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范本_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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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 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 商品砼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11-07-0121. 定义 1.1 买 方: 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嘉泰华府项目部 1.2 卖 方: 鄂尔多斯恒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1.3签订地点:项目部1.4签订时间:2011年 月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特签定本合同以便买卖双方共同遵守。2. 合同标的2.1 工程合同生效后,卖方同意提供商品混凝土及服务,以用于买方的鄂尔多斯市铁西三期嘉泰华府项目工程的建设。卖方应按合同条款和“技术要求”的规定,为买方生产并提供合同项

2、下的商品混凝土;做好商品混凝土的装卸、运输、汽车泵或者地泵的输送浇注;进行出厂检验和验收工作;进行质保期服务,并履行质量保证责任;向买方提交货物检验、试验及其他所需的所有技术文件。2.2 买方依照合同规定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条件下,卖方须承担依照“合同条款”第2.1条规定而履行其合同义务所产生的全部费用。3.来源地3.1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均应来自于:卖方生产基地生产的货物4.技术要求和标准4.1货物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中所述的标准。如果在以下“技术要求”中没有提及的,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4.1.1第二条、混凝土技术要求1、混凝土材

3、料应符合以下要求:(1)砂石需有进厂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2)水泥须有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复试报告;(3)外加剂需要有相应的合格证和检测报告;2、执行标准(1)预拌混凝土GB14902-2003;(2)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95;(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5)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50081;(6)现行国家关于商砼强制性标准;(7)符合国家环保标准。4.2 除买方提供的技术要求外,卖方应将其使用的、经买方认可的有关标准向买方提供。4.3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应采用公制

4、。5. 合同价格5.1 合同价格指货物运到买方指定的工程 鄂尔多斯市铁西三期嘉泰华府项目工地交货价,该单价包括货物生产前准备、生产、运输、保护、装卸、泵送及现场指导服务及质保期服务等全过程,所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5.2砼单价和总价5.2.1 商品混凝土的单价(不含税价格):强度等级C10C15C20C25C30C35C40C45C50单价(元m)278298318338358383408433458运费(元m )已经包含泵送费(元m)已经包含30元m (若买方不需要则扣除)抗渗砼S6另加15元m细石每个等级另加20元mS8另加20元m早强砼(元m)每个等级另加20元m冬施砼另外协商5.2.2

5、 本合同总金额约为人民币:约壹仟万元(最终按实际发生量计算)。5.3 应当认为卖方已经彻底查清,并在合同价格中全面并充分考虑到了以下几项:(1)影响到合同价格的全部条件和情况;(2)现场的综合情况;(3)已考虑了货物可能使用到各种碎石粒径的情况;(4)已考虑了买方对货物的各种要求,特别是控制入模温度的要求;(5)已考虑了实际工地现场对货物坍落度的要求。6. 支付条款6.1本合同不付预付款,卖方必须具备满足本工程的流动资金。材料结算款一律通过开户银行,均用人民币以电汇或支票的方式支付。如因本工程业主计价滞后工程款不能及时到位时,付款时间相应顺延。6.2货款支付6.2.1 首次付款方式:筏板砼浇筑

6、完成后,卖方提交相关完整单据到买方项目部核对数量,双方核对无误后乙方在15日内付筏板总砼货款的50%。6.2.2 筏板浇筑完成以后其他部分浇筑混凝土的付款方式为:次月5日前,卖方提交上个月相关完整单据到买方项目部核对数量,双方核对无误后,乙方应在15日前支付上个月商品混凝土货款的50%。如买方不能按上述约定足额支付商品混凝土货款,买方应支付违约补偿金(按商业银行同期的利息两倍计算利息)。卖方按期不办理对账结算手续,买方将不予办理付款事宜,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卖方账户必须是合同约定账户,如卖方随意改变账户,买方将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全由卖方承担。6.2.3 买

7、方施工的结构工程封顶后:一个月内付至总货款的75%,三个月内付至总货款的95%,余款在一年内付清。相关单据如下: (1)买方确认盖章的送货签收单和汇总表。(2)卖方支付票据及货物结算明细表正本一份。6.3 银行费用在买方银行发生的费用由买方负担,在卖方银行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负担。7. 检验和验收7.1买方或其代表对货物和拌合施工进行检测,以确认货物能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检测在买方的驻地、交货地点进行。如果在卖方的驻地进行,检验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承担费用。7.2买方在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对货物进行检测,或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将不会因为货物在出厂前通

8、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测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7.3验收7.3.1检验:由买方现场代表和驻地监理,按本合同的有关要求及国家标准进行现场初验。现场初验主要指货物的坍落度、入模温度及外观等的检测。初验不符合要求的,允许卖方掺外加剂调整一次,但应通知买方及驻地监理,严禁任何人员在现场擅自加水。除以上检验外,买方或管理服务单位有权复检到货的货物,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保留追究卖方责任的权利,检验不合格的检验费由卖方负责。7.3.2取样:货物的强度质量,以买方按国家规范现场取样、制作及标养的试件,并以具有混凝土检测资质的质检站做出的检测结果为准。7.3.3 计量:以卖方随车的送货单为依据,在监理及买方都

