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监察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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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川XX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监察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控管理,促进四川XX股份有限公司及XX系统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规范运作,确保公司健康、有效、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审计监察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审计监察),是指依照有关相关法规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和方法,在事前、事中和事后,规范员工正确执行制度或校正员工偏离和违背制度的行为,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第三条 审计监察实施的基本原则:依法合规、事实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执法。(一)依法合规,是指“审计监察”的内容,均

2、以相关制度、规章为依据;采用的技术手段、方法等,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二)事实求是,是指对“审计监察”的内容,作真实、全面地反映,不得主观臆断和推测; (三)客观公正,是指对“审计监察”的对象及其责任人的行为,作客观反映,不得参杂个人任何感情色彩; (四)严格执法,是指在“审计监察”过程中,对违反有关规章的人和事,依据有关制度和授权,进行及时、恰当地制止、纠正和处理、处罚,或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经有权机构或有权审批人批准后,严格逗硬。第四条 “审计监察”涉及的相关工作,由股份公司审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和授权具体实施,直接对股份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计监察部隶属于股份公司董事长直接领导。第

3、五条 “审计监察”的工作纪律:(一)服从股份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的绝对领导;(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资金、财产安全;(三)不循私情,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坚持原则,正确执法;(四)保守秘密,廉洁自律;(五)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第六条 XX系统各公司、各部门、各岗位、人财物、产供销各环节以及经营决策过程、执行过程等,均属本办法审计监察的范围。第七条 未经股份公司董事会批准,审计监察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公司的任何情况。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及目标第八条 股份公司设立内部审计监察部(以下简称审计部),人员编制暂定为 名,其中: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一名,专职审计监察人员 名(

4、以下简称审计人员)。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股份公司董事长批准,可临时选调相关专业人员,承担某项业务或工作的专项审计工作;临时选调的审计人员,均应执行本办法规定。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公司连续工作三年及以上;(二)对公司忠诚,品质良好,办事公正,坚持原则,工作积极,责任心较强;(三)熟悉公司基本情况,能熟练掌握和运用某项专业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四)具有较高的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五)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在公司正式合同制员工中选拔,实行竞聘上岗。按

5、照自愿报名初审笔试面试股份公司董事会择优选拔的程序后,由股份公司董事长聘任。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的基本职能和职责:(一)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各部门、岗位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二)对公司决策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等,实施有效的预防和控制;(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拟订和完善公司内部监督与控制的办法,经股份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四)制订和实施审计监察计划,并及时向股份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书面报告审计监察的结果及处理意见;具体内容包括: 1、定期常规审计工作:包括材料采购与消耗、购销合同签订与执行、市场营销、成本费用、财

6、务收支、资金及财产安全等方面的审计监督; 2、专项审计监察工作:包括组织设计与管理效能、职责履行与制度执行、项目决策、人事劳资、干部离任或调任等方面的审计监察; 3、临时审计监察工作:股份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临时安排的其他审计监察工作;(五)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审计监察管理水平;(六)负责公司员工遵守规章、行为规范、职业纪律等方面的监察工作;(七)纠正偏差、堵塞漏洞,发现和纠正错误,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八)负责对公司内部经济案件的调查、确认和移送工作;按权限处理、处罚违规、违纪责任人员;协助外部对公司的审计工作;(九)负责对审计监察及其他相关资料,按规定及时搜集、整理、装订

7、、立卷、归档,入库管理,列入移交;(十)完成股份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工作应突出重点环节、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资金筹集、调度、使用、分配等环节;(二)原材料采购、消耗、各项费用支出、产品销售等环节; (三)部门和员工职责履行、职权行使与运用;(四)公司管理、运行机制、风险控制以及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程序等。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在股份公司董事长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监督、控制、监察、审计权利,对股份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五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授予审计监察部以下工作职权:(一)责令相

8、关人员,立即停止违规或损害、浪费公司资产的行为;(二)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责令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限期改正错误,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或完善管理;(三)对违规、违纪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取证;有权查阅公司、各部门、各岗位与审计监察内容相关的任何资料;(四)对相关责任人员实行诫勉、问责;(五)对相关责任人员每人、每次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批评、通报批评、警告的处理或处分;或提出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建议;(七)直接向股份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书面提议,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调离、免职、撤职、辞退、开除的意见;(八)参与股份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制度的制订、

9、修改和完善;参加或列席参加有关会议。第十六条 以下事项,经审计监察部进行真实性、责任性、合法合规性认定后,方可生效:(一)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包括成本核算、各项收支、财务决算、会计报告、财产清查等;(二)公司、各部门(驻外办事处)职责履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三)公司独立性较强的资金、资本活动,包括技术改造项目、土建施工工程、对外参股或控股、企业购并、对外协作以及大型营销活动等;(四)重要岗位人员(包括出纳、会计、库管、采购、销售等)岗位变动和公司中层及以上干部职位变动;第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门发现并查实公司、部门或人员的违规所得或隐匿帐外的资金、资产,予以没收并上交股份公司,并

