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销售台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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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售台帐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经营单位内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帐,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建立销货台帐。第三条 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第四条 销货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第五条 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六条 本经营单位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第七条 消费者有要求的,本经营单位在出售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第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应当做好台帐登记工作:(一)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二)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三)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四)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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