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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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国土资源系统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 作 制 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管理体制的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选拔任用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和县(市)国土资源局的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和县(市)国土资源局科级非领导职务和同级其他职务的,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 党管干部原则;(二)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 公开

2、、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 民主集中制原则;(六) 依法办事原则。第四条 市局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的职责,市局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负责办理有关具体工作。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第五条 科级领导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二)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艰苦创业

3、,作出实绩;(三)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 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 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六) 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

4、括团结同自己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第六条 提拔担任科级领导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一) 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二) 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当担任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三) 身体健康。第七条 任命干部职务,应在市(县)编委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第八条 科级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越一级晋升领导职务。破格提拔的按有关规定执行;越级提拔的,应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第九条 县国土资源局科级领导干部可以从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中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其他部门

5、选调任用。县国土资源局科级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第十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 工作启动。根据各单位的呈报意见,按照各单位领导班子建设需要和市局党委意见,由市局办公室(人事教育科)向市局党委呈报拟调整补充的动议请示;(二) 公布推荐职位、拟任职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三) 民主推荐; (四) 市局党委根据民主推荐情况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经首轮会议投票推荐不能确定考察对象的,须采取“会议推荐个人陈述二次推荐”即“两推一述”方法进行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五)市局党委组织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严格考察,并提出任用建议方

6、案; (六)市局党委集体讨论形成任免意见,对县国土资源局副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应书面征求当地党委的意见; (七)对拟任干部进行任前公示; (八)任前廉政谈话; (九)发出任免通知。第十一条 选拔任免科级领导干部,根据具体情况,也可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方式,其方法程序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九章执行。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公开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适合人选;第十三条 公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程序;(一)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拔任用职位

7、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市局党委讨论决定;(六)办理任职手续。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考察对象的提名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并为多数人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民主推荐时效性为期一年。 第十五条 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范围一般为: (一)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本单位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及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单位人数较少的,应扩大到全体人员; (二)本单位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三)选拔任用区、县国

8、土资源局科级领导干部,应扩大到所辖乡(镇)国土资源所人员;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六条 民主推荐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进行会议投票推荐或个别谈话推荐。 1、会议投票推荐。按照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的规定,召开推荐会。参加推荐会的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会议由市局党委或市局办公室(人事教育科)主持。会议应向参会人员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推荐人数,提出推荐要求,提供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名单。参加推荐会的人员填写推荐票。 2、个别谈话推荐。由市局党委委员或委托工作组进行个别谈话。个别谈话的组成人员应有2人以上,个别谈话的对象应具有一个代表性和广泛性。 (二

9、)确定考察对象。由市局党委根据民主推荐情况,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选拔任用区、县国土资源局党政正职一般应实行差额考察。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市局党委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七条 会议投票推荐后,市局党委根据会议推荐情况,综合考察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并参与平时掌握的情况,经集体研究不能确定考察对象时,可采取“两推一述”方法确定。具体实施中,在完成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程序后,实施以下程序: (一)确定陈述人。市局党委根据会议推荐的情况,按陈述人数适当多于拟任职人数

10、,集体研究确定陈述人。陈述人一般应为会议推荐中赞成得票相对较多的人员。 (二)召开个人陈述会,进行二次推荐。按照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的规定组织召开个人陈述会,到会人员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陈述人进行个人陈述后,由参加人员对陈述人进行投票推荐。 (三)统计、分析民主推荐情况,由市局办公室(人事教育科)向市局党委报告。 (四)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既要充分考虑群众基础,又要充分考虑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和干部德才表现。第五章 考 察 第十八条 考察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市局党委派出的考察组由2名以上成员组成,并明确负责人。考察组负责人应由思想素质好

11、,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考察组应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考察方案。 (二)沟通情况,征求意见。县国土资源局党政正副职人选的考察,应邀请地方党委参加考察,拟任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人选的考察应邀请县纪委参加。 (三)考察预告。按规定的内容、形式、范围和时间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考察实施。由考察组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评议、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必要时还可以采用数量线型分析法,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考察中,对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线索比较清楚的问题,考察组应调查核实,作出结论。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问题比较集中

12、的考察对象实行专项考察制度。要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所在单位的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要向同级党组了解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对情况比较复杂、情节比较严重的,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问题,由市局纪委或委托所在县国土资源局党组进行调查,写出专题报告。 考察中,选拔任用县国土资源局科级领导干部的,考察组应征求县纪委对考察对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书面意见;选拔任用市局机关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科级领导干部的,考察组还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人事、纪检和机关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或专项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由

13、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并与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所在单位的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形成考察报告,提出任用建议方案。考察组应根据考察情况,对考察对象的主要表现和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等情况进行分析,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结合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提出初步任用建议方案,向市局党委报告。 (七)反馈考察情况。考察情况一般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由考察组或市局党委适时向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反馈。考察预告及考察期间,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一般应在问题查实后,适时向反映人或举报人反馈查实结果。 (八)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

14、,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十九条 考察中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人事、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的主要领导成员;(五)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 考察中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一般应参照民主推荐参加人员的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 科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或讨论决定前,市局党委应当充分酝酿。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市局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有2/3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

15、,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市局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经市局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市局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局党委分管干部的领导成员或市局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和提名、推荐、考察情况以及任免建议;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市局党委应到会全部委员超过2/3同意形成决定。第二十四条 市局党委书面征求当地县委的意见。县委自收到市局党委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第七章 任 职 第二十五条 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市局党委讨论决定并征求县委意见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拟任职单位和拟任职人选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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