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课件第四章共同海损

上传人:w****i 文档编号:94656836 上传时间:2019-08-10 格式:PPT 页数:60 大小:31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海事法课件第四章共同海损_第1页
第1页 / 共60页
海事法课件第四章共同海损_第2页
第2页 / 共60页
海事法课件第四章共同海损_第3页
第3页 / 共60页
海事法课件第四章共同海损_第4页
第4页 / 共60页
海事法课件第四章共同海损_第5页
第5页 / 共6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海事法课件第四章共同海损》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事法课件第四章共同海损(6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四章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第一节 共同海损概述 第二节 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第三节 共同海损损失的形式 第四节 共同海损理算 第五节 共同海损分摊之债 第六节 共同海损案件诉讼特别程序,第一节 共同海损概述,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G/A)的定义 广义的共同海损 由共同海损行为、共同海损损失、共同海损理算以及共同海损分摊等内容所构成的海商法上特有的一种损害分摊的法律制度。,狭义的共同海损 海损的一种形式,与单独海损相对应; 海损(Average),是指在海上运输或者其他海上活动中,船舶、海上运输的货物或者其他海上财产因遭遇海上危险而遭受的灭

2、失或者损坏,海上运输的旅客、船员或者其他人员因遭遇海上风险而遭受的人身伤亡,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费用或者其他经济损失。海损的本质特征是由海上风险所造成。,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P.A.,P/A) :由于风暴、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等其他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者由于不法行为等原因,所直接造成的财产的灭失或者损坏,以及费用或者其他经济损失。,海商法第193条第一款: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common adventure)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

3、规则 (York-Antwerp Rules: YAR)规则A:共同海损行为,是在,并且只有为了共同安全,使同一海上航程中涉及的财产脱离危险,有意而合理地作出任何特殊牺牲或支付任何特殊费用时,才能存在。(There is a general average act when, and only when, any extraordinary sacrifice or expenditure is intentionally and reasonably made or incurred for the common safety for the purpose of preserving fr

4、om peril the property involved in a common maritime adventure.),共同海损的两大理论派别,共同海损范围的确定上价值取向的不同 共同安全(common safety)派:以英国、日本、IUMI(International Union of Marine Insurers)为代表,船舶和货物所面临的共同危险解除后发生的所有损失及费用,不得作为共同海损要求分摊。 共同利益(common interest)派:以美国、法国为代表,在共同危险解除后,为使船舶能够继续安全完成其航程而支付的额外费用 ,也应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直至船舶恢复适航条

5、件时为止。 共同利益派占上风:YAR中数字规则优先于字母规则。,共同海损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一个阶段:从公元前9世纪至19世纪中叶,共同海损制度在欧洲的出现和形成阶段,航海习惯; 第二个阶段:从19世纪中叶至今,制定国际统一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的阶段;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1864年约克规则 、1877年、1890年、1924年、1950年、1974年、1990年修正、1994年、2004年(38th CMI Conference Vancouver 31/05-04/06/2004),共同海损制度的评价及展望,对现行共同海损制度的评价: 制度过于复杂 ; 理算费用昂贵、费时 ; 船货双方在共同海损

6、制度中权利义务失衡:货方需分摊船方可免责的过失所造成的共同海损; 收取共同海损担保和分摊额困难 。 共同海损制度存在的两种观点: 废除说:以海上保险制度代替共同海损制度 ; 改革说:对现行制度中不合理内容进行改革。,第二节 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同一海上航程中属于不同利益方的财产存在共同危险 同一海上航程中具有不同的财产利益方: 同一海上航程(common maritime adventure):船舶和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结为一体时的船舶海上运输期间; 财产利益方:船舶所有人、货主和运费所有人。 保险法意义上: 即使不同的财产同为一人所有,不同的财产保险人为不同的财产利益方;,必须存在共同危险(co

7、mmon danger) 危险是共同的(common); 危险是真实的(real); 英美法:主观主义,完全依赖于船长“合理和善意的判断”,如经判断存在危险,即使客观上不存在,不影响共同海损的成立; 法国法:客观主义; 不要求危险是急迫的(imminent);,为了共同安全而有意和合理地采取了措施 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为了共同安全而采取 为了共同安全:为了摆脱共同危险; 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有意的(intentionally); 明知或者预见到所采取的措施会造成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进一步损害,或者产生费用,但为了使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摆脱共同危险,仍然决定采取这一措施。,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合

8、理的(Reasonably); 所采取的措施应尽可能以最小的损失换取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最大安全; 客观标准。,采取的措施直接造成了特殊的财产牺牲或者特殊的费用支出 具有财产的牺牲或者费用的支出 ; 牺牲或者支出的费用是特殊的(extraordinary); 牺牲或者支付的费用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后果;,2004 YAR 规则C:只有属于共同海损行为直接后果的灭失、损害或者费用,才应作为共同海损。在任何情况下,与环境损害有关的或者从处于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财产泄漏或者释放污染物质而引起的灭失、损害和费用,不得列为共同海损。无论是在航程中还是在其后所发生的滞期损失、行市损失和任何因迟延而遭受的损失

