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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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司字2010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各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人民调解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具有主动、及时、便捷、经济等独特优势,已成为诉讼程序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和提高公民法制观念、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原则,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人与人的和谐相处,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

2、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和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矛盾大量涌现。特别是当前,一些深层次矛盾纠纷日益凸显,并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易激化、难调处的特点,由此引发的不安定因素明显增加。面对新形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指导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二、巩固、健全和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以司法所为依托,由专职人民调解员和镇直部门负责人参加

3、的常设性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在镇党委、政府及县司法局的领导和指导下,负责受理本辖区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调解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社区调解中心处理不了的疑难纠纷和跨村、跨行业纠纷,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指导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解决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问题,确保把问题依法解决在本镇,制止和减少上访事件。各镇都要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牌子挂在镇司法调解中心,并且按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关规定调整充实人员,规范调解程序,使镇司法调解中心逐步规范到人民调解工作范畴。1、人员构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专职人员3-5人,其中主任一名,由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或副镇长兼任,司法所长任常

4、务副主任,工作人员2-4名,须达到法律专科以上学历且热爱人民调解工作;设兼职人员若干人,聘请人民法庭、派出所、民政、计生、土管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辖区内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懂法律、懂政治、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担任。2、办公场所。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有独立而固定的办公场所,设办公室、接访室、纠纷调解室等。3、办公设施。各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建过程中要适当投入,为其配备足够的桌椅、微机和必要的专用交通工具,安装尾数为“148”的程控电话及其它办公设施。4、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规范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统计、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二)在各镇社区管理中心设立人民调解中心

5、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高青县委关于实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示范提升工程”的意见和高办发(2009)2号文件精神,提升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水平,进一步强化农村人民调解工作,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各镇社区管理中心要设立人民调解中心。人民调解中心的职责,是为农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使农村民间纠纷得到快速有效解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1、 主要内容。(1)成立机构。在各镇社区管理中心设立人民调解中心。人民调解中心按照各自的职责、规范、工作规程、原则及工作纪律开展人民调解工作(附后)。(2)加强人员配备。各镇要配备具有一定法律知识、会做群众工作、热心服务、综合素质较高

6、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中心主任,调解中心工作人员2-4名。(3)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社区人民调解中心要有独立的办公场所,设接访室、纠纷调解室等,并配备足够的桌椅、微机等。2、确保服务到位。人民调解中心,负责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中心要及时掌握辖区范围内各类矛盾纠纷的苗头,并及时梳理化解和依法调处矛盾纠纷,发挥好第一道防线作用,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三)健全规范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健全组织。(1)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凡行政村,无专门调解机构的,均应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2)150户以上的行政村设立专职的调委会主任,150户以下的设立专职或兼职调委会主任,经济基础好的建立3-5

7、人的专职人民调解委员会。(3)调委会人员构成:调委会成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至55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工作能力,热爱人民调解工作,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行政村要吸收一定数量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和素质较好的知识青年参加到人民调解工作。(4)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期随村民委员会换届而换届,可以连选连任。在村民委员会换届时,要同时建立健全各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2、办公条件。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有专门办公场所,配有必要的办公设备,经济条件较好的应视情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3、政治地位、经济待遇。(1)村两委班子必须有一名成员任调委会主任。(2)调委

8、会主任享受两委副职的经济待遇,调委会成员由村委给予误工补助或适当的经济补贴。4、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统一的调委会主任岗位责任制、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学习例会制度、请示汇报制度、法律宣传教育制度、治安防范巡逻制度、违法人员帮教制度、民间纠纷调解制度、报案制度、调委会成员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5、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任务。(1)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公民遵纪守法,抵制有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行为,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起到强基固本作用。(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刑释解教以及违法青少年的帮助教育。(3)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