9、在场的情况下,采用体积计量法或重量计量法(与实际容重法同时进行)检验。且买方及其它有关部门,都可随时到卖方搅拌站抽检,查核货物生产系统的下料记录。7.3.4 签收:买方指派专人现场初验合格后,由买方指定的有效签收人员在送货签收单上签收盖章确认。8.计划与供货8.1 计划8.1.1 卖方应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作好货物生产和供应的准备。买方将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以书面计划(或电话)的形式报于卖方。8.1.2 在要求到货前,买方一般应提前 一 天预约,具体要求到货时间以提前 5 小时的通知(可为电话通知)为准。如有计划有变化,也应于计划到货时间前5 小时通知卖方。大量(超过1000立方米)使用货物,

10、需提前两天预约。8.1.3 卖方应按买方向卖方发出供货通知的供货时间、数量、规格、技术要求等提供货物。 8.2 运输卖方应使用搅拌车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工程地点,运杂费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卖方负责办理装、卸及泵送的一切手续,承担运输及泵送的全部工作和责任并负担实施运输及泵送所产生的全部费用。9. 有关要求9.1货物的有关质量要求9.1.1加工货物的材料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必须使用经过检验合格的沙、石料、外加剂、水泥等原材料,每批原材料必须有合格证、检测报告。9.1.2 卖方所设计的货物配合比,必须经买方、监理和业主确认。未经买方、监理和业主同意,卖方不得擅自更改货物的配合比。9.2资料的要求9.2

11、.1 卖方应随车附送商品混凝土的发货单及货物配料通知单,28天强度报告在货物到货后 30 天内补交给买方。9.2.2 一般情况下,在商品混凝土到货后 10 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按照工程部位,以每月为时间段提供28天龄期强度(抗压、抗渗)试验报告及买方提出的其它相关资料。若出现不合格现象,卖方负全部责任。10. 保险10.1 卖方根据货物的特点,考虑对货物在生产、购置、运输、存放和交付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以及对工作人员和第三方责任进行保险,费用由卖方负责。11. 保证11.1卖方应对货物的生产、管理、交货、调配等建立完整的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符合ISO9001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坚持实施,确保

12、工程之质量。11.2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符合合同条款和技术要求的规定,确保货物的质量。并且保证货物是用质量优良的原材料和良好的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所有有关的技术规格须与 “技术要求”的规定一致。11.3卖方保证在施工现场和现有条件下,不会因卖方在生产、运输过程中的缺陷、错误或原材料选用及制造工艺的采用上的缺陷,而产生事故。11.4卖方保证给予买方人员在卖方工厂检查其质保体系和生产流程的任一环节提供方便。12. 索赔与赔偿12.1 不足量索赔12.1.1 由卖方供应到工地现场的货物,经抽检,如被抽检的本车货物实际数量少于卖方出具的相应送货单,超过允许误差范围 2 %,本批货物数量将按此抽检

13、结果计算和核定。12.1.2 卖方供应的货物,数量虽然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但经抽检,出现多次负偏差(超过 2 %时)的现象,买方可能认为卖方有故意欺骗的行为,并有权对卖方提出警告、要求赔偿、甚至解除合同。12.1.3 对于可清楚计量的部位,现场验工计量也作为实际到货数量的一个参考依据,应与双方签收的相应单据数量基本一致,如有较大差异的(超过 2 %时),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查找原因,如经证实为卖方的原因,买方将追究卖方的责任,并向卖方提出索赔。12.2 质量索赔12.2.1 如在“合同条款”第7、9条所述之检验和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的质量不能达到 “技术要求”的有关要求,买方应事先以传真或电话,

14、向卖方提出索赔,并附上有关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证明。12.2.2卖方须在收到买方的索赔文件(包括传真件)后,两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认可是否接受买方的索赔要求。如卖方在收到索赔文件两天内不作答复,则应视为该索赔要求已被卖方接受。12.3 延迟到货及付款索赔12.3.1 除非合同双方书面同意延迟到货外,若商品混凝土未能按约定的时间运至施工现场则卖方应按本批未按时到货的货款 5 %向买方支付罚金,本项罚金开累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2 %,如超过合同总价的 2 %,则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如延迟到货(含因货物质量问题影响的到货),已对工程的质量造成影响或停工,买方将追究因此而造成的相关损失。同时,为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买方有权按12.4(B)的规定另行采购货物。12.4“合同条款”第12.2条对货物提出的索赔,若卖方根据“合同条款”第12.4(A)条的方式未能及时更换货物或出现多次质量问题对工程造成影响,则买方有权决定按“合同条款”第12.4(B)的方式处理。(A)更换卖方应及时更换有缺陷的货物,费用自理。除买方特别许可外,货物的更换应当场完成。经替换的货物在通过规定的检验合格后,买方应予以接受。(B)另行采购如卖方未能及时更换货物或延误到货时间影响了工程的进展或出现质量事故对工程造成潜在危险,买方可以认定卖方不具备供应能力,为保证工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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