9、或者支付的费用,以及任何间接损失,均不得列为共同海损。,“必须有财产得以保存”是否构成条件?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各国的法律及判例,未将其作为共同海损或者共同海损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 有财产保存只是财产所有人进行共同海损分摊的必要条件; 没有财产获得保存,因而原财产所有人无需进行共同海损分摊,但对于海上保险可能仍有意义。,第四节 共同海损损失的形式,抛弃(jettison)造成的损失 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则 I:“ No jettison of cargo shall be made good (allowed) as general average, unless such cargo

10、 is carri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cognized custom of the trade. ” 主要针对舱面货(甲板货); 按照承托双方之间的约定或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装于舱面的货物被抛弃:按照规则A,亦可作为共同海损。,抛弃所造成的损失: 被抛弃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本身的损失; 因抛弃而造成的其他财产的损失。,扑灭船上火灾(extinguishing fire on shipboard) 灭火措施造成的损失; 2004 YAR规则 III:因烟熏或者火引起热烤所致的损害(damage by smoke however caused or heat of

11、 the fire)不得作为共同海损; 为灭火而添加的灭火剂或者其他灭火设备的费用,以及灭火器材本身遭受的损失,也作为共同海损牺牲,但不包括原配备的灭火剂或者其他灭火设备。,切除船舶部件(cut away wreck) 2004 YAR规则IV:因切除由于意外事故原已折断或者实际上已经毁损的船舶残留部分所遭受的损失,不得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有意搁浅(voluntary stranding) 1994/2004 YAR规则V: 船舶不论是否势必搁浅(might have been driven on shore),如果为了共同安全有意搁浅(intentionally run on shore

12、),因此所造成的共同航程中的财产的损失应作为共同海损。,使搁浅船舶脱浅 机器和锅炉的损坏(damage to machinery and boilers) 2004 YAR 规则VII:在船舶搁浅并有危险的情况下,如经证明确是为了共同安全,有意使机器、锅炉冒受损坏的危险(at the risk of such damage)而设法起浮船舶,由此造成任何机器和锅炉的损坏,应列入共同海损,但船舶在浮动状态下因使用推进机器和锅炉所造成的损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强行脱浅而造成的船壳和船底的损坏:如果措施合理; 减载搁浅船舶 1994/2004 YAR规则VIII “Expens

13、es lightening a ship when ashore and consequent damage”:作为共同海损行为而卸下搁浅船舶的货物、船用燃料和物料时,其减载、租用驳船和重装(如果发生)的额外费用和由此造成共同航程中的财产的任何灭失或者损坏,都应作为共同海损。,当作燃料消耗掉的货物、船用材料或者物料 (cargo, ships materials and stores used for fuel) 2004 YAR 规则IX: 在遭遇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的需要,用作燃料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应作为共同海损,但船用材料和物料受到补偿时,为完成原定航程本应消耗的燃料的估计费用,应

14、从共同海损中扣除。,货物、燃料或者物料在搬移、卸载等过程中遭受的损坏 2004 YAR 规则XII “Damage to cargo in discharge etc.”:只有当搬移、卸载、储存、重装或者积载货物、燃料或者物料的费用可以作为共同海损时,作为各该措施的后果而使货物、燃料或者物料遭受的损坏或者灭失才可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运费损失(loss of freight) 2004 YAR 规则XV:如果货物的损失是共同海损行为造成的,或者已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则由于货物损失所引起的运费损失,也应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损失的运费总额应扣减其所有人为赚得此项运费本应支付但由于牺牲而无需支

15、付的费用。,救助报酬(salvage remuneration) 1994 YAR 规则VI: (a) 航程中各有关方因救助性质所支付的费用,不论救助是否根据合同进行,都应作为共同海损,但以使在同一航程中的财产脱离危险而进行的救助为限。作为共同海损的费用应包括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13条第1款(b)所述的考虑到救助人在防止或者减轻环境损害中的技能和努力而付给救助人的任何救助报酬。,(b)根据上述公约第14条第4款或者任何其他实质上类似的规定由船舶所有人付给救助人的特别补偿不得认入共同海损。 包括雇佣救助费用、纯救助报酬。 2004 YAR 规则VI: 不作为共同海损; 如果一方为另一方支付了

16、救助报酬,则共同海损理算时可以从应支付给另一方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中扣除。,在避难港等地的费用(expenses at port of refuge etc.): 2004 YAR规则X: 船舶因遭遇意外事故、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为了共同安全必须驶入避难港、避难地或者驶回装货港、装货地时: 驶入这种港口或者地点的费用,作为共同海损; 其后该船舶装载原货物或者其中的一部分驶离该港口或者地点的相应费用,作为共同海损; 船舶在避难港或者避难地不能进行修理而需转移到另一港口或者地点时,驶入或驶离此第二港口或者地点的费用,作为共同海损;,在装货、停靠或避难的港口或地点,在船上搬移或卸下货物、燃料或物料,如果是共同安全所必需,或者是为了使船舶因牺牲或事故所遭受的损害得以修理,且此项修理又是安全完成航程所必需的,则此种搬移或卸载的费用应作为共同海损。 当搬移或卸下货物、燃料或物料的费用可作为共同海损时,此种货物、燃料或物料的储存费,包括合理支付的保险费,以及重新装载和积载费用,同样可作为共同海损。,驶往和停留在避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