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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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二级资本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 施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 专项报告 ” ) ; 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二级资本债券发行公告 (以下 简称“ 发行公告 ” ) ; 7.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 )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出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二级资本债券信用评级报 告 (以下简称“ 评级报告 ” ) ; 8.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3 月 24 日出 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普华永道 中天审字(

2、2015)第 10005 号)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出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 及审计报告 (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6)第 10005 号)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出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7)第 10005 号) (以上合称“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 ) ; 9. 发行人于 2016 年 1 月 21 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级资本工具发行计划的议案和会

3、议决议,以及发行人于 2016 年 3 月 8 日召开的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级资本工具发行计划的议案和会议决议; 10. 发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 、 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 (以下简称“ 2014 年年度报告 ” )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 (以下简称“ 2015 年年度报 告 ” )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 (以下简称“ 2016 年 年度报告 ” ) 、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以下简称 “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 )以及其它涉及发行人基本情况、历史沿革、2014 年 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最近三年” )经营管理合法合规情况、公司 治理和组织机构等相关资料; 1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 )于 2017 年 8 月 9 日下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农业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批复 (银监复 2017251 号) ; 12. 中国人民银行 (以下简称 “人民银行” ) 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下发的 中 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银市场许准予字2017第

5、 156 号) 。 3 发行人已向金杜保证:发行人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并且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金 杜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以及金杜对该等事实的了 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期二级资本债券发行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 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等 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

6、味着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期二级资本债券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未经 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二级资本债券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此承担责任。 金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一、 本期本期二级资本债券二级资本债券发行发行人人的的主体资格主体资格 1. 发行人的设立 1963 年 11 月 9 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零六次会 议批准设立

7、中国农业银行,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1979 年 2 月 23 日,国务 院下发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 (国发197956 号)批准恢复设立中 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由人民银行代管。发行人于 1986 年 12 月 24 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后更名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 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为:工商企内字 01547 号) 。 2.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 1 月 13 日,中国银监会以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改制为 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银监复200913 号)批准

8、发行人改制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3 日向发行人颁发机构编码为 4 B0002H111000001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 。2009 年 1 月 15 日,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行人颁发了注册号为 100000000005472 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发行人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00 亿元,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 )与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汇金公司” )作为发起人,分别拥有发行人 50%的股份。 3.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理事会” )入股 2010 年 4 月 2

9、1 日, 财政部、 汇金公司、 发行人与社保基金理事会签署 关 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的协议 ,社保基金理事会以总金额 155.20 亿元认购发行人向其新发行的 100 亿股股份。 2010 年 4 月 29 日, 发行 人的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2,700 亿元,财政部、汇金公司、社保基金理事会 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比例分别约为 48.15%、48.15%、3.70%。 4. 首次公开发行 2010 年 4 月 21 日,发行人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上市方案,经中国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外 公开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批复 (银监复201017

10、5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关于核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 可2010805 号)以及关于核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 资股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795 号) 批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 。2010 年 7 月 15 日和 16 日,发行人先后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完成后,发行人注册资本变更为人 民币 324,794,117,000 元。发行人于 2010 年 12 月 30 日取得了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核发的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1000000000

11、05472) 。 5. 优先股 2014 年 9 月 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下发证监许可2014991 号关于核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优先股的批复 , 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8 亿股优先股。 本次优先股采取 分次发行方式, 首次发行 4 亿股,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 其余各次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 24 个月内完成。发行人分别于 2014 年 11 月及 2015 年 3 月完成非公开发行 4 亿股优先股。 6. 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现持有中国银监会于 2009 年 1 月 13 日颁发的 中华

12、人民共和国金 融许可证 (机构编码:B0002H111000001)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 年 3 月 7 日换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54748) 。 5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 营业期限:1986 年 12 月 18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

13、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 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 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 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

14、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综上,金杜认为,发行人是合法成立、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发行人自成 立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 人公司章程规定的应予终止的情形,具有本期二级资本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二、 本期本期二级资本债券发行的授权和批准二级资本债券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1. 根据发行人于 2016 年 1 月 21 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15、以及发行 人于 2016 年 3 月 8 日召开的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发行人 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在取得中国银监会、人民银行及相关审批机构批 准条件下,按照下列各项条款及条件分批次发行合格二级资本工具: (1)发行总额:不超过 800 亿元人民币等值; (2)工具期限:不少于 5 年期; (3)工具利率:参照市场利率确定; (4)发行对象:境内外机构投资者; (5)发行地点和方式:视资本需求及市场情况分批次在境内外市场发行; (6)损失吸收方式:当发行文件约定的触发事件发生时,采用减记或转股 的方式吸收损失; (7)募集资金用途:用于充实发行人二级资本,提高发行

16、人资本充足率; (8) 决议有效期限: 自股东大会批准发行本次二级资本工具之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 6 并且,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高级管理层办理 本次发行合格二级资本工具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相关政府部门报批, 以及确定具体发行总额、发行时间、发行批次、发行条款、工具利率、以及在 触发事件发生时,二级资本工具能够立即按照约定进行减记或转股等,并签署 一切必要的法律文件。前述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合格二级资本工具发 行之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 2. 根据中国银监会于 2017 年 8 月 9 日下发的 中国银监会关于农业银 行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批复 (银监复2017251 号) ,中国银监会同意发行人 发行不超过 400 亿元人民币的二级资本债券,并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发行人二级 资本。 3. 根据人民银行于 201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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