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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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1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 北京 天津 上海 深圳 广州 西安 沈阳 南京 杭州 海口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在科创板上市上市的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二) 康达股发字康达股发字 2019 第第 0025-2 号号 二二一一九九年年五五月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8-3-2 释释 义义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列明简称外,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 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律师工作报告 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 含义: 简称简称 - 含义含义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公司/新光光电 指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有限 指 哈尔滨新光光电

3、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上市/ 本次公开发行/首发 指 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曲水哈新 指 曲水县哈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盈新龙飞 指 曲水县盈新龙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联创 指 上海联创永沂二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国科瑞华 指 北京国科瑞华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龙财盘实 指 黑龙江龙财盘实高新技术创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 合伙) 哈博永新 指 曲水县哈博永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朗江汇鑫 指 哈尔滨朗江汇鑫壹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朗江创新 指 哈尔滨朗江创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科力北方

4、 指 黑龙江科力北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哈创新投资 指 哈尔滨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凯致天使 指 黑龙江凯致天使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远光科技 指 哈尔滨工大远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远光 科技仪器有限公司 飞天科技 指 哈尔滨新光飞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永鑫科技 指 哈尔滨永鑫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睿诚 指 深圳市睿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科力创业投资 指 哈尔滨科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朗江创业投资 指 哈尔滨朗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8-3-3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 指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 指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 指 中

5、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 指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 指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久之洋 指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高德红外 指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景嘉微 指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大立科技 指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箭科技 指 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章程 指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 指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8 年 10

6、 月 26 日审议 修订通过,自 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施行)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修订通过,自 2014 年 8 月 31 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 指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 次主席办公会议于 2019 年 3 月 1 日审议通过,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编报规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 200137 号) 保荐机构 指 中信建投证券

7、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机构/信永中和 指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机构/中同华 指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 报告(康达股发字2019第 0026 号) 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书(康达股发字2019第 0025 号)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康达股发字2019

8、第 0025-1 号)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8-3-4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康达股发字2019第 0025-2 号) 招股说明书 指 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最近 3 年/报告期 指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连续期间 元 指 人民币元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8-3-5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

9、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康达股发字2019第 0025-2 号 致:致: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在查验发行人的 相关资料基础上,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就发行人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发工作相关问题发 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出具了补充法

10、律意见书(一)。现根据中国 证监会审核要求,本所律师对与发行人首发相关事宜进行补充核查,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期间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 的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 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 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 构直接取得的文书,以及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 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

11、文书,或虽为律 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 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 对 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 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8-3-6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保证本 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所认定的事实真

12、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相关方已向本所保证, 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 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 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构成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仅供发行人为本次首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 首发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 本所

13、律师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 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8-3-7 一、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一、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 关于关于信息披露信息披露 首轮问询回复中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首轮问询回复中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未按照问询函的要求由发行人披露未按照问询函的要求由发行人披露 或说明相关事项,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而或说明相关事项,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而直接由中介机构作核查说明、直接由中介机构作核查说明、 发表核查意见,且对于问询函中要求披露的事项存在未豁免而在招股说明书中发表核查意见,且对于问询函中要求披露的事

14、项存在未豁免而在招股说明书中 选择性披露的情形,同时问询回复中相互索引过多,不便于投资者阅读及理解。选择性披露的情形,同时问询回复中相互索引过多,不便于投资者阅读及理解。 请发行人按照首轮问询函的要求,在问询回复中补充要求披露或说明的相请发行人按照首轮问询函的要求,在问询回复中补充要求披露或说明的相 关事项。请发行人按照民品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相应调整并淡化公司军关事项。请发行人按照民品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相应调整并淡化公司军 民融合技术及产品在招股说明书中的披露篇幅。民融合技术及产品在招股说明书中的披露篇幅。 请保荐机构在问询回复中减少相互索引,在相应问询问题下直接回复相关请保荐机构

15、在问询回复中减少相互索引,在相应问询问题下直接回复相关 内容。内容。 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及相关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全面核查是否存在其他未回复或证券服务机构全面核查是否存在其他未回复或 回复存在问题的情况,认真评估自身申请文件的制作质量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存在问题的情况,认真评估自身申请文件的制作质量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回复: (一)(一)对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相关内容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相关内容的进一步进一步完善完善 本所律师全面核查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同时对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并将涉及调整和补充的主要内容进行楷体加 粗,具体如下: 1、补

16、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七、审核问询函问题 8”部分:发 行人独立董事高修柱兼职单位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第 212 研究所的主营业务修订 为“引信技术装备的研制和开发开发”;发明专利“一种六套 DMD 叠加成像的高灰 度红外景象生成方法”的授权公告日应修订为“2019 年 4 4 月月 2 26 6 日日”。 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九、审核问询函问题 10”部分:对 “(三)是否存在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修订如下:“报告期内,发行 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发行人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均出具了发 行人报告期内在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未受到其行 政处罚的证明文件,不存在,不存在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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