10、按本办法予以相应处理、处罚;第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情况,应按本办法由股份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管理与考核,并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第十九条 审计监察部的主要工作目标:(一)确保公司各部门、各岗位,全面、认真履行部门和岗位职责,依法合规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二)确保公司、各部门、各岗位,认真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战略规划、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三)确保公司、各部门、生产经营各环节,管理规范有序、记载真实完整、核算正确无误、结果真实全面;(四)确保公司、各部门、各岗位,有机制衡、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运行高效;(五)确保公司员工遵章守纪、行为规范、爱岗敬业、团结奋斗;(六)及时化

11、解和控制风险,确保公司持续、稳健、有效发展。第二十条 审计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审计监察人员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由股份公司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 审计监察的程序和要求第二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根据业务经营管理需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制定工作计划;正确制定实施方案、工作方法和措施,规范工作底稿、审计取证、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以及相关文件、材料的档案。第二十四条 各阶段和每次审计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应当明确对象、内容、目的、步骤、方法、措施,以及参与人员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12、经股份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 例行审计,由审计监察部提前三至五天,通知被审计对象,做好相关资料等准备工作;审计人员凭书面通知,进场开展工作;专项或股份公司董事长指定的临时审计工作,不得事先通知被审计对象,审计人员凭书面通知,直接进场开展工作。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进场后,首先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听取被审计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的情况介绍;(二)必要时,召集相关人员座谈会,了解相关情况;(三)搜集相关文件、资料;(四)宣布有关纪律以及需要支持与配合的事项。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对象,必须无条件给予配合和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事实真相、隐匿相关材料以及借故拖延或拒绝。第二十八条 按照审

13、计工作计划或方案的要求,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被审计对象的实际表现,以相关文件、报表、凭证等书证、材料或实物为依据,进行逐项审计、核查。第二十九条 审计工作结束时,应现场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并当场由相关责任人签注确认意见;情况复杂的,应形成专题书面材料。第三十条 审计发现的问题,能够现场整改、纠正的,应责令相关责任人员立即纠正;不能现场整改、完善的,应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明确限期整改的内容和要求。第三十一条 对严重违规、违纪事项,应进行调查取证,将有关凭证、账薄等书面证据,进行复印,作为工作底稿的附件材料;其中,证人证言,必须由其本人亲笔签名确认。第三十二条 现场审计结束后三日内,对审计的情况和发现

14、的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其内容应包括:(一)基本评价;(二)好的做法和成功的经验;(三)存在的问题、事实与经过; (四)现场整改、纠正的情况;限期整改的内容和要求;(五)对责任人的处理、处罚情况。包括责任事实、造成的后果、责任性质及责任人责任区分、违犯的规章、处理处罚适用依据等;(六)建议意见。包括对公司和部门完善规章、加强管理的意见;对相关责任人任用或处罚的意见等。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结论报告,向被审计部门或人员进行交换,听取意见,对异议部分再次进行查证、核实后,将修订后的结论报告,于三日之内呈送股份公司董事长。第三十四条 依据审计结论报告的处理、处罚意见,于三日内向责任

15、部门或责任人员发出书面处理、处罚通知或限期整改通知。第三十五条 整改期限到期的次日,对责任部门实施整改的情况,进行后续检查;对未按要求整改的,依据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再次处理或处罚。第四章 公司组织架构及运行效率的审计监察第三十六条 公司组织结构、部门(分公司、车间、办事处,下同)及部门岗位设置,与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的需要,是否相适应,有无不合理、不恰当的情况。第三十七条 部门及部门岗位的职能、职责,是否明确、恰当和合理;有无交叉、重叠、遗漏、过大、过小或模糊的情况。第三十八条 部门、岗位的人力资源配置是否合理、恰当;专业技术人员的使用、干部结构及能力的搭配等,是否有利于人才效用最大化和提高团队整体协作能力。第三十九条 部门之间、岗位之间,是否形成制衡与衔接的有机联系;通过部门或岗位职能、职责的履行,是否形成公司的整体合力。第四十条 公司文化、企业愿景以及用人激励机制、薪酬体系,是否建立和健全;与企业发展、经营管理等需要,是否相适应。第四十一条 组织机构、部门及岗位的执行力状况、工作效率、效果,是否符合经营管理的需要。第四十二条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及其内容是否健全;是否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制度规章的功用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或效果;制度、规章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或冲突。第四十三条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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