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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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2第 135 号 致: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 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民科技” )的委托,指派鲍金桥、司慧 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 )就新民科技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

2、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新民科技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五日刊 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 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民科技股东和授权代表共 9 名,持有新民科 技 256,815,888 股, 均为截止至 2012 年 10 月 19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新民科技股东。新民科技部分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出

3、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 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新民科技董事会提出,并在会议通知中 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 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表决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进行了投票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

4、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 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 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1、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和数量、发行价格和发行数 量、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 1.1、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赞成 256,746,9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 68,9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与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赞成 256,746,9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5、总数的 99.9731%,反对 68,9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募集资金用途和数量 表决结果:赞成 256,746,9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 68,9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4、决议有效期限 表决结果:赞成 256,746,9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 68,9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 0 股

6、,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正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256,746,9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 68,9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修正案) 表决结果:赞成 256,746,9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 68,9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7、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期 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256,746,9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 68,9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256,746,91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1%,反对 68,9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新民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司 慧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司 慧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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