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和个人签订业务委托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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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能否和个人签订业务委托合同?如签订,是否存在被认定为涉嫌规避劳动法的风险?特别是日后劳动部门或者该个人是否会主张相关合同虽名为业务委托合同,实际公司和个人间的业务委托关系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公司应承担使用者的责任,为该个人上保险以及合同终止时应支付经济补偿?如有此类风险,是否有补救措施?能否在业务委托合同中事先规定相应条款来提前规避风险? 公司能否和个人签订业务委托合同? 专家: LN Expert 2013-12-10 17:27:55 对于无劳动合同情形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规定,单位和个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但是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个人、个人受单位管理并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个人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则劳动关系成立。在具体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一般考虑因素包括: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登记表或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鉴于此,在中国法下,如果公司与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个人(通常指非全日制在校学生身份、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签订业务委托合同,是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与个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尤其是在该业务委托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个人受公司管理、

3、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正常出勤、从事公司安排的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的劳动并获得报酬等情形的,则公司被认定为与该个人存在劳动关系的可能性更大。该等情形下,公司将须承担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包括缴纳社会保险并在法定情形下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由于我们不了解目前问题中所指的“业务委托合同”的具体类型,因此无法判断公司与个人签订此等“业务委托合同”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大小。当然,对于如果公司因商业需要而决定与个人签订此等“业务委托合同”,公司可以考虑以下措施降低风险:首先,公司和个人可以在业务委托合同中澄清双方无意建立劳动关系,日后也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存在劳动关系;其次,公司在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对该个人的约束和管理,如尽量避免该个人在公司场所内提供服务、不向其发放门禁卡、名片等公司提供的证件、不要求其与公司员工一样按时出勤、不对其适用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将其计入公司花名册或工资支付表等。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措施虽能降低因业务委托合同的签订而导致公司和个人之间被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此外,个人是否具备中国法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业务委托合同的具体内容、用人单位的营业范围等,均会对上述风险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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