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2019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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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发行 2019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2 (三)在调查过程中,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已提供本所律师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 材料和对有关事实的说明;其所提供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真实、有效;其 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 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 关事实的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中期票据注册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

2、所律师仅就与本期中期票据发行有关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涉 及有关财务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内部控制等非本所律师专业事项。本所律师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审计结论、财务会计数据、信用评级结论及依据的引用,并 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 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发行人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法律意 见书以任何其他目的进行使用。 基于上述声明与说明,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明确另有所指, 以下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建发 总公司 指 乌鲁木

3、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 交易商协会 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本期中期票据 指 发行人本期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公开发售人 民币 5 亿元“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 司 2019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注册总额度 指 发行人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 10 亿元 中期票据额度 公司章程 指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章程 北京银行 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 指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发行 2019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3 新世纪 指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中兴华 指 中兴华会计师

4、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的经办律师 审计报告 指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发行人出具的中兴华审字 (2018)第 021005 号审计报告 募集说明书 指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 2019 年 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 承销协议 指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就本次发行签署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 管理办法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 法 业务指引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信息披露规则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 规则 中

5、介服务规则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 规则 发行注册规则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 规则 募集说明书指引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 书指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关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发行 2019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4 一、发行主体一、发行主体 (一)发行人为企业法人 发行人现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17年9月7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0100228686045E,住所为乌鲁 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1

6、2层1205室,法定代表 人为赵振国,公司类型为全民所有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6,545.00万元,经营 范围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建设管理、拆迁安置及服务,资产经营管理,房 屋、设备、场地租赁,投资理财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城市园林绿化,酒店、写 字楼、商场、停车场商业设施的开发投资与经营管理;文体培训、体育运动项目 经营、体育比赛经纪代理(不含特定事项) 、运动场地场馆租赁、会议服务及展 览展示、文艺创作与表演、图书馆、电影放映、文化艺术经纪代理(不含特定事 项) 、广告代理;销售:体育用品,石油制品,化工产品,轮胎,机油,润滑油, 橡胶制品,汽车配件;工业、农业、建筑业等非国家限制类商

7、品的采购与销售; 货运代理服务;仓储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开展边境小额 贸易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资设立的全 民所有制企业,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载明的经营范围,发行人经营项目 包括: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建设管理、 拆迁安置及服务, 资产经营管理, 房屋、 设备、 场地租赁, 投资理财咨询服务, 物业管理, 城市园林绿化, 酒店、 写字楼、 商场、停车场商业设施的开发投资与经营管理;文体培训、体

8、育运动项目经营、 体育比赛经纪代理 (不含特定事项) 、 运动场地场馆租赁、 会议服务及展览展示、 文艺创作与表演、图书馆、电影放映、文化艺术经纪代理(不含特定事项) 、广 告代理;销售:体育用品,石油制品,化工产品,轮胎,机油,润滑油,橡胶制 品,汽车配件;工业、农业、建筑业等非国家限制类商品的采购与销售;货运代 理服务;仓储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开展边境小额贸易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发行 2019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5 因此,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三)发行人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

9、理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遵守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则指引等规定被交 易商协会采取自律处分或处罚情况。 (四)发行人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1、1992年7月22日,建发总公司筹建办向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提交关 于成立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的申请书 , 1992年7月23 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发文件乌经开(内)字1992第028 号关于成立建设发展总公司的批复 ,同意成立建设发展总公司,经济性质为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管的全民所

10、有制企业。根据该批复,乌鲁 木齐经济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1992年7月28日颁发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正式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但注册资本并未实际出资到位。法定代 表人为袁新和;经营范围为:房地产投资开发,建设工程承包、发包,交通、能 源、市政设施开发建设,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装饰装修,市政维护管理,园林 建设,科技咨询。兼营:土产、五金交电、办公用品、汽车配件、医药、畜产品、 化工、机械设备、食品、金属材料、文化娱乐。 2、 1997年5月22日,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发文件乌经开 (管) 字199741号关于补足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决定 ,同意

11、在开 发区选择价值1000万元的良好商业地段, 划拨给建发总公司。 作为注册资金。 1997 年5月30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下发文件乌经开(财)字199711 号关于补足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注册资金决定的通知 ,同意将13号小区预 备工地12500平方米, 价值1000万元的土地作为管委会对建发总公司的长期投资。 1997年6月3日, 经乌鲁木齐会计师事务所乌会所验字 (97) 2-311号 验资报告 验证, 截止1996年12月31日止, 建发总公司增加投入资本1000万元, 实收资本1000 万元,注册资本出资到位。1997年6月5日,建发总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 行政管理

12、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提交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申 关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发行 2019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6 请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乌鲁 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核准,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3、2005年2月21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同 意调整账面无形资产的批复 ,内容为:同意拨付发行人资本金1,000万元,同意 发行人以现金方式调整置换账面无形资产,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000万 元调减,调减部分以现金补足。 4、2012年2月10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

13、员会(头屯河区人民政 府)下发关于授权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 , 授权国有资产管理管理监督委员会对发行人履行出资人职责。 5、2012年3月27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下发文件乌经开国资20127号关于建设发展总公司工商登记有关事 项变更的批复 ,同意公司住所变更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12层1205室,同意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项目建设管理、拆迁安置及服务,资产经营管理,房屋、场地租赁,投资理 财咨询服务” ,同意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赵振国。2012年4月10日,新疆维吾尔

14、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核准了本次住所、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申请,颁发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记载,住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维泰南路1 号维泰大厦12层1205室;法定代表人:赵振国;注册资本:壹仟万元人民币;经 济性质:全民所有制;经营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建设管理、拆迁安置及 服务,资产经营管理,房屋、场地租赁,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注册号为 650000008000142。 6、2013年5月24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下发文件乌经开国资201353号 关于同意建发总公司变

15、更经营范围的 批复 ,同意公司增加经营范围“设备租赁;物业管理;城市园林绿化”项目。 2013年6月5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下发文件乌经开国资201360号 关于建发总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的批 复 ,同意建发总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的方式增加注册资本金4亿元。2013年6月 关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发行 2019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7 6日,经新疆驰远天合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驰天会验字20131-037号验资报 告验证,截至2013年5月31日止,公司已将资本公积400,000,000.00(大写: 肆亿元整)转增实收资本。2013年6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乌 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核准了本次经营范围及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申请, 颁 发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为肆亿壹仟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一 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需取得专项审批待取 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书后方可经营。 具体经营项目期限以 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书为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建设 管理、拆迁安置及服务,资产经营管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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