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机构管理及职业病诊断鉴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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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卫生监督,安徽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陈全胜 2013年3月,主要内容,职业病防治的基本知识和职能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管 职业病诊断、鉴定要求,职业病防治的基本知识,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卫生部门在职业卫生监管职责 中央编办于2010年10月8日印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编办【2010】104号) 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

2、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201

3、1年12月2日,省编办印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皖编办2011326号),职业卫生监督主要职责和内容,省及以下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职责: 拟订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 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资质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4、,一、“什么是职业病”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构成法定“职业病”的必备条件: 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 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 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职业病目录 2002年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公布职业病目录:10大类115种职业病 尘肺(13种)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 职业中毒(56种)、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5、3种) 职业性皮肤病(8种) 职业性眼病(3种)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 职业性肿瘤(8种) 其他职业病(5种) 职业病目录.doc,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对2002年公布的职业病目录进行调整。为保持与职业病防治法一致,名称调整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后职业病分为130种其中。 一、既考虑尘肺病在我国职业病防治中的地位,也考虑呼吸系统疾病的完整性,将原尘肺改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二、考虑分类体系的一致性,将原职业中毒和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分别修改为职业性化学中毒和职业性传染病。 三、根据目录调整的原则和职业病的遴选原则,调整后的

6、目录包括10大类 130种职业病(含4项开放性条款),3类分类名称做了调整。其中新增职业病17种,删除职业病1种,2项开放性条款进行整合,另外有16种病种名称进行了调整。,二、“职业危害” 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的工作有关疾病、职业病和伤害。 三、“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包括有毒的化学物质、物理的和生物的各种危害因素。或称为职业性有害因素。 目前法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四、“职业健康监护” 也称职业医学监护,它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

7、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适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是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这是最基本目的;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进行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

8、有职业禁忌人员予以处理与安置等;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五、“职业健康检查” 是指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对从事或可能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进行医学检查、监测的预防医学行为,目的是尽早发现个体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有关的健康损害、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以便及时采取防治措施。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以及应急健康检查。,六、“职业禁忌证” 职业禁忌证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

9、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地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七、“疑似职业病” 疑似职业病人是指职业健康检查时发现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检查项目指标异常,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 其他有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有关基本知识可见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224-2010)。,八、“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是指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相关职业病诊断标准,以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既往病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等资料,综合分析其疾病的

10、特征和发展变化是否符合相应的职业病特征、发生发展规律和流行病学规律,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作出是否患有职业病的诊断结论的行为。,九、“职业病鉴定” 职业病鉴定包括首次鉴定和再鉴定。首次鉴定是指当事人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的鉴定。再鉴定是指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的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为最终鉴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规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11、病防治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 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 规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现修订为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规范 技术标准、规范性文件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 职业病诊断标准(包括尘肺病诊断标准片)职业病诊断标准目录.doc 职业接触限值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

12、疗卫生机构。对准备或正在从事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包括已经诊断的职业病患者及观察对象),必须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检查内容、项目、周期和标准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定期复查。因此,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后方可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管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条件: 基本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及法律责任是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前提。 (2)持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执业

13、范围要求。职业健康检查属于医疗行为之一,因此,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前提还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具备医疗执业资格。,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管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条件: 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1、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并注册,经过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专业技术培训,持有培训合格证明。 2、人员必须满足所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要求,包括有一定数量的检(化)验、放射等医技人员。如申请粉尘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需要内科医师(呼吸、心血管专业)、职业卫生医师、放射科、肺功能、心电图医师、临床检验科人员(血、尿、肝功能检验);申

14、请铅作业人员的需要内科医师(消化、神经内科)、职业卫生医师、心电图医师、临床检验科人员(血、尿、肝功能检验)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管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条件: 3、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具备职业病诊治专业知识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 4、每个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具有一名以上主检医师。职业健康检查实行主检医师技术负责制,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主检医师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参加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培训并考核合格。,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管理,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的职责 1

15、、负责职业健康检查的质量控制,保证职业健康检查符合职业健康监护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2、综合分析各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作出职业健康检查结论,提出医学处理意见并签名; 3、负责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咨询和解释工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管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条件: 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的配备应满足所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要求。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运行;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自行编制的校验和检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

16、管理,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向省政务中心窗口申请的资料包括: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函(资源配置、职业病危害因素适应性);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含副本)(复印件); 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与申请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资料; 与申请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及工作场所资料;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卫生技术人员相应资格证书、外聘人员证明或外协仪器协议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管理,审批程序: 2、资料审核 (1)申请资料经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资源合理配置原则,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形成初步审核报告并签章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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