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金融债券发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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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为拓展市场融资渠道,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促进业务稳健发展,经中国银监会关 于交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的批复 (银监复2015656 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 可决定书 (银市场许准予字2015第 295 号)核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在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金融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 。 本期债券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公开发行。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应当认真 阅读本文件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有关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 行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做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 投资风险

2、做出了任何判断。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发行公告的全部内容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及其他现 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愿就本发行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责任, 在做出一切必要及合理的查询后, 确认截至本发行公告封面载明日期止, 本发行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投资者可在本期债券发行期内到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国货 币网: 和其他指定地点或媒体查阅本发行公告全文。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 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发行 公

3、告中列明的信息或对本发行公告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本发行公告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2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3 第二章 债券清偿顺序说明及风险提示 8 第三章 本期债券情况 14 第四章 发行人基本情况 21 第五章 发行人历史财务数据和指标 38 第六章 发行人财务结果的分析 45 第七章 发行人业务状况及所在行业的地位分析 55 第八章 发行人与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关系 77 第九章 债券承销和发行方式 83 第十章 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机构 85 第十一章 备查文件 89 3 第一章 释义 本发行公告中,除文意另有所指,下列

4、简称或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本行/交通银行/交行/ 发行人” 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本期债券” 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金融债券” “本期债券发行” 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金融债券”的 发行 “发行利率” 指 发行人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的本期债券最终 票面年利率 “主承销商” 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银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的 一家、多家或所有机构(根据上下文确定) “承销团” 指 由主承销商为本期债券组织的,由主承销

5、商和其 他承销团成员组成的承销团 “簿记建档” 指 由簿记管理人记录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数量和 票面年利率的程序 “簿记管理人” 指 制定簿记建档程序,负责簿记建档操作和簿记管 理账户的管理人,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公告” 指 本行为发行本期债券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作 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金融债券发 行公告 “募集说明书” 指 本行为发行本期债券并向投资者披露本期债券 发行相关信息而制作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金融债券募集说明书 4 “发行文件” 指 在本期债券发行过程中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其他 资料及其所有修改和补充文件(包括但不限

6、于募 集说明书、发行公告) “国务院”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人民银行/央行” 指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中国银监会”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 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香港证监会” 指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汇丰银行” 指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社保基金理事会” 指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汇金公司” 指

7、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有关主管机关” 指 本期债券发行需获得其批准的监管机关,包括但 不限于人民银行、银监会 “交银保险” 指 中国交银保险有限公司 “交银国际” 指 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交银国信” 指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交银康联” 指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 指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银租赁” 指 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巴西 BBM Bank” 指 巴西 Banco BBM S.A. “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发行人审计机构” 指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8、信用评级机构/大公指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5 国际” “中央结算公司/债券托 管人” 指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巴塞尔协议” 指 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一系列关于商 业银行监管标准和资本充足要求的文件 “巴塞尔协议 II” 指 2004年6月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 统 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 “巴塞尔协议 III” 指 2010 年 12 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第 三版巴塞尔协议 “不良贷款” 指 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按照贷款质量 五级分类对贷款进行分类时的“次级” 、 “可疑” 和“损失”类贷款 “核心资本” 指 包括银行的实收资本

9、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 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东权益等 “核心一级资本” 指 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 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 入部分 “二级资本” 指 包括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附属资本” 指 包括银行的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符合 条件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条件的混合资本债 券和长期次级债务等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 率” 指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的规定, 商业银行持有的、 符合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商 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 指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10、的规定, 商业银行持有的、 符合规定的一级资本与商业银 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资本充足率” 指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的规定, 6 商业银行持有的、 符合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 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资本充足率” 指 商业银行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及其修订办法计量的核心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 的比率 “ 公司法 ”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章程/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制定并定期或不定期修订的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除非特别说明,本发行公告 所指公司章程是指发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召 开的 2015 年第一次

11、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 司章程。 该公司章程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核准 “最近三年及一期/报告 期” 指 2012 年、2013 年、2014 年及 2015 年 1-9 月 “最近三年” 指 2012 年、2013 年、2014 年 “报告期各期末” 指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5 年 9 月 30 日 “中国会计准则”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及其他相关规定 “大型商业银行” 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银行” ) 、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业银行

12、” ) 、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 )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银行” )及本行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工作日” 指 上海市的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及政 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7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公告中引用的发行人财务数据均为发行人按照境内新企业会 计准则编制的合并报表财务数据。 本发行公告中的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 原因造成。 8 第二章 债券清偿顺序

13、说明及风险提示 一、债权清偿顺序说明 本期债券性质为公司的一般负债,如遇发行人破产清算,其偿还顺序居于发行人长 期次级债务、二级资本工具、混合资本债券、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股权资本之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 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即如遇公司破产 清算,本期债券在清偿顺序上应次于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与发行人吸收的企业 存款和其他负债具有同样的清偿顺序。 二、相关的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发行人此次发行的金融债券时,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 素。 (一(一)与本期债券相关的风险与本期债券相关的

14、风险 1、利率风险、利率风险 受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不确定性。本期 债券期限较长,在债券的存续期限内,不排除市场利率上升的可能,这将使投资者投资 本期债券的收益水平相对降低。 对策对策:本期债券按照市场化的方式发行,发行利率最终由市场确定。本期债券拟在 发行结束后申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如交易流通申请获得批准,本期债券 流动性的增强也将在一定程度上给投资者提供管理利率风险的便利。 2、交易流动性风、交易流动性风险险 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后,在转让时存在一定的交易流动性风 险,可能由于暂时无法找到交易对象而不能及时将债券变现。 对策对

15、策: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发行中,将尽量扩大投资主体,增加债券的交易机会,促 9 进投资者间的转让便利。此外,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债券流通和交易的条件将会有所 改善,未来的交易流动性风险将会有所降低。 3、付息付息和和兑付风险兑付风险 如果发行人在经营过程中,受到自然环境、经济形势、国家政策和自身管理等有关 因素的影响,使其经营效益恶化或流动性不足,可能影响本期债券的按期付息和兑付, 产生由违约导致的信用风险。 对策对策:目前,发行人经营情况良好,资产质量不断改善,财务状况稳健。未来,发 行人将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继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的建设,确保自身可持续、 健康的发展,尽可能降低本期债券的付

16、息和兑付风险。 4、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市场利率可能下降,这将导致本期债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 益率下降。 对策:对策:本期债券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行,最终定价将为市场接受,反映投资者对再投 资风险的判断。此外,投资者可根据宏观经济走势等因素,综合考虑本期债券的投资期 限和资金收益的匹配。 5、评级风险、评级风险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出现由于发行人经营情况变化,导致信用评级机构调整 对本期债券本身或者发行人的信用级别,从而引起本期债券交易价格波动,使本期债券 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对策:对策:发行人在稳步发展现有业务的同时,不断开拓新业务,发展新客户,并实现 了利润增长点多元化,这将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经营能力。发行人稳定的财务状况和良好 的盈利能力将为发行人按期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和偿还本期债券的本金提供资金保障。 (二(二)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信用风险、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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