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市江宁区自来水总公司发行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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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 关于南京市江宁区自来水总公司关于南京市江宁区自来水总公司 发行发行 20182018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 之之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AllBright Law OfficesAllBright Law Offices 锦 天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二一八年一月二一八年一月 2 ALLBRIGHT LAW OFFICES SHANGHAI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上海中心大厦 12 楼 邮编:200120 电话:021-61059000 传真:021-61059100

2、Citigroup Tower 14/F, 33 Hua Yuan Shi Qiao Rd.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关于南京市江宁区自来水总公司关于南京市江宁区自来水总公司 发行发行 20182018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之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之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致启者:致启者: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经过合法注册的法律执业机构。本所接受 南京市江宁区自来水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 托,依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合同的授权,指派 吴卫星律师和丁独伟律师

3、(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专项法律顾 问,就发行人发行“2018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 (以下简称“本 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规 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3 (以下简称“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服务规则”)、银行间 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以下

4、简称“业务指 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 (以 下简称“业务规程”)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 会”)授予的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符合服务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具备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提供中介服务的资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对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和应 当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调查, 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 阅的文件,包括

5、但不限于涉及发行人资格、授权文件、批准文件、发 行的合规性条件、 信用等级分析评估、 募集资金的用途等方面的记录、 资料和证明,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有 关事项向发行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作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中,本所得到了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所提供的 文件、所做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 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已向本所披露, 而且无任何隐瞒和疏漏 之处。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发行人及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文件出具法 律意见书。经本所适当核查,发行人所提供予本所审阅的有关副本

6、材 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对上述文件的核查及判断,出具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 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发表意见。本 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时所应适用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自律规则为依据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 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 4 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审计、信用评 级等内容, 均为对于发行人制作的发行文件以及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

7、 专业报告之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构成本所对于这些内容真实性、准确 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任 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向交易商协会申请发行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 法对于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一、发行主体发行主体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经南京市江宁区工商行政管理 局于1982年3月1日核准登记注册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115135592015Y,法定代表人为葛胜利,注册地址为

8、南京市江宁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湖路88号。截至目前,发行人的注册资本为60,000 万元,股权结构为:南京江宁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为60,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发行人经营范围:自来水生产、供应;自来水管道安装、维修。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为合法设立的公司法 人。 发行人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且非金融企业。 (二)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登记,发行人为交易商协 会特别会员。 (三)历史沿革 南京市江宁区自来水总公司前身为南京市江宁县自来水厂, 成立 于1959 年9 月,1961 年投产,隶属于江宁县工业局。1982年,原江 宁县自来水厂划归江宁县基础建设局管辖

9、, 属公共事业型全民所有制 企业。 1990年5月30日,南京会计师事务所江宁分所出具的宁会字(90) 第100号验资报告书,截至1990年5月30日止,注册资金319.3万 元。 1991年,江宁县自来水厂更名为江宁县自来水公司,1990年6月 14日领取江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13559201-5的 企业 5 法人营业执照。 2000 年2月26日, 江宁县自来水公司经主管部门江宁县建设局批 准,向江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变更为“江宁县自来水总 公司”。2000年5月29日,江苏石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苏石 会验字2000111号验资报告,截至2000年4月30日止,

10、公司以资 本公积转增资本681.7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1001万元。2000年6 月 6 日 , 公 司 领 取 江 宁 县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颁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32021100066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变更为1001万元。 2002年,因江宁区撤县设区,江宁县自来水总公司向江宁区工商 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变更为“南京市江宁区自来水总公司”。 2008年3月6日,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批准,将资本公积 58,999 万元转增注册资本,本次变更后注册资本为60,000万元。 2012年12月,根据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批准,南京市江宁区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

11、其所持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南京江宁城市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截止2017年9月末,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0万元。截至本募集说 明书签署之日,公司注册资本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非金融企 业法人,具备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历史沿革各项事项已按相关规定 履行程序, 作为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主体不存在 法律障碍。 二、发行程序二、发行程序 (一)内部决议(一)内部决议 2016年2月23日,公司召开总经理会议,审议并形成了南京市 江宁区自来水总公司总经理决议。决定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 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

1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总经理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总经理会议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2016年2月26日,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并形成了南京市 江宁区自来水总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 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 (二)注册或备案(二)注册或备案 6 就本期超短期融资券而言, 发行人尚需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 协会注册并取得接受注册通知书。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发行人总经理会议和股东会 通过,根据公司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该总经理会议和股东会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 发行人在取得本次超

13、 短期融资券在交易商协会的接受注册通知书后,即可依法发行。 三、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 (一一) ) 发行公告发行公告 经核查,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编制了南京市江宁区自来水总公司 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募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 告”),该发行公告包括重要提示、释义、本次发行基本情况、发 行时间安排、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公告有关本次发行安排等内容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的要求。 (二)募集说明书(二)募集说明书 南京市江宁区自来水总公司2018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募 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系由发行人根

14、据管理办法 及募集说明书指引的相关规定编制: 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金额为人民币3亿 元;融资券单位面值壹佰元;融资券期限为270天;发行价格为面值 人民币壹佰元;票面利率为固定利率,根据集中簿记建档结果最终确 定;发行方式为采用集中簿记建档方式,集中配售方式发行;发行对 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者 除外);承销方式为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制作的 募集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中包括了风险提示及说明、发行条款、募 集资金用途、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的主要财务状况、发行人资信 状况、违约责任及投资者保护机制、债务

15、融资工具担保、信息披露、 税务事项、发行人承诺、与发行有关的机构等必要内容;发行人已按 照募集说明书指引的规定,在募集说明书显要位置对投资人 进行了风险提示及说明;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对其主要财务情 况做出详实陈述。 7 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特别约定了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应 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其它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的有效措 施,以及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生违约后的清偿安排,有利于保护投资 者的利益。 本所律师认为,(1)募集说明书的编制符合交易商协会的 相关规定;(2)募集说明书对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当事人的权利 和义务做出了具体的约定;(3)募集说明书在与本期发行相关 的所有重大事项方面的

16、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但本所的前述确认不包括对有关会计、审计及信用评级等专业 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对有关会计、审计及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不 具备发表意见的专业资格。 (三)评级报告(三)评级报告 根据信用评级委托协议书,发行人委托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国际”)对发行人主体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 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1、根据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南京市江宁区自来 水总公司 2017 年度企业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企业主体长期信 用等级为 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2、大公国际资信是一家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51000158757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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