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上传人:第*** 文档编号:95250748 上传时间:2019-08-16 格式:PDF 页数:12 大小:213.4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关于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2013 年 度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关于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2013 年 度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 致: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本所接 受贵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令(2008) 第1号)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下称 短 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中国银行 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

2、称“交易商协会” )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发行2013年度第 一期短期融资券(下称“本期短期融资券”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 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 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短期融资券注册或备案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本所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

3、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 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主体情况 1、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 发行人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证号: 370000018008647) ,注册资金 10,943.80 万元,是依法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2、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发行人经营范围不包括金融相关事项,也不具有金融许可证 等相关证件,为非金融企业。 3、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成员 经核查,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4、发行人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发行人前身山东省汽车销售公司系山东省物资局直属公司于 198

4、9 年成立。1990 年经山东省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鲁清整办发 (90)第 23 号文批复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1992 年经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山东省经 济委员会鲁体改生字(1992)第 11 号文批复同意以山东省汽车销售 公司为核心,以控股的 7 个企业为紧密层,以参股的 8 个企业为半紧 密层,以部分联销和资源协作企业为松散层,组建山东省汽车销售集 团总公司。1993 年经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鲁体改生字(1993) 2 第 205 号文批复,以山东省汽车销售集团总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以 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山东省汽车销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5、由国 家股、企业法人股和个人股组成。国家股由原公司投资折股,企业法 人股向其他企业法人募集,个人股向公司内部职工募集。1997 年, 经股东大会决议更名为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 年经山东省财 政厅鲁财国股(2002)1 号文批复,山东省国资办将其持有的润华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4452.8 万股国家股份协议转让给公司职工。至此发 行人股份全部由法人股和自然人股组成。 现发行人注册资本一亿零玖 佰肆拾叁万柒仟玖佰玖拾陆元,经营范围为汽车(含小汽车)连锁经 营;金旅牌轻型客车,长安品牌,郑州日产品牌,重庆长安铃木品牌 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咨询服务;汽车出租(仅限分支机构) ;东南 品牌汽车销

6、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 ;摩托车农用车及配件装具、机 电产品、黑色金属、建筑材料销售;备案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汽车 租赁;花木、花卉销售及租赁, ;园林绿化(凭资质证书经营) ;开办 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相关业务;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凭资质经营) 。 2002 年 1 月 7 日,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鲁财国股 (2002) 1 号文 关 于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资办持有的 4,452.8 万股国家股权全部转让给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 上述股权转让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自 2002 年发行人国家股转让后,发行人的股权历经变动,其中,山东天泓投 资

7、有限公司通过股权受让一度成为发行人第一大法人股东。 2013 年 7 月 2 日,天泓公司与发行人董事长栾涛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 3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转让,至此栾涛先生成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依据 公司法之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无需进行工商登记变更。 发行人上述股份转让履行了必要的变更手续,合法合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栾涛先生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 达 45.64%。发行人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有法人股东 129 个、自然人 股东 779 人。 持股数量最多的法人股东为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 公司,持股比例为 2.54%;除栾涛先生外,持股数量最多的自然人股 东为丛广惠,持

8、股比例为 1.29%。同时,经核查,上述法人股东或自 然人股东之间无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影响栾涛先生控制权的情形。综 上所述,栾涛先生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史沿革合法合规,实际控制人控制地位 明确稳定。 5、发行人依法存续情况 根据经工商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本所律师的核查, 本所律 师认为,发行人成立至今合法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非金融企业法 人,其设立和历次变更合法合规,并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规则关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主体 的要求

9、,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本期发行程序 1、有关本期发行的内部决议 4 2011 年 12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 行不超过 10 亿元短期融资券。 2012 年 1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向中国银 行间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 10 亿元短期融资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经作出发行本期债务 融资工具的决议, 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10、发行人本次短期融资券的备案 发行人已就短期融资券发行事宜在交易商协会进行了注册, 并已 于取得了交易商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 (中市协注 2012CP306 号) 。根据接受注册通知书 ,发行人短期融资券的注 册金额为人民币 10 亿元,注册额度自该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 年内有 效,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发行人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 发行短期融资券。本期短期融资券备案发行金额为人民币 5 亿元、发 行期限为 365 天。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已获得有效授权和批 准,并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符合公司法 、 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 法和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的规定,本期短期融资券

11、发行为发行 人在交易商协会许可的注册有效期内和注册金额范围内的发行, 发行 人须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5 的规定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三、本期发行文件及有关机构 1、发行公告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第一期短 期融资券发行公告 (下称“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 ) ,本期短期 融资券发行公告详细披露了以下内容:重要提示、释义、本次发行基 本情况、本期发行时间安排、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安排等内容合法合规。 2、募集说明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据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 短期 融资券业务指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规

12、则指引编制了润华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13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下称“本期短 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 ,本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披露了以下内 容:重要提示、释义、投资风险提示及说明、发行条款、募集资金用 途、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财务状况分析、发行人资信情况、债务 融资工具担保、税项、信息披露安排、违约责任和投资者保护机制、 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有关机构、其他重要事项、附录。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本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安 排规定了以下内容:短期融资券发行前的信息披露;短期融资券存续 期内定期信息披露;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短期 融资券本息兑付信息披

13、露。 本所律师认为: 本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 6 指引的要求编制;内容符合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有关信息披露的规 定。 3、评级报告 为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 发行人聘请了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 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 。新世纪对本期发行进行了信用 等级评定。本期发行存续期间,新世纪进行跟踪评级。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新世纪为交易商协会会员,与发行人无关 联关系,具备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合法资格,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如下 (1)新世纪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 310110000035996; (2)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等机构从事企业债券 信用评级

14、业务资格的通知 (银发1997547 号) 。经新世纪评定,发 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级,本期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为 A-1 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世纪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在 中国境内工商注册并具备提供债券信用评级服务的法定资质。 新世纪 与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与发行 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4、法律意见书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现持有山东 省司法厅颁发并经最新年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证号: 23701200910405666) ,为交易商协会注册会员。本法律意见签字律师 均持有由山东省司法厅颁发并经最新年检的律

15、师执业证 ,本所及 7 本所律师具有为本期定向工具出具法律意见的资质, 与发行人无关联 关系。 5、审计报告 本期发行文件中的审计报告包括 2010 年-2012 年度 审计报告 。 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正源和信)分别为发行人出具 了 2010 年-2012 年度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正源和信已取得了从业资格,与发行人无 关联关系,其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如下: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 册号:370000228007483; (2)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批准设立 文号为鲁财会协字 【2000】 63 号, 会计师事务所编号: 编号 3701000

16、1。 本所律师认为,正源和信及其经办注册会计师具备相关资质,与 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发行人本期短期融资券的主承销商 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的主承销商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 “兴业银行” ) ,本所律师核查了兴业银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 可证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兴业银行为交易商协会会员,具备担 任短期融资券主承销商的业务资格。 兴业银行与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兴业银行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 关系。 本所律师认为:兴业银行具备主承销商的相关资质,与发行人不 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文件及发行有 8 关机构符合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 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和交 易商协会相关规则指引的规定。 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 1、本期备案发行额度 根据接受注册通知书 ,发行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注册金额为 人民币 10 亿元,发行人本期发行额度为 5 亿元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股票中长线技巧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