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利用外资与服务外包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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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讲服务业利用外资与服务外包有关政策规定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 “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服务业比重和水平;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创新利用外资方式,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自主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外资向服务业转移和服务外包是经济全球化的又一次浪潮。人类进入信息时代,服务业成为产业进步的标志。抓住机遇,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制定并贯彻承接外包服务的战略措施,大力发展服务业,重点是发展出口导向型服务业,提高服务业的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加快发展服务外包是我们新一轮利用外资的工作重点。第一节服务业利用外资的有关办理程序和规定一、服务贸易的四种模式1

2、994签订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服务贸易定义为四种模式:模式1:跨境交付(如:电信、工程设计、咨询服务等);模式2:境外消费(如:旅游、留学等);模式3:商业存在(如:外资企业、分支机构);模式4:自然人移动(如出国劳务等)。二、服务业包括哪些行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及国分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规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服务业为: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包括:物流;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等各类运输;车站、港口、机场;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客运;货贷、仓储;邮政快递等。)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包括:固定与移动电信;互连网、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计算机数据处理、系统服务与

3、维修;服务外包、软件业等。)H、批发和零售业(包括:商业批发与零售(含日用百货、纺织服装、农畜产品、食品饮料、文化体育品、家电、汽车、成品油、药品、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商品的批发与零售)、 直销经营企业等。)I、住宿和餐饮业(包括:宾馆、旅馆;饭店;快餐、正餐等各类餐饮店。)J、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等。)K、房地产业(包括:房地产的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中介服务等。)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包括:机械设备租赁;广告业;旅游业;投资与资产管理、企业管理;服务外包、法律服务、公证与咨询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其他商务服务等。)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居民

4、服务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S、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三、湖南省服务业利用外资情况1、基本数据:从1983年至2006年底,湖南省服务业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项目2920 个,实际使用外资额 54.8亿美元, 占全省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的37。2、主要行业和地区湖南省服务业利用外资的主要行业是房地产业,2002-2006年累计实际使用外资17.4亿美元,占同期全省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额的53.1%;排在前三位的行业是:房地产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湖南省服务业外资来源地以香港地区为主,2002-2006年累计实际使用港资18.9亿美元

5、,占同期全省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额的57.5。前三位分别为香港、台湾和美国。服务业利用外资主要集中在湖南长沙,2002-2006年累计实际使用外资15.9亿美元,占同期全省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额的48.6。前三位分别为长沙、郴州和株州3、存在主要问题:服务业利用外资规模不大,结构不优,后劲不足的问题仍显突出。四、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办理程序和有关规定服务领域涉及行业广,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数量多,分类细,政策性强,按照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商务厅对涉及服务业各行业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的各类事项,依照有关法规,分行业编制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范审批事项,并在政务内、外网上及时公布,广而告之,

6、增强透明度,设立了湖南省商务厅政务中心,实施了一个窗口对外,限时办结,方便投资者。部分服务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与变更的有关规定(窗口可点击进入)。(a)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b)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c)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d)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e)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f)外商投资租赁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g)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h)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i)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j)外商投资电影院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k)外商

7、投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l)申请成为外商投资直销经营企业审批的有关规定。(一)审批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相关规定。(二)审批权限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实行政府逐项审批登记制度。投资总额大小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项目分类是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权限的主要依据。(1)市州商务(招商)局和省委、省政 府批准的扩权的88个县(市)政府商务(招商)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省商务厅备案。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8、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且无需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总投资额或单次增资额3000万美元(不含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湘办发200518号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2)省商务厅负责审批,报商务部备案。属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且无需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总投资额或单次增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至亿美元(不含亿美元)以下;属目录中限制类项目,总投资额或单次增资额5000万美元以下且无需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商务部已委托省商务厅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3)商务部审批:(省厅初审上报)。属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总投资额或单

9、次增资额亿美元及以上;属目录中限制类项目,总投资额或单次增资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商务部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入世后,外资涉入服务业国家有许多专项规定,应有关遵照执行。遇到不清楚的问题,应及时与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请示,不得随意审批。香港、澳门的客商投资湖南省服务业还应按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规定,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到内地投资有一些特别规定。(三)设立与变更的办理 程序1、企业的设立:(1)项目核准编写项目申请报告,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核准。(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

10、序。)(2)合同、章程的审批及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省商务厅在收到合同、章程等规定的有关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法律规定:合资企业三个月;合作企业45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独资企业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3)营业执照的申领: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署日期为企业的成立日期。在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还需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如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办理海关登记;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管理登记;到劳动局办理招工、招聘手续,境外人员就业手续等。(4)规定提交的材料:按湖南省商务厅政务中心

11、窗口公布的清单。外资投资不同的服务行业提供不同的材料。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报送;中外合作企业由中国合作者报送;独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送。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各级商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的审批。(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的主要类型: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

12、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2)企业变更应提交的文件资料: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申请报告;企业董事会关于变更的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或新的合同、章程;企业原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所需资料(行业不同、不同原因导致不同类型的变更,所需资料不同)。(四)关于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的几个问题1、严格遵照执行外资进入不同服务行业的准入条件。服务领域涉及行业广,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外资准入是我入世谈判的主要内容,根据

13、谈判的条件,国家先后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外资进入不同服务行业的准入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分类细,政策性强,各部门要严格遵照执行,维护对外信誉。如:项目核准的审批部门、审批权限、设立企业或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出资期限、营业额、经营业态、经营期限、经营范围、卖场面积、商业网点、投资者资信等等。2、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审批与管理的有关问题。(1)今年6月,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实施地方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即时依法向商务部备案的规定,商务部不予备案,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资本项目结售汇手续。应告之

14、企业办理注册资本手续要留出商务部备案时间。(2)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项目公司原则。(3)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以及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应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增加经营范围或扩大经营规模的相关手续。3、关于逾期未办理登记,批文及批准证书的效力问题。新设立企业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家有关外商投资限制类项目以及服务贸易领域的专项规定,设立分公司,未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的,批准时间未超过一年的,采用效力确认书形式办理;超过一年的按重新报批办理。变更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变更事项

15、,未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批准时间未跨年度的,采用效力确认书形式办理;跨年度的,按重新报批办理。审批机关在批文中要提示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尽量避免发生批准文件失效的情况。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期问题。外商投资企业超过法定期限申请延长经营期限问题在实践中较为普遍,商务部对该问题的处理有专门的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需要延长的,企业应当在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一百八十日之前(以下简称“规定

16、期限”)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超过企业经营期限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2)外商投资企业迟于“规定期限”提出延长经营期限申请的,审批机关按以下原则处理:企业在经营期届满三十日之前(含三十日)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可以受理其申请。企业在经营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及企业经营期届满后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但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形除外。(3)延期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期限届满后延长经营期限;企业董事会决议同意期限届满后延长经营期限;符合申请提出之时有关利用外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第二节服务外包与有关政策规定一、服务外包概念1、什么是服务外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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