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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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上海市裕通路100号洲际中心15、16层 电话:021-60561288 传真:021-60561299 邮编:200070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 发行发行 2012017 7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之 法法 律律 意意 见见 书书 关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发行 2017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1 关于关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 发行发行 2012017 7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年度第一期

2、中期票据之法律意见书之法律意见书 致:致: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根据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 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的约定,担任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 总公司申请发行8亿元的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与本期中 期票据发行合法合规及其他对发行有重大影响的事实、行为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并根据核查和验证结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重要声明:重要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

3、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间 交易商协会制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级票据业务指引 、 银行间债 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 规则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及关于发 布的公告等相关规则、指引以及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出具 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

4、定职责,遵循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查 阅了本所认为出具律师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 并就有关问题向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关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发行 2017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2 (三)在调查过程中,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已提供本所律师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 材料和对有关事实的说明;其所提供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真实、有效;其 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 其

5、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 关事实的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中期票据注册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期中期票据发行有关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涉 及有关财务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内部控制等非本所律师专业事项。本所律师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审计结论、财务会计数据、信用评级结论及依据的引用,并 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 本所律师书面

6、同意,发行人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法律意 见书以任何其他目的进行使用。 基于上述声明与说明,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明确另有所指, 以下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建发 总公司 指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 交易商协会 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本期中期票据 指 发行人本期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公开发售 人民币 5 亿元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总 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注册总额度 指 发行人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8亿元中 期票据额度 公司章程 指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

7、司章程 北京银行 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世纪 指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关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发行 2017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3 中兴华 指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的经办律师 审计报告 指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发行人出具的中兴华审字 2017第 020752 号审计报告 募集说明书 指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 2017 年 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 承销协议 指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就本次发行签署的 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8、工具承销协议 管理办法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 法 业务指引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信息披露规则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 露规则 中介服务规则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 务规则 发行注册规则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 册规则 募集说明书指引 指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 明书指引 元 指 人民币元 关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发行 2017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4 一、一、发行主体发行主体 (一)发行人为企业法人 发行人现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

9、区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17年9月7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0100228686045E,住所为乌鲁 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12层1205室,法定代表 人为赵振国,公司类型为全民所有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6,545.00万元,经营 范围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建设管理、拆迁安置及服务,资产经营管理,房 屋、设备、场地租赁,投资理财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城市园林绿化,酒店、写 字楼、商场、停车场商业设施的开发投资与经营管理;文体培训、体育运动项目 经营、体育比赛经纪代理(不含特定事项) 、运动场地场馆租赁、会议服务及展 览展示、文艺创作

10、与表演、图书馆、电影放映、文化艺术经纪代理(不含特定事 项) 、广告代理;销售:体育用品,石油制品,化工产品,轮胎,机油,润滑油, 橡胶制品,汽车配件;工业、农业、建筑业等非国家限制类商品的采购与销售; 货运代理服务;仓储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开展边境小额 贸易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资设立的全 民所有制企业,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载明的经营范围,发行人经营项目 包括: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建设管理

11、、 拆迁安置及服务, 资产经营管理, 房屋、 设备、 场地租赁, 投资理财咨询服务, 物业管理, 城市园林绿化, 酒店、 写字楼、 商场、停车场商业设施的开发投资与经营管理;文体培训、体育运动项目经营、 体育比赛经纪代理 (不含特定事项) 、 运动场地场馆租赁、 会议服务及展览展示、 文艺创作与表演、图书馆、电影放映、文化艺术经纪代理(不含特定事项) 、广 告代理;销售:体育用品,石油制品,化工产品,轮胎,机油,润滑油,橡胶制 品,汽车配件;工业、农业、建筑业等非国家限制类商品的采购与销售;货运代 理服务;仓储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开展边境小额贸易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12、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发行 2017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5 因此,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三)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特别会员资格通知书 (中市协会 2014860号) ,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四)发行人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1、1992年7月22日,建发总公司筹建办向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提交关 于成立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的申请书 , 1992年7月23 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发文件乌经开(内)字1992第028 号关于成立建设发展总公司的批复 ,同意成立建设发

13、展总公司,经济性质为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该批复,乌鲁 木齐经济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1992年7月28日颁发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正式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但注册资本并未实际出资到位。法定代 表人为袁新和;经营范围为:房地产投资开发,建设工程承包、发包,交通、能 源、市政设施开发建设,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装饰装修,市政维护管理,园林 建设,科技咨询。兼营:土产、五金交电、办公用品、汽车配件、医药、畜产品、 化工、机械设备、食品、金属材料、文化娱乐。 2、 1997年5月22日,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发文件乌经开 (管) 字

14、199741号关于补足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决定 ,同意在开 发区选择价值1000万元的良好商业地段, 划拨给建发总公司。 作为注册资金。 1997 年5月30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下发文件乌经开(财)字199711 号关于补足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注册资金决定的通知 ,同意将13号小区预 备工地12500平方米, 价值1000万元的土地作为管委会对建发总公司的长期投资。 1997年6月3日, 经乌鲁木齐会计师事务所乌会所验字 (97) 2-311号 验资报告 验证, 截止1996年12月31日止, 建发总公司增加投入资本1000万元, 实收资本1000 万元,注册资本出资到

15、位。1997年6月5日,建发总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 行政管理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提交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申 请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乌鲁 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核准,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关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发行 2017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6 3、2005年2月21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同 意调整账面无形资产的批复 ,内容为:同意拨付发行人资本金1,000万元,同意 发行人以现金方式调整置换账面无形资产,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000万 元调减,调减部分以

16、现金补足。 4、2012年2月10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头屯河区人民政 府)下发关于授权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 , 授权国有资产管理管理监督委员会对发行人履行出资人职责。 5、2012年3月27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下发文件乌经开国资20127号关于建设发展总公司工商登记有关事 项变更的批复 ,同意公司住所变更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12层1205室,同意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项目建设管理、拆迁安置及服务,资产经营管理,房屋、场地租赁,投资理 财咨询服务” ,同意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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