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行驶安全交通法律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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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行驶安全交通法律法规目录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节录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节录5附:一、交通肇事罪分析5二、危险驾驶罪分析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节录1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节录1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1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2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2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强制定损问题的批复(2001年)2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2009年)2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8年)41

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2002年)54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9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中交通部门暂扣运输车辆的规定是否与公路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答复120第二部分 司法解释1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10年)1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警察支队的下属大队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等问题的答复(2009年)1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如何理解和

3、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的复函(2009年)1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2008年)129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年)1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1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32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1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

4、999年)1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年)1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贵松等27人诉竹山县交通局、 竹山县公路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受理问题的复函(2003年)1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2001年)1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年)1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

5、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年)1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年)1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复函(2008年)1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第二十二条的请示的复函(2009年)1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年)148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14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年)154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2000年)17

6、1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2000年)171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有关责任认定问题的批复(2000年)172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年)17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2004年)189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192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节录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

7、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

8、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1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

9、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

10、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节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

11、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附:一、交通肇事罪分析(一)交通肇事罪 - 概念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url交通事故/url,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1(二)交通肇事罪 - 构成要件1、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

12、、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2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13、2、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3、主观方面:过失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

14、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4、客观方面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 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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