9、,及时报告,对通缉在案、越狱逃跑、正在追捕和正在实施犯罪或犯罪后被发现的人犯,要立即抓获扭送公安机关。(4)及时疏导和调解可能激化的民事纠纷。对因民间纠纷、地企纠纷、集体上访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向有关单位、组织反映,并协助做好教育疏导工作。(5)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后,及时报告,协助公安机关保护现场,为侦破案件和查清事故提供线索。(6)协助政法机关依法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教育、监督、考察。(7)做好重点治安危险人物的控制工作,及时掌握动向,了解其活动情况,发现可疑,及时报告。(8)及时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反映群众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和要求。(9)协助公安保卫部门做好其他有关治安保卫

10、工作。(四)健全、发展多种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立体防范调处体系要进一步巩固、完善和发展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组织,重视民营经济组织的调解组织建设。在健全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跨行业、跨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最大限度的扩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覆盖面,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三、切实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1、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员选任、聘任制度,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通过民主选举、聘任等方法,将政策法律水平高、年轻有为、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的人员充实进调解队伍,并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备案。积极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法学教师、律师、

11、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及社会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不断优化调解员队伍的知识结构,逐步形成一支专职调解员与志愿者相结合、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高素质人民调解员队伍。推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调解主任专职化、首席调解员、调解员等级管理等做法,提高调解员队伍管理绩效。2、司法行政机关要把人民调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规划,认真组织岗位培训和年度培训,对成绩合格者,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省司法厅统一制作的人民调解员证书。加强对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性、规范性的检查指导,确保调解工作质量。及时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典型经验,大力开展表彰活动,充分调动广大调解员的积极性。四、有效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功能与作用

12、1、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坚持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积极开展化解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和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促进家庭和美、邻里和睦、社会和谐。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积极参与调解城乡建设、征地拆迁、土地承包、劳动争议、农民工返乡就业、企业破产改制、医患纠纷、环境保护、村务管理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促进解决民生问题,缓解利益冲突,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防止发生“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预防矛盾纠纷的功能。坚持把人民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准确把握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变

13、被动调解为主动预防。建立健全社情民意调查分析、重大疑难纠纷报告、纠纷调解督办制度和矛盾纠纷预警、排查、应急处置、联动联调、奖惩考核等机制,实行村(居)每周、镇(街道)每半月、县级每月进行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坚持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条条排查与块块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3、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坚持把人民调解与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起来,与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起来,教育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理解和支持党和政府的改革措施,通过合法渠道反映合理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大力开展思

14、想道德教育,广泛宣传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积极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和思想道德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和人民调解员的模范事迹,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和共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浓厚氛围。五、不断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的方式和手段1、创新工作内容。在调解范围上,要在继续做好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调解的同时,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着力做好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在调解对象上,既要调解好单一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更要在调解好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

15、的矛盾纠纷上下功夫;在调解地域上,不仅要搞好本辖区、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矛盾纠纷的调解,而且要认真调解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跨单位的矛盾纠纷,防止出现空档。2、创新工作方式。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可以即时调解的矛盾纠纷,从便利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可沿用传统的调解方式进行调解;对于较为复杂的矛盾纠纷,应在调解庭(室)采取“合议制”方式进行调解。调解时,除主持人、调解人、记录人外,可邀请当事人的邻居、亲属、所在单位和社区中有一定威望的人士或党员、群众代表协助调解,增强调解的透明度和可信度。3、创新工作手段。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与公安“110”、“12348”法律服务专线、信访、法律援助等

16、部门加强协作,配套联动。凡报警的民事纠纷,在警察迅速出击、及时制止事态扩大的同时,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派出人员,靠上去做好调解工作,力争使矛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12348”法律服务专线、信访部门分流的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受理,争取第一时间内将矛盾纠纷化解。涉及专业性较强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争取支持,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参与调解,力求取得最佳调解效果。积极推进法律援助参与人民调解,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应积极协调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当事人参与调解。4、创新工作理念和工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把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民生问题解决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中之重,大力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着力构建在党委政府领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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