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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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2015 2015 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 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 投资人购买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应当认真阅读本发行公告及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的 投资判断。本期超短期融资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的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 “本公司” )定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发行 规模为 5 亿元人民币的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期超短 期融资券,现公告如下: 第一章 重要提示 第一章 重要提示 发行人承诺发行公告内容真实、

2、准确、完整、及时,并对其承担 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发行人发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注册不代表 交易商协会对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判断。 第二章 释义 第二章 释义 在本发行公告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发行人/本公司 /深圳航空/深航 指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超短期融资券 指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发行的,约定在 270 天内还本付息的债务 融资工具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 指 发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期限为 270 天的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度第二 期超短期融资券 本次发行 指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

3、行为 发行公告 指 公司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而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制作的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 募集说明书 指 公司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而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制作的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主承销商 指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团 指 指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 和其他承销团成员组成的承销团 承销协议 指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签订的深圳航空有限责 任公司 2015-2017 年度超短期融资券承销协 议 余额包销 指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主承销商按照深圳航 空有限责任公司 2015-2017 年度超短期融

4、资 券承销协议的规定,在规定的发行期结束 时,将未售出的超短期融资券全部自行购入 的承销方式 簿记建档 指 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利率(价格) 区间后,承销团成员/投资人发出申购定单, 由簿记管理人记录承销团成员/投资人认购 债务融资工具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按 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利率 (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集中簿记建档 是簿记建档的一种实现形式,通过集中簿记 建档系统实现簿记建档过程全流程线上化处 理。 簿记管理人 指 簿记管理人指制定集中簿记建档流程及负责 具体集中簿记建档操作的机构,本期超短期 融资券发行期间由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 任 银行间市场 指 中国银行间

5、债券市场 交易商协会 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上海清算所 指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近三年 指 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 最近一期 指 2015 年第一季度 工作日 指 中国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有限公司 指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三章 发行基本情况 第三章 发行基本情况 超短期融资券名 称: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度第

6、二期超短期融 资券 发行人全称: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待偿还债务 融资余额: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待偿还债务融 资工具余额为 29.4 亿元,包括 5.4 亿元短期融资 券、 7 亿元中期票据和 12 亿元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 工具和 5 亿元超短 注册通知书文号: 中市协注2015SCP202 号 注册金额: 肆拾亿元(4,000,000,000 元) 本期发行金额: 伍亿元(500,000,000 元) 本期发行期限: 270 天 非闰年计息年度 天数 365 天 闰年计息年度天 数 366 天 面值: 人民币壹佰元(100 元) 发行价格 100 元/百元面值 票面利率:

7、 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由集中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在 本超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保持不变 发行对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 禁止投资者除外) 承销方式 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团成员以承销包销 方式承销本期超短期融资券 发行方式: 组建承销团,通过集中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发 行 发行日期: 2015 年 10 月 28 日 起息日期: 2015 年 10 月 29 日 缴款日期: 2015 年 10 月 29 日 债权债务登记日: 2015 年 10 月 29 日 上市流通日期: 2015 年 10 月 30 日 兑付价格 按超短期融资券面值兑付, 即人民币壹佰元/每百元

8、面值 兑付方式: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兑付日前 5 个工作日,由发行人 按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兑付公告 , 于兑 付日由上海清算所代理付息兑付 兑付日期: 2016 年 7 月 2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 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信用评级机构及 信用评级结果: 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 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经 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 体信用级别为 AA-。 担保情况: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无担保 信用增进情况: 无 集中簿记建档系 统技术支持机构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四章 发行安排 第四章 发行安排 一、集中簿

9、记建档安排 1、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簿记管理人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 期超短期融资券承销团成员须在 2015 年 10 月 28 日 15 时前, 通过集 中簿记建档系统向簿记管理人提交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 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申购要约 (以下简称“ 申购要约 ” ) ,申购 时间以在集中簿记建档系统中将申购要约提交至簿记管理人的时 间为准。 2、每一承销团成员申购金额的下限为 1,000 万元(含 1,000 万 元) ,申购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必须是 1,000 万元的整数倍。 二、分销安排 1、认购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投资者为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国 家法律、法规及部门

10、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 2、上述投资者应在上海清算所开立 A 类或 B 类持有人账户,或 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债券结算代理人开立 C 类持有人账户; 其他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债券承销商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债券 结算代理人在上海清算所开立 C 类持有人账户。 三、缴款和结算安排 1、缴款时间:2015 年 10 月 29 日 11 点前。 2、 簿记管理人将在 2015 年 10 月 28 日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发 送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配售确认 及缴款通知书 (以下简称“ 缴款通知书 ” ) ,通知每个承销团成员 的获配面额和需缴纳的认购款金额、付款

11、日期、划款账户等。 3、合格的承销商应于缴款日上午 11:00 前,将按簿记管理人的 “缴款通知书”中明确的承销额对应的募集款项划至以下指定账户: 户名: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上海银行 账号:98000019585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号:325290000012 如合格的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缴款, 则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 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和 “承销协议” 和 “承销团协议” 的有关条款办理。 4、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束后,超短期融资券认购人可按照 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转让、质押。 四、登记托管安排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以实名记账方式发行, 在上海清算所进行登记 托管。

12、上海清算所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定债权登记人,在发行结 束后负责对本期超短期融资券进行债权管理,权益监护和代理兑付, 并负责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五、上市流通安排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在债权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 (2015 年 10 月 30 日) ,即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转让。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 六、其他 无。 第五章 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 第五章 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 称: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国际机场深航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蔡剑江 联 系 人:李剑 联系电话:0755-23166875 传真:0755-22631679 邮政编码:518128 二、主承销商及簿记管理人 二、主承销商及簿记管理人 主承销商: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 35 楼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唐竞英、钱满满 电话:021-68476440、5579 传真:021-68476101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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