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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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VSEN BIOTECHNOLOGY CO., LTD. HVSEN BIOTECHNOLOGY CO., LTD. (武汉市东西湖区张柏路 208 号) (武汉市东西湖区张柏路 20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特别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

2、,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 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1 发行概况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2,77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1,050.70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

3、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2 声明及承诺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4、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

5、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3 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并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务必仔细阅 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部分的内容全文。 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8,280.70 万股, 本次拟发行新股不超过 2,770 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

6、发售股份。 公 司股东有关股份限售安排及锁定承诺如下: (一)控股股东武汉统盛承诺(一)控股股东武汉统盛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 年内, 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 述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承诺人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的 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持股数量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7、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并履行披露义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发生 减持期间, 发行人若有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实际控制人张卫元、余姣娥承诺(二)实际控制人张卫元、余姣娥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 年内, 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 述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

8、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4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承诺人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的 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持股数量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张卫元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锁定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于任期届满前离职,将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该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如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

9、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 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并履行披露义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发生 减持期间, 发行人若有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股东梁栋国承诺(三)

10、股东梁栋国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 述股份。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本人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持股 数量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 人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和股 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并履行披露义务

1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发生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5 减持期间, 发行人若有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四)股东深创投、深圳红土、湖北红土、武汉红土承诺(四)股东深创投、深圳红土、湖北红土、武汉红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 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承诺人将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减持。 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12、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并履行披露义务。 (五)股东中南弘远、湖北高长信承诺(五)股东中南弘远、湖北高长信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以及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之日起 3 年内, 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 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并履行披露义务

13、。 (六)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陈沛风、刘洁、唐万勇、刘国庆、周健承 诺 (六)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陈沛风、刘洁、唐万勇、刘国庆、周健承 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 述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6 承诺人在锁定期届满后, 在任职期间内每年

14、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若于任期届满前离职,将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该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 续遵守上述承诺。如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15、实施细则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并履行披露义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发生 减持期间, 发行人若有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二、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股价的稳定,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稳定股价预案 ,具体内容如下: 1、稳定股价启动和终止的具体条件、稳定股价启动和终止的具体条件 当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时,应当在 10

16、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 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 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启动实施稳定 股价的具体方案。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 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7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发行人的股价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 将按以下顺序依次开展实 施: (1)发行人回盛生物回购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发行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发行人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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