉及国有股权的,报上级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 10、报外经贸部或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11、有可能形成垄断的,由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组织听证会 12、向转让方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收汇的外资外汇登记手续 13、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14、办理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登记手续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投资者应向审批机关报送的文件清单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投资者应向审批机关报送的文件清单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投资者应根据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向具有 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 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 被并购境内

5、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2) 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3)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5) 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 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 (7) 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8) 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9) 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0) 本规定第七条、第十九条要求报送的文件。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涉及其他相 关政府

6、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被并购境内公司原有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 求;不符合的,应进行调整。 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1999 年年 11 月月 1 日实施)日实施) 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分立行为进行规范,外资企业与中国国内企业合并 的,也参照该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外资企业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的,拟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 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

7、有限公司。 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的审批机关为外经贸部的,如果外经贸部认为 公司合并具有行业垄断的趋势或者可能形成就某种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市场控制 地位而妨碍公平竞争,可于接到前款所述有关文件后,召集有关部门和机构, 对拟合并的公司进行听证并对该公司及其相关市场进行调查。(反垄断法) 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外经贸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20002000 年年 9 9 月月 1 1 日实施)日实施) 对外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的名义,在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投资者 股权的行为进行规范(不涉及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

8、公司的境内投资行为)。 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投资: 1、注册资本已缴清; 2、开始盈利; 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 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 的领域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上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 第十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收购被投资公司股权,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 涉及限制类领域的,应报省级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 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

9、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外资比例,而 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 的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20012001 年年 1010 月月 8 8 日实施)日实施) 就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发行 A 股、B 股的条件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受让境内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应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 资的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受让境内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等于是为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境内上市公司开启了一

10、扇大门。 但外商投资性公司暂不可以受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关问题的通知(20032003 年年 1 1 月月 1 1 日实施)日实施) 第五条规定: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各种性质、类型企业的股权,该境内企 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程序,经 审批机关批准后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并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通知尤其加强了对外国投资者境内并购时转让价款支付的监管。第六 条规定: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股权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3 个月内支付全部购

11、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 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6 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 60%以上,在 1 年内付清全 部购买金,并按实际已缴付出资额所占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 购买金之前,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 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股权出让方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外 资外汇登记证明是证明外国投资者购买金到位的有效文件。 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股权,股权转让双方应在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 规定外国投资者支付股权购买金的期限。协议中未规定有关期限的,审批机关 不予批准。 第七条规定:审批机关在批准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股权时

12、,应将有关 股权转让的批复同时抄送境内企业所在地及股权出让方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 由股权出让方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监督收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总局、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 内企业暂行规定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2003 年年 4 4 月月 1212 日实施)日实施) 对外资并购在原则、程序、审批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同时也使外资并购更具操 作性。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 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

13、”)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 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 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投资者资 格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 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 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 资者经营

14、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第六条 本规定中的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 部”)或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 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属于应由 外经贸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省级审批机关应将申请文 件转报外经贸部审批,外经贸部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新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外资并购后所设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的 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 25%(第五条);被并购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第七条);并购 作价必须依据资产评估结果,尤其要防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 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的行为(第八条);转让价款的支付期限以及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期限(第九条);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的确定 (第十一条);并购协议的必备条款等。 第五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 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 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 25%。外国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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