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城集团公司2011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上传人:第*** 文档编号:95242145 上传时间:2019-08-16 格式:PDF 页数:11 大小:460.9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华侨城集团公司2011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华侨城集团公司2011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华侨城集团公司2011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华侨城集团公司2011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华侨城集团公司2011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华侨城集团公司2011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华侨城集团公司2011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万 商 天 勤 律 师 事 务 所 万 商 天 勤 律 师 事 务 所 深圳办公室: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21 层(518048) 电话:(0755)83026386 83026389 传真:(0755)83026828 83026990 上海办公室: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 楼(200120) 北京办公室: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9 号华业国际中心 A 座 3 层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侨城集团公司 2011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发行之 关于华侨城集团公司 2011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发行之 法律意见书法

2、律意见书 (2011)万商天勤法意字第 041 号 (2011)万商天勤法意字第 041 号 致:华侨城集团公司 致:华侨城集团公司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侨城集团公司(以下简 称 “发行人”)委托,就发行人发行 2011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以下简称“本期发行”) 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 制工业企业法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管 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3、资工具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以下 简称“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 华侨城集团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准则、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期发行涉及的相 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申明如下: 1、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

4、人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律师认为出 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书面材料或者口 头证言,相关材料签字盖章均属实,没有隐瞒、虚假或者重大遗漏;其中提供的材料为 副本或者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3、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期发行中期票据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信评级、偿债能力和现金流分析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 表任何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信评级、偿债能力 和现金流分析中的任何数据或者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 4、本法

5、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期发行中期票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期发行中期票据所必备的文件,随其 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同意发行人部分或者全部在华侨城集团公司 2011 年度第二期 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但发行人作上述 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发行人本期发行的合法性和重大法律问题,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发行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的授权和批准 一、关于发行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的授权和批准 发行人于 2011 年 5 月 2

6、0 日召开了党政联席会议, 做出侨城党政纪字20117 号 党 政联席会议纪要,会议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 14 亿元人民币的中期票据额度,其中首期发行 14 亿元。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此次办公会议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内容及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取得本期发行中期票据所需取得的合法批准和授权。 此外,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的发行尚待取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 易商协会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且

7、应在核定的发行限额内实施。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通过对有关发行人主体资格的文件的核查,确认: 1、发行人系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和国务院特区办公室(85)侨秘会字 002 号文 的有关规定,以及 1986 年 5 月 13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深办函(1986)90 号文 关于同意成立深圳特区华侨城经济发展公司的复函批准,成立的外向型经济开发区 全民所有制企业,隶属深圳特区华侨城建设指挥部领导。发行人于 1987 年 12 月 7 日领 取了注册号为粤内进法字 057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发行人在设立时的名称为“深圳经济特区华侨城经济发展总公司”。根据

8、广东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处 1999 年 5 月 10 日的证明, “深圳经济特区华侨 城经济发展总公司”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于 1996 年 8 月 9 日更名为“华侨城 经济发展总公司”。 3、1997 年 6 月 16 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下发(97)侨经字第 15 号文关于同意 组建“华侨城集团”的批复,同意组建华侨城集团,并同意将“华侨城经济发展总公 司”更名为“华侨城集团”。1997 年 9 月 30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华侨城 经济发展总公司”变更名称为“华侨城集团公司”。1997 年 10 月 22 日,广东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核准本次名称变更,华侨

9、城集团变更为现名“华侨城集团公司”并换领了注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册号为 4400001007882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2001 年 3 月 19 日,华侨城集团公司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迁移至深圳市工 商管理局登记,换领了注册号为 4403011062068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0301105118152),发 行人的法定住所为: 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 法定代表人为: 任克雷; 注册资金为: 560,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主营纺织品、轻工业品等商品的出口和办理经济特区主管部门批准 的特区内自用一类商品

10、、机械设备、轻工业品等商品的进口(按经贸部92外经贸管体审 证字第 A19024 号文经营),开展补偿贸易,向工业、旅游、房地产、商贸、金融保险行 业投资, 向包装、 装潢、 印刷行业投资, 本公司出口商品转内销和进口商品的内销业务。 旅游、仓库出租、文化艺术、捐赠、汽车保税仓,会议展览服务(涉及许可证管理的项 目,须取得相关的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汽车(含小轿车)销售。 6、2011 年 3 月 24 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发行人增加注册资金至人民币 560,000 万元,并颁发了新的营业执照。由于本次营业执照更换在 2010 年年检期间, 因此在新发营业执照上无 2010 年年检记录。

11、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设立,持续经营并有效存续,具有发行本期中期 票据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子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三、发行人子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NDF 套期保值组合业务套期保值组合业务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子公司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外采购原材料, 需用大量美元支付境外货款,为锁定汇率风险,开展 NDF 套期保值组合业务。 本所律师认为,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外汇指定银行进行 NDF 套期保值组合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业务属于经常项目交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 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 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的募集资金用途四、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的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期发行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 (一)偿还银行贷款 发行人拟将本期中期票据募集资金的 10 亿元用于偿还公司贷款,以降低公司资金 成本,增强公司竞争力。该笔贷款没有用于房地产项目。 (二)补充下属子公司营运资金 此次中期票据募集资金到位后, 发行人拟将本期中期票据募集资金中的 3 亿元用于 补充下属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日常营运资金; 将募集资金中的 1 亿元用于康佳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流动资金。 同

13、时,发行人承诺在本期中期票据存续期间变更资金用途前及时披露有关信息,并 承诺本期募集资金均用于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不用 于房地产开发及土地储备相关业务。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募集资金用途符合业务指引第五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本期发行中期票据的待偿还余额五、发行人本期发行中期票据的待偿还余额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在本期发行前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为 64 亿元;发行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人本期发行中期票据金额为人民币 14 亿元。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人 2010 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为 1

14、95.94 亿元;根据发行 人出具的未经审计的 2011 年 6 月末财务报表显示,发行人截止 2010 年 6 月 30 日的净 资产为 207.22 亿元。 如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成功注册、发行完毕,发行人的待偿还中期票据余额与发行 人经审计的 2010 年末净资产的比率为 39.81%,不超过发行人净资产的 40%。 本所律师认为,如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成功发行完毕,发行人待偿还中期票据余额 符合业务指引第四条的规定。 六、本期中期票据的信用评级六、本期中期票据的信用评级 经查,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提供信用评级的机构为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该公司 目前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1

15、10000001453446 号 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经营范围为:信用评级和评估、信用数据征集、信用评估咨询、信息咨询;提供 上述方面的市场调查及人员培训。本所律师认为,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是依法设立、 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为本期中期票据出具信用评级报告的资格。 根据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华侨城集团公司 2011 年度企业信用评级报 告、华侨城集团公司跟踪评级报告以及华侨城集团公司 2011 年度第二期中期 票据信用评级报告,对发行人长期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 AAA 级,对本期中期票据的信 用等级评级结果为 AAA 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公司具备为本期中期票据提供信用评 级服务的资格,发行人尚需将该评级结果应当向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 七、本期中期票据的募集说明书七、本期中期票据的募集说明书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审阅了募集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风险提示、发行条款、募集资 金运用、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主要财务状况、发行人资信状况、担保、税项、发行 人信息披露工作安排、违约责任与投资者保护机制、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的有关机构、备 查文件等。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有关规定。 本期发行的募集说明书系发行人制定,本所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股票中长线技巧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