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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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大灾准备金)管理,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灾准备金,是指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经营农业保险过程中,为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应对农业大灾风险专门计提的准备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农业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农业保险)。 第四条大灾准备金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运作

2、。保险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自主计提、使用和管理大灾准备金,对其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 (二)因地制宜。保险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不同区域风险特征、当地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和自身风险管控能力等,合理确定大灾准备金的计提比例。 (三)分级管理。保险机构总部与经营农业保险的省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相关省级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计提、使用和管理大灾准备金,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四)统筹使用。保险机构计提的大灾准备金可以在本机构农业保险各险种之间、相关省级分支机构之间统筹使用,专门用于弥补农业大灾风险损失。 第二章大灾准备金的计提 第五条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分别按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超

3、额承保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大灾准备金(以下分别简称保费准备金和利润准备金),逐年滚存。 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农业保险条款与费率,结合风险损失、经营状况等建立健全费率调整机制。 保险机构农业保险实现承保盈利,且承保利润率连续3年高于财产险行业承保利润率,原则上应当适当降低农业保险盈利险种的保险费率,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监督。 本办法所称承保利润率为“1-综合成本率”。其中,财产险行业综合成本率以行业监管部门发布数据为准,保险机构综合成本率以经审计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保险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应当分别以种植业、养殖业、森林等大类险种(以下简称大类险种)的保费收入为计提基

4、础。 保险机构总部经营农业保险的,参照所在地省级分支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 本办法所称保费收入为自留保费,即保险业务收入减去分出保费的净额(按照国内企业会计准则)。 第八条保险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的比例,由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表(见附件)规定的区间范围,在听取省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农业灾害风险水平、风险损失数据、农业保险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计提比例一旦确定,原则上应当保持3年以上有效。期间,如因特殊情况须调整计提比例,应当由保险机构总部商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自下一年度进行调整。 第九条保险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滚存余额达到当年农业保险自留保费的,可以暂停

5、计提。 第十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实现年度及累计承保盈利,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其总部应当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后,从年度净利润中计提利润准备金,计提标准为超额承保利润的75%(如不足超额承保利润的75%,则全额计提),不得将其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一)保险机构农业保险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其自身财产险业务承保利润率,且农业保险综合赔付率低于70%; (二)专业农业保险机构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其自身与财产险行业承保利润率的均值,且其综合赔付率低于70%; (三)前两款中,保险机构自身财产险业务承保利润率、专业农业保险机构自身与财产险行业承保利润率的均值为负的,按照其近3年的均值(

6、如近3年均值为负或不足3年则按0确定),计算应当计提的利润准备金。 其中,财产险行业综合赔付率以行业监管部门发布数据为准,保险机构综合赔付率以经审计的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大灾准备金,并在年度财务报表中予以反映,逐年滚存,逐步积累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能力。 第三章大灾准备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大灾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农业大灾风险损失,可以在农业保险各大类险种之间统筹使用。 保险机构使用大灾准备金,应当履行内部相关程序。 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以农业保险大类险种的综合赔付率,作为使用大灾准备金的触发标准。 第十四条当出现以下情形时,保险机构可以使用大灾准备金: (一)保

7、险机构相关省级分支机构或总部,其当年6月末、12月末的农业保险大类险种综合赔付率超过75%(具体由保险机构结合实际确定,以下简称大灾赔付率),且已决赔案中至少有1次赔案的事故年度已报告赔付率不低于大灾赔付率,可以在再保险的基础上,使用本机构本地区的保费准备金。 (二)根据前款规定不足以支付赔款的,保险机构总部可以动用利润准备金;仍不足的,可以通过统筹其各省级分支机构大灾准备金,以及其他方式支付赔款。 本办法所称事故年度已报告赔付率=(已决赔款+已发生已报告赔案的估损金额)/已赚保费。 第十五条大灾准备金的使用额度,以农业保险大类险种实际赔付率超过大灾赔付率部分对应的再保后已发生赔款为限。 保险

8、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不得违规封顶赔付。 本办法所称再保后已发生赔款=已决赔款-摊回分保赔款。 第四章大灾准备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专户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加强大灾准备金管理。 第十七条保险机构当期计提的保费准备金,在成本中列支,计入当期损益。 保险机构计提的利润准备金,在所有者权益项下列示。财务处理参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准备金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保险机构应当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按照其内部投资管理制度,审慎开展大灾准备金的资金运用,资金运用收益纳入大灾准备金专户管理。 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应当与有关方面加强防灾防损,通过再保险等方式,多渠道分散农

9、业大灾风险。 第二十条保险机构计提大灾准备金,按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不再经营农业保险的,可以将以前年度计提的保费准备金作为损益逐年转回,并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补缴企业所得税。对利润准备金,可以转入一般(风险)准备金,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对大灾准备金的计提、管理、使用等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大灾准备金,并于每年5月底之前,将上年度大灾准备金的计提、使用、管理等情况报告同级财政部门、行业监管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之前,将本地区保险机构大灾准备金的计提、使用、管理等情况报告财政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完善大灾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多种形式,防范和分散农业大灾风险。 第二十六条非公司制的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的大灾准备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保险机构在本办法生效之前计提的大灾准